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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zzt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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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违背政采法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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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11#
发表于 2014-12-5 16:41:52 |只看该作者
楼上,历史遗留问题不能一棒子打死。管办分离是趋势。广西这边的集采机构从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南宁市政府采购中心、北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等等都没有和财政部门有隶属关系。在网上搜索各地政府采购中心,所见绝大部分已和财政脱离关系。请问尊驾口中的“大部分”是怎么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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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2#
发表于 2015-1-13 11:05:12 |只看该作者
财政部门的一些所谓的“砖家”,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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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13#
发表于 2015-1-13 14:09:34 |只看该作者

回 玻璃人 的帖子

玻璃人:扯淡,采购中心的名字难道又是哪个法规定的?采购中心隶属于财政局,不独立,本来就违法 (2014-12-04 13:44)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2]53号)和中编办《关于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成立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2]163号)的规定,于2003年1月10日正式成立的,是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的执行机构,是经注册的独立事业法人。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统一组织实施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采购,制定集中采购操作规程,负责集中采购业务人员的培训,办理其他采购事务等。   大多数省市采购中心是参照国采中心的模式建立的,其职能、权利、义务、责任是法定的,是有三定方案的,绝不仅仅是改一个名字的事,你新成立一个部门,把例如公安局或法院等原部门的职能转给新成立的部门,这样能行吗?   别说别人扯淡,其实扯的是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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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招标师徽章

14#
发表于 2015-1-28 16:25:49 |只看该作者

回 新手报到 的帖子

新手报到: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2]53号)和中编办《关于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成立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2]163号)的规定,于2003年1月10日正 .. (2015-01-13 14:09) 
这位同志,请先科普一下什么是“法”,然后再来说违法的事情,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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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15#
发表于 2015-1-28 17:36:20 |只看该作者

回 wangkoko 的帖子

wangkoko:这位同志,请先科普一下什么是“法”,然后再来说违法的事情,好吗? (2015-01-28 16:25) 
楼上的同志说的是政府采购法。需要科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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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16#
发表于 2015-1-31 14:12:16 |只看该作者

回 lanjoy 的帖子

lanjoy:楼上的同志说的是政府采购法。需要科普吗? (2015-01-28 17:36) 
政府采购法中关于集中采购机构只明确了由谁设立 性质喝职能 治愈具体名次没有作硬性规定 不少地方有的叫招投标中心 有的叫政府采购中心 有的叫政府招标采购中心 有的叫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没有什么不可以 在国家尚未正式立法明确规定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得定位职能前 只要符合由政府设立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机构性质不就可以了 没有什么发木钱明确规定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只是个平台 不能是集中采购机构 据我所知 很多地方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干的就是集中采购机构的事情 而且由以前的什么招投标中心更名而已 职能性质都一样 接得也都是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 个人认为没什么不妥 也不违法没有钱存在的什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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