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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yls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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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政府自筹资金,属不属于财政性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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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9 09:32:44 |只看该作者
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
建市[200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要求建筑业企业以带资承包的方式建设新的工程项目;同时也有一些建筑业企业以承诺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政府投资项目。上述行为严重干扰了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同时由于超概算资金落实难度大,造成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精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完善宏观调控,防止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维护建筑市场秩序,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特通知如下:

  一、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不得将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招投标条件;严禁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同时要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告知性合同备案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建设的项目。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视同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通知,采用BOT、BOOT、BOO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不适用本通知。

  带资承包是指建设单位未全额支付工程预付款或未按工程进度按月支付工程款(不含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由建筑业企业垫款施工。

  二、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严禁带资承包。

  各级发展改革及有关审批部门要把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核关,不得批准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各商业银行要据实出具项目开工前的项目资金存款证明;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资金进行监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施工许可时要严格审验资金到位情况,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三、对于使用带资承包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一经发现,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该建设单位进行查处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建设等部门应停止办理其报建手续,对该项目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对该单位新建项目给予制约;对于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抽逃资金的,财政部门要立即停止该项目的资金拨付。

  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不良信用档案制度,对于违反规定的企业,给予相应处罚。对以带资承包方式承揽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以带资承包方式承揽专业分包工程、劳务工程的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一经发现,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该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的授信审查和贷款管理,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利用银行贷款带资承包政府投资项目。对违反约定的,应限期追回银行信贷资金,并通过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向其他银行通报,各银行不得再对该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的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应予以处罚。

  四、各地区、各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把关不严,造成工作失误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五、各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项目是否使用带资承包进行建设情况进行稽察。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违反本通知规定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该项目的主管部门和承建该项目的建筑业企业,都有权向建设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予以举报。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建建[1996]347号《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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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9 10:22:19 |只看该作者

回 平陆刘军 的帖子

平陆刘军: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
建市[200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 (2014-06-19 09:32) 
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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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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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6 19:26:09 |只看该作者
接着老师的问题拓展一下,请问政府成立的平台公司自筹资金,算不算财政资金呢?请指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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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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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6 21:38:23 |只看该作者
肯定是财政性资金。看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和预算法第五条就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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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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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7 09:29:47 |只看该作者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2、财预[2010]88号《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四、其他事项
  (一)中央部门应抓紧清理目前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各项收入。2011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以前年度超缴、欠缴、漏缴的各项收入,按修订后的科目办理清退和补缴手续。
  (二)各执收单位要继续严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各项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减免、不收、缓收、少收或截留、挤占、挪用。
  (三)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级审计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各项收入按规定及时上缴国库。对违反规定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四)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把政府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的规定,在2011年1月1日以前将全部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根据以上,个人理解属于财政性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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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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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7 15:45:56 |只看该作者
谢谢各位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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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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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7 15:58:14 |只看该作者
其实俺一直很疑惑“财政性资金”的范畴。


谁有最权威的范畴解释啊?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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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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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1 15:09:44 |只看该作者

回 ylsft 的帖子

ylsft:呵呵,是你不了解啊;在我们这代理机构是随机抽取的,如果论证到不是财政性资金,就可以直接找代理机构了;你说有意思没? (2014-06-18 15:43)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可以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这句话做出正确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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