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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玻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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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号令之后,询价有效报价不足三家的也要重新采购,大大加重了工作量,大家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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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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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1 17:22:07 |只看该作者
楼上的话就接地气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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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2#
发表于 2014-8-21 19:07:24 |只看该作者
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情参加74号令     请问74号令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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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13#
发表于 2014-8-22 15:14:07 |只看该作者
这种5万左右或者5万以下的项目1、只有一家的搞单一 2、报名3家,投标2家,让专家写结论时候带一笔”本项目在本市制定公告发布媒体进行公示,向全社会公示后,共有3家单位报名,截止到XXX,前来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共2家,经过对2家单位XXXX谈判与评审,认定两家公司互相具有竞争性,最后推选。。。。” 虽然这种做法和法规还是有点冲突,但是相对来说还是比较有操作性的。  小项目当然会有供应商考虑投标成本和利润的问题,参与的人肯定相对少,我也相信针对货物类采购,你也不会设定比较高的门槛和标准,无非所采购的产品技术参数相对来说多多少少比较偏向某一个品牌型号,这也是通常的情况。 现在的各种采购法还是太注重程序,不是以提高采购效率和采购到好东西为目的,绝大多数还是走形式走流程,为了流程合法。

很可能会被版主说误人子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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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4-8-25 09:58:42 |只看该作者
楼上说的也是通用的做法 ,可是74号令第五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询价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询价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以前政府采购法没有明确规定还能打擦边球,现在白纸黑字写了,很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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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4-8-25 10:05:01 |只看该作者
在此鄙视一下某人脱离实际,忽视政府采购第一线工作人员感受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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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5 10:29:04 |只看该作者

回 玻璃人 的帖子

玻璃人:在此鄙视一下某人脱离实际,忽视政府采购第一线工作人员感受的发言! (2014-08-25 10:05) 
呵呵了 来这的哪个不是一线工作人员 什么感受没有过 至于你说的什么一台电脑 这个情况采用询价本来就切实际 这个问题你得问当地的财政部门 是否按规定下达采购计划 询价本来就是针对货物规格较为统一标准 货源充足且市场价格变化较小的货物产品 我一般采取的做法是扩大发布询价公告的媒介 取消一些不切实际与项目不符的要求 不收文件费用 免费下载 基本上操作过得询价采购活动 很少有不足三家的情况出现  少之又少 你不爱听我能理解 另外有个疑问 我看很多地方 几万块钱的询价 还要设置什么现场报名 开标环节 现场提交资质原件等等 有必要么  几万块钱的项目 利润还不够来回出差 采购文件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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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4-8-25 11:05:20 |只看该作者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呵呵了 来这的哪个不是一线工作人员 什么感受没有过 至于你说的什么一台电脑 这个情况采用询价本来就切实际 这个问题你得问当地的财政部门 是否按规定下达采购计划 询价本来就是针对货物规格较为统一标准 货源充足且市场价格变化较小的货物产品 我一般采取的做法是扩大发布询价公 .. (2014-08-25 10:29) 
不好意思,你说的我都做到了,你就没遇到过完全符合规范但是没人报名的情况?你以为都是上海深圳这种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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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5 13:46:13 |只看该作者

回 玻璃人 的帖子

玻璃人:不好意思,你说的我都做到了,你就没遇到过完全符合规范但是没人报名的情况?你以为都是上海深圳这种城市? (2014-08-25 11:05) 
从来就没遇到过没有供应商报价的情况 不够三家的情况有 但很少 再来一次便是 麻烦就麻烦点 现在这种大环境下 依程序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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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19#
发表于 2014-8-25 17:41:39 |只看该作者
你说的
有点意思
询价 就两家  你现在 想起来通知人家
为什么不在 截止时间 前通知呀
这不是给自己放炸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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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徽章

20#
发表于 2014-8-26 09:07:24 |只看该作者
大家说的都没错!政策制定也没有错,只是一些地方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目录制定的过严过死,以致于无法按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去操作。比如说一些货物,3万元就要进行采购,如果是电脑空调,三家以上供应商也凑的到,如果是一些特殊货物,往往要有三家供应商参加就很难了!当然,最后也只是走程序,一次不行走两次、三次,实在不成功的话最后无非也就是两家按竞争性谈判,一家按单一来源,一家都没有的话就走自行采购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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