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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邀请招标程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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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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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0 10:36: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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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招标程序图,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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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titc + 2 原创 邀请招标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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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11-20 11:07:57 |只看该作者
很好。


但是,我觉得,对于“邀请招标”程序而言,应该多加介绍“启动环节”:


比如:如何准备,怎么挑选3家以上的邀请对象;如何完成有关审批工作:如何更确切的制定 招标文件的技术和商务条款,等等。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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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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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0 11:12:43 |只看该作者
总的程序还是不错,因为相对于邀请招标来说,细化每一个步骤还是显得至关重要,毕竟大多数招标人还是一知半解,增加一些前期的招标前准备工作,本人觉得还应该增加一个收集相关招标资料的程序,毕竟邀请招标在实际工作中最重要的就是看资料了,包括审计、财政、上级拨款部门,所以,增加一项收集招标资料还是很有必要的,很多招标都会忽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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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0 13:46:58 |只看该作者
经过修改,调整如下

修改一 邀请招标程序图.jpg (355 KB, 下载次数: 52)

修改一 邀请招标程序图.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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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4-11-20 13:49:31 |只看该作者
图片文件比较大,直接点击图片打开或另存为本地文件,看起来会更清楚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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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0 15:22:09 |只看该作者
最好能加上时间。没有中标候选人公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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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0 15:36:32 |只看该作者

回 2的10次方 的帖子

2的10次方:最好能加上时间。没有中标候选人公示吗? (2014-11-20 15:22)
按照《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邀请招标是有限数量投标人的招标,招标人逐一书面通知各投标人即可(中标通知书或未中标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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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0 16:18:02 |只看该作者

回 2的10次方 的帖子

2的10次方:最好能加上时间。没有中标候选人公示吗? (2014-11-20 15:22) 
应该叫中标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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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9#
发表于 2014-11-21 09:01:30 |只看该作者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按照《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 (2014-11-20 15:36)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没有公示,开标后就直接发中标通知书,异议在什么时间提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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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1 09:45:01 |只看该作者

回 2的10次方 的帖子

2的10次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没有公示,开标后就直接发中标通知书,异议在什么时间提出来?
还是要区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程序差异,否则就陷入自相矛盾的境地,以《条例》   第六十三条为例,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招标人按照《招标投标法》进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就成为了公开招标;而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就构成了规避招标的,招标人要面临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为什么总是会出现矛盾。就像是无前提的论述:先有鸡还是先有蛋呢?这个论述本身是也一个悖论。个人理解,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进行投诉处理,而不是“异议”:  《条例》第六十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当然,实际情况是,不管是招标人还是邀请招标批准单位,在报告或批准过程中,都会非常慎重的,用好《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授予的权利。 [table=100%,#ffffff][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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