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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招标] 1号令46条如何认定投标人数量及重新招标后投标人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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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8 22:45:1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各位老师:
1、关于1号令46条“认定投标人数量时,两家以上投标人的投标产品为同一家制造商或集成商生产的,按一家投标人认定。对两家以上集成商或代理商使用相同制造商产品作为其项目包的一部分,且相同产品的价格总和均超过该项目包各自投标总价60%的,按一家投标人认定
一共两句话,是否是分开理解呢?第一句就是说两家投标人的投标产品如果是同一制造商或集成商生产,就是按一家投标人认定。如果3家投标人产品都是同一制造商(不管是不是同一型号),那么根据46条另一句话“开标后认定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当停止评标,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应该开标结束后,没有评标环节,招标人出具说明函说明情况并委托招标公司重新招标?以上理解是否正确?
第二句是确定集成商或是代理商所投项目包里一部分产品同一制造商时,如果认定。与第一句话并不相关?如是,这里项目包是什么意思?
2、第一次开标认定投标人数不足3家后,招标人选择重新招标,那么第二次开标时,来的2家还是同一制造商,这时,按照关于1号令46条“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可以进入两家或一家开标评标”这2家是认定为一家投标人?还是说重新招标后,没有认定几家投标人的说法了就?这里的两家或一家就是真实的家数?


请各位老师帮忙解答一下。谢谢[s: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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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9 00:17:48 |只看该作者
1、1号令46条第三款“认定投标人数量时……”一共两句话,建议分开理解

2、1号令46条第二款“开标后认定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当停止评标,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是有评标过程的,因为开标后(既然开标了说明本来投标人的数量是≥3的)投标人数量少于3个的认定是评标委员会通过查阅各家的《投标文件》后依法认定。这里所说的“认定”有很多种但都应该由评标委员会做出。除了楼主提到的1号令46条情形外,比如还有评标委员会依法对某个投标人进行了否决投标,导致开标后投标人少于3个了……

3、如果招标项目不分标段,项目包即涵盖了此项目的全部;如果招标项目分为若干个标段,项目包可理解为具体的单一标段。

4、对供应商数量的认定是为了促进竞争,防止围标串标,适用于每一次招投标活动。楼主所说第一次开标认定投标人数不足3家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那么第二次开标时,如果又认定投标人数不足3家,即符合1号令“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可以进入两家或一家开标评标”。这里可以理解为重新招标的项目投标人不足3个的也可以正常组织开评标工作(这里的“可以”代表法律不强制)。即重新招标的项目开评标工作得以开展不再受投标人数量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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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9 09:47:37 |只看该作者
个人以为应从句号处分开理解。
第一句就是一个标、包是同一个制造商(集成商)产品的按一家算。
第二句的这个项目包的理解是:一个标段即一个不能分开的、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一个“包”,相同制造商品超过60%的,也按一家算。

俺个人理解的两句是:一个标(包)里60%-100%的产品相同的都按一家算。
对与不对请指正。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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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9 10:37:47 |只看该作者
谢谢。那么由于第一次相同制造商经过开标到评标过程确认,停止评标,重新招标。那么投标人对其他家的价格都有了了解。
有没有什么办法能防止投标人再重新招标后投标时串通抬高价格呢?比如招标文件条款?[s: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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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9 13:13:24 |只看该作者
可以参考:

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财办库[2003]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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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9 13:33:41 |只看该作者

回 max1325 的帖子

max1325:谢谢。那么由于第一次相同制造商经过开标到评标过程确认,停止评标,重新招标。那么投标人对其他家的价格都有了了解。
有没有什么办法能防止投标人再重新招标后投标时串通抬高价格呢?比如招标文件条款?[s:69] (2014-11-19 10:37)
我觉得作为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前应该优先选择事先避免出现这样的情况。法规的规定是避免失败后的处理,属于补救。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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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9 17:57:51 |只看该作者
楼上说的不错。但实际正规操作没法儿控制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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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7 08:30:14 |只看该作者
机电产品招标,如果已经做过重新招标程序,投标人有三个,后认定两家投标产品60%以上产品相同,认定为一个投标人,则实际投标人为两个,是否可以开标。

评标阶段,是按照三家评还是两家评?如果按两家评,哪家投标人的投标有效? 盼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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