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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关于投标文件的“撤回”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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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3 14:10:3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投标文件的撤回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问题一:
    “撤回”必须有投标人书面的通知。那么书面的通知有什么具体形式上的要求吗,如:邮件、传真、现场投标人代表手写的通知,还是需要投标人打印并加盖公司公章的非常正式的通知?

问题二:
    撤回的投标文件是直接当面直接退还掉退还还是也要待开标截止时间拆封,通过查看文件进行确认,防止他人冒该投标人之名将其文件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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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4-23 15:42:26 |只看该作者
个人觉得:
1、书面通知,应该是通过传真、原件的形式通知到招标人,也必须加盖单位的公章。
2、投标人要撤回投标文件,那么自收到书面通知后即可退还投标人。“他人冒该投标人之名将其文件撤回”这种情况估计会有,所以才必须要求投标人的撤回书面通知里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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