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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zzt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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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零敲碎打 再谈 定标权  【原创;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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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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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9 11:50:11 |只看该作者
另外,没有说到采购人“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任何问题,也没有提到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工作成果有任何问题,这种处理方式很少见[s: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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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6 11:52:00 |只看该作者
零敲碎打 再谈 定标权 4 从招标投标的各个阶段程序看

招标投标的主要程序,是 “招标投标的准备阶段”;“发标阶段”;“投标阶段”;“开标阶段”;“评标阶段”;“中标及签订合同阶段”等,共计大约是6个阶段。

对比时,有些采取与我经历的“世界银行”项目情况,对比的方法。

一.招标准备阶段

这一阶段,很关键:它是一下各个阶段的准备和标准的制定阶段。

目前,我所了解的情况,是:除了商务部主管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对招标人有一定的约束以外(商务部要求:对国际招标项目,要事先抽取专家,对招标文件够不够三家;以及是否有歧视性条款),和部分政府采购项目有约束性审查以外,其他均无任何约束。

有许多争议,如:地方的 歧视性规定;如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如:各项技术条款的歧视性规定:……无不源于此。

按说,公共采购,对这样的歧视性规定,是不是应该有明确的约束 ?

但是,因为涉及的方方面面,因素很多;不好规定 ……?

{相对而言,世界银行项目的做法,有很大的不同:

首先,有一个“总采购公告”,发表在联合国发展论坛上。

世界银行项目,周期比较长,一般要1-4年。从项目的准备,到项目评估;到采购方式的确定,再到具体的招标文件,要经过世界银行同意,才能发出。

其次,总采购公告发出后,潜在的投标人便来联系,进行技术交流等。

钱目根曾经给我们讲课说,(大意)看一个项目的招标文件,便可以知道它是不是会成功 ……

我当时负责的部分天津市世界银行项目,对于其招标文件,我都是尽自己能力,细致地进行初步审查,担心一旦被世界银行发现什么问题,打回来,而耽搁时间(也就是有利息——一天就是一辆桑塔纳!!);而我们这一级审查后,还要经过各个相关部委的审查。修改。

至于最终用户的厂方,那就更不用说了;我听到若干厂方代表说,不止一次,反复修改;累计各个修改稿,摞起来有一人高……

至于世界银行要求的“聘请咨询公司” (按照世界银行的【聘请咨询公司指南】,我以为,对我所经历的招标项目而言,其作用,不如“招标代理”和各级政府部门的审查有效和认真。

这样的结果,费了时间;但是,很少被世界银行提出再修改的。}

二、发标和售标阶段

包括:招标公告和发售标书。

2.1 招标公告,基本问题不大,个别的,有的应该交代的问题,没有交代。

2.2 国内比较流行的是一种“非法定程序”: 报名。它把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的平等关系,变成“学校和老师与学员之间非平等关系”。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必须携带有关证件,经审查符合要求,才能“报名”。这种程序,也相当于进行一次“不规范的资格预审”。

在实践中,这种“报名”程序带来那些弊病,还请各位网友,提出更进一步的说法!!

2.3 世界银行项目,一般预留的“等标期”比较长:至少45天,一般是60天,最长的还有90天的;所有“等标期”内,都可出售招标文件(当然,是否来得及准备,是投标人考虑的问题);国内则有可能只售出招标文件1周。那么,等标期的其他时间呢?

世界银行项目,时间都比较长;但是,效果比较好。

能不能有一种办法,有省时效果又好呢 ??

三、开标阶段

3、1当时,我们的招标项目的投标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是不同的。比如:上午12点整截止。然后,请公证处密封“投标箱”,贴上封条。

下午3:00正式开标。主持人介绍有关人员,请公证处检查密封情况。

3、2 世界银行项目的开标,基本上没有那么多的“废标”问题。世界银行认为,只要以前的程序符合规定,开标时,哪怕只有一家投标,也是可以的。(这条,我们不会同意,理解)。

世界银行唯一不允许的是:迟到的标书。记得,对造纸项目的二步招标投标法,在第一步时,有一家投标人是早早邮寄了投标文件;但是,放在邮局无人给投递。招标人非常可惜,想让世界银行同意他修改为合格。但是,世界银行不同意:既然规则已定,邮寄的风险,是投标人要考虑的问题,不能因此修改原则。

其他要求,如招标人要求:投标人代表必须持身份证才能入场。投标;投标人必须有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等等,不一专门谈。都是“中国特色”的投标规定。

四、评标阶段

4、1 评标专家的积极意义

我说过,专职的招标代理和专门的评标专家,都是中国特色。但是,由于中国涉及到的公共资源众多,没有足够的咨询公司,而社会上存在着大批有知识的知识分子,为了充分发挥起作用,命名为“专家”,让其参加评标工作,是有积极意义的。

