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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qxnank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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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投标文件份数与招标文件规定的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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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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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发表于 2014-12-27 09:55:09 |只看该作者
投标文件属于要约、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应该还是基本都认可滴(要约邀请有些界定不清)。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一般法和特殊法都没有矛盾。也就是截止时间就是开标时间,即投标文件生效并响应了招标文件的时间,不得再补充和修改。


投标文件以正本为准,有正本就不存在实质性内容的补充和修改。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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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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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发表于 2014-12-27 10:23:51 |只看该作者
关于副本的数量、形式,在《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都没有提到,法律和条例中只是提到了投标人需提供“投标文件”。


个人理解,应该适用“有法律规定 、按法律执行, 没有法律规定按约定执行”的处理原则;因为

1、不管是按照“承诺”还是按“要约”来解释,投标人都应该提供完整的投标文件(含份数、质量等)。


2、提出的份数要求,是招标人(含招标代理机构)明确提出的要求,是否出于备案、加快评标进程,进而造成能源的浪费,属于招标人应该考虑的问题;不能作为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缩水”的理由。

3、进一步推断,如果是投标人连规定的份数都不能满足,就有可能在中标后对提交的标的物数量或质量等方面“打折扣”。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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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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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7 10:27:53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没有了,[s: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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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发表于 2015-1-8 16:40:25 |只看该作者
钱老师的回答应该能帮到你。
这也给招标从业人员一个警示,开标前可以联系一下厂家,确认一下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文件是否做好,投标保证金及时到账等问题,自己的项目还是要自己上心,如果是厂家比较多或者有其他原因的,不确认也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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