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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里这一条是不是写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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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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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3-14 14:08:1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招标投标法条例
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23号令修改)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我的问题是,条例当中邀请招标情形(二)在修改后的《施工招投标办法》中挪到了情形(三),由于两文件同样都说情形(二)与其他情形的认定机关不同,所以感觉是不是施工的规定是不是搞错了?还是我存的文件有问题?向各位专家求证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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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沙发
发表于 2014-3-14 16:28:13 |只看该作者
应该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搞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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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招标师徽章

板凳
发表于 2014-3-14 17:14:45 |只看该作者
同意沙发的观点。原《办法》十一条共有五项,新《办法》是依据《条例》修改的。修改后应该是串行了。按照我国司法解释:不一致时,下位服从上位法。《办法》属于部门规章,要服从效力等级更高的国务院条例。
老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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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地板
发表于 2014-3-17 23:55:57 |只看该作者
《实施条例》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修改后的《办法》 第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内容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由此可见这两条内容完全一致,应该是23号令修改时没看仔细直接复制导致的。
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你不能说23号令修改过的办法有错,“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不是也需要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么。
所以说我们遵守法规的规定就好了,如果现实中遇到《办法》中十一条的(二)、(三)相,一个按《条例》实施,一个按修改《办法》执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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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5#
发表于 2014-3-21 14:12:58 |只看该作者
应该哪个都没有错!虽然条例和办法都提了“第二项所列情形...”其实在这里只是“强调”第二项的意思,另外其他的一项或两项同样适用于后面的规定,并不是只有第二项适用。千真万确,不是一个法律方面的专家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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