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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zzt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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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把招标投标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张利江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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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 10:12:08 |只看该作者
另一类是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委、投标人、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等市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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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4-3-1 10:13:21 |只看该作者
一类是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政府下属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另一类是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委、投标人、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等市场主体。前者实施的是行政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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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4-3-1 10:15:46 |只看该作者
就法制化而言,我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已较为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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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4-3-1 10:18:15 |只看该作者
(1)审批、核准招标项目的招标内容、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投标法》第九条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或核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内容、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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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 10:28:26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招标投标协会是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进行招标投标理论研究的机构、团体、专家学者,以及招标投标从业人员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自律组织。
      个人认为这个改得好!实务教科书也曾经用错为“盈利”(政府采购的经济性和非盈利性),后来勘误了。
      协会的章程中,还是用了“盈利”。
    第二条 协会性质:协会是由我国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进行招标投标理论研究的机构、团体、专家学者,以及招标投标从业人员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的招标投标行业组织,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是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行业的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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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 10:53:36 |只看该作者
招标人可以自主选择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招标投标法》第12条)、招标人通过招标策划自主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招标投标法》第19条)、自主决定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7条)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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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 10:55:52 |只看该作者
评标委员会自主决策是否需要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招标投标法》第3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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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 19:52:01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李总理曾主管过基层包括招标投标在内的经济工作、北京大学法学本科、经济学博士;

如何正确理解和全面把握其对当前招标投标工作的喊话?
 (2014-03-01 09:39) 
  高老,这段是作者的原话,经济学博士后面不是使用“分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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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19#
发表于 2014-3-1 19:53:51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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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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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4-3-3 16:09:51 |只看该作者
还是法制化。。。那永远不能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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