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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报酬按劳分配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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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7 16:32:2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四川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报酬按劳分配


时间:2014年5月27日  来源:四川省采购中心


评审费1小时内250元,每增1小时增100元,不得发放食宿费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由谁支付?按何种标准支付?四川省财政厅日前印发《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详细解答了这些问题。  

专家报酬同地同酬

《意见》规定,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由市(州)财政部门按照要求,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入、工资水平等因素制定。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谁使用、谁负担,由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支付,实行同地同酬,同地以市(州)行政区划为单位,省级采购项目执行项目评审所在地标准。

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出台《意见》是为了规范评审劳务报酬支付行为,提高评审专家的积极性,进而促进评审工作质量提升,维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合法权益。

采购项目评审工作是一项复杂的技能劳务活动,怎样支付评审专家报酬更公平,是一个容易忽略的问题,之前四川省内各级在执行时差距比较大,难以统一。此次出台的《意见》在规范具体细节的同时,又给予各地市自主空间,以按劳分配为原则,避免按评审项目分类、按专家级别分类等弊端,进一步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细化专家劳务报酬标准。该负责人解释说。

以评审时间为计费标准

《意见》规定,评审费支付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以评审时间作为计算标准。评审时间计算从评审专家进入评审现场完成签到后起,至提交最终的评审报告时止,评审过程中的休息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间1小时以内的,评审费标准为250元;超过1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增加时间30分钟以上的,按照1小时计算;增加时间不满30分钟的,增加50元。市(州)财政部门在制定本地标准时,可以在20%的幅度内上下浮动。评审专家未按照通知的时间到达评审现场,使用单位应当在《评审委员会成员执业情况评价反馈表》予以记录,并可以根据情况扣减费用,具体标准由市(州)财政部门制定。

有几种特殊情况需要注意。例如,因评审专家迟到导致评审不能进行,要按照有关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处理。评审专家已经到达评审现场,但采购项目未进行评审即宣布采购活动终止,或者因为其他原因评审需要改期进行,应当给予评审专家误工补助,但不得超过200元。该负责人说。

交通费和食宿费方面,《意见》提出,评审专家异地参加评审的,应当根据路程远近,支付适当的交通费,由市(州)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支付标准。另外,评审期间不得为专家发放食宿费,由使用单位免费提供食宿。


责任编辑:news10


保存时间:2014/5/27
原标题:四川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报酬按劳分配
http://www.ggcg.tv/yejie/20145/20145271150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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