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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0楼标兵于2007-03-28 13:32发表的:
在一个工程的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人的标书包括一个书写错误,书写错误总额超过了投标报价的5%。开标的同一天,投标人发现了错误并及时通知了业主,要求撤回标书。根据业主的要求,投标人提供了标书工作表(Worksheets)。三个星期以后,业主根据错误的标书将合同授予该投标人,拒绝了投标人的错误声明。由于投标人不签订合同,业主起诉要求投标人赔偿损失并没收了投标人的保证金。投标人和保险人要求取消合同。
法院认为,投标人标书的错误是可以原谅的,也是重大的,履行这样的合同是显失公平的。这个错误通过比较工作表和标书是能够客观地确定的。法院判决合同不成立。
如果单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个问题,有些地方用词不当.
首先,从文中可以看出是已经开标之后投标人才递交的声明.招标投标被看作订立合同的一种方式,投标是要约,要约一旦到达受要约人人,要约人就要受其约束.这就是为什么在开标之后,不允许投标人撤销或者修改投标文件的原因.而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为承诺,承诺一旦作出,合同就已经成立了.所以,法院判决合同不成立,这一说法有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在案例里面就是这样一种情况.法院也是基于5%这一重大的不公平来撤销合同的.其实,这时投标人也可以要求变更合同,可以请求法院按其声明上所作的报价来修改合同.当然,这一请求未必会得到支持.原因不是投标人理由不充足,而是招标的目的本来就是想通过这一方式,确定实质性响应的经评审的最低价为中标方.而如果判决变更合同,特别是提高报价,与此相违背.
案例中,我觉得业主更保险的做法是应该在投标人提交声明之后没收其投标保证金,认定为废标/无效标,因为一旦开标就只允许投标人针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做澄清,而不能作实质性的改变,案例中的书写错误似乎属于非实质性的条件,只需澄清一下即可.但是投标人主动要求撤回,显然在这种情况下,业主方有权没收由投标保证金.
本案中,业主方有主观故意,明知道这种情况是投标人的失误造成,但是为了贪图便宜,强行与之订立合同,不考虑在这种情况下压价签订的合同,投标人一方即使签了也很有可能履约不能,或者即使履约,也会尽可能降低成本,偷工减料,最终对自己不利.
所以,觉得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双方都应该做到公平,诚信.评标委员会在这种情况下,应该要求投标人澄清,以实现招标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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