但是,对于已经确定为“综合评标法”(即打分法)的招标项目而言,我却认为:随机抽取有着不可避免的弊病。

4、2 关于“随机抽取”

首先,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的情况,谁也不知晓;为了保密,强调要“计算机抽取”“计算机通知”。

招标人也无从知晓到底抽取了那些“专家”……而他们是不是真正的“专家”?谁也不知道……《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招标人负责依法组建”一句,几乎成为空话。

而当地专家库里随机抽取的专家的数量是否满足,以及随机抽取是否有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更是一个谜。

4.3 、 杨大伟的观点

世界银行采购专家杨大伟说过,评标专家最好由业主和参与编制招标文件的技术和经济专家组成  

2009-10-19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世行驻中国代表处杨大伟】

而我们现在的规定,似乎是“为了防止腐败;评标专家越不了解情况,越和招标人没有任何关系越好。”

评标专家,一般情况下,也不了解该招标项目的情况。

我很奇怪:这样的评标,能否评出满意的结果?

而且,重要的因素,是我们除了北京建交中心等少数地方有评标专家过夜的处所以外,其他的均无;这就要求:评标专家必须当天,在几个小时在内,完成评标,得出评标结论。(过去,人工选择评标专家,一般要评3-5天)

4、4 打分法的缺陷

特别是对于目前广发应用的“打分法”;来说,它有着比较简单,容易掌握的特点,但是,其缺点也是笔较明显的:评标专家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很难在技术和经济指标方面找到最佳平衡点。因此,世界银行项目,多数不采用它;而采用 “最低价中标方法”——不是打分数最高者“中标”;而是各种技术、经济指标折算后,取最低价中标的做法。

大家深入思考一下吧 !综合评标法,具体做法五花八门;但是,如何兼顾技术、经济指标?有没有成功的例子 ??是不是普遍的 ?

参考文件 :

12号令部分摘录:

第二十九条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三十五条 根据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可以采取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或者打分的方法予以量化。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对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时,应当对投标文件作必要的调整,将量化指标建立在同一基础或者同一标准上,使各投标文件具有可比性。

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进行量化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这两部分的量化结果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出每一投标的综合评估价或者综合评估分。

简而言之,就是综合评分最高者 “中标”。


4.5  评标委员会应该发挥集体作用

对于评标委员会而言,它是一个临时性组织,必然要有集体讨论。这和专家个人的发言和发表意见并不矛盾。

评标,或者说初评结果出来后,必然要告知。听取大家的意见。不能认为:独立评标,就是一次性的“打分”;然后,统计、汇总,得出评标结论。

因此,无论是招标人的代表,胡乱打分,否定了其他专家评标的意见;还是招标人代表有意为之,否定其他评标专家的意见,这些问题,都应该在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中解决,包括最后的各位评标专家的投票表决。

有的地方,总结评标专家各自的打分情况,就以种种方法,计算出“评标结论”;毫无科学依据。尤其,对于“综合评标法”来说,由于该办法法需要非常认真的研讨评标标准,才能做到技术与经济效益的统一;这是很难的。所以,有时,评标得分最高者,不一定是技术、经济效益最佳者。


5、结论

    我基本上赞同“招标人被剥夺了定标权”的说法。其主要原因,是12号令,是它对“打分法”的弊病认识不足。

而如何认识各种评标办法和评标方法,也是认识“招标投标”是市场经济的一个特殊环节:招标投标在市场经济下,有其特点;不是人们随意可定的;

中国的招标与采购,要经历种种磨难,才能懂得“政府如何采用市场经济的办法,去管理市场经济”!!

    个人意见,欢迎批评指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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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6 12:27:19 |只看该作者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  零敲碎打 再谈 定标权 4 从招标投标的各个阶段程序看

招标投标的主要程序,是 “招标投标的准备阶段”;“发标阶段”;“投标阶段”;“开标阶段”;“评标阶段”;“中标及签订合同阶段”等,共计大约是6个阶段。

....... (2015-01-26 11:52) 
怎么一下子从"定标权 4 "
或“4.5  评标委员会应该发挥集体作用”

跳跃到“6、结论”

“5”去哪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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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6 12:40:54 |只看该作者
谢谢大力网友的意见。编号错误。已经修改,实际为 5、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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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6 12:45:29 |只看该作者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

怎么一下子从"定标权 4 "
或“4.5  评标委员会应该发挥集体作用”

跳跃到“6、结论”
.......
对比时,有些采取与我经历的“世界银行”项目情况,对比的方法。

按照百度百科的说明:

对比是把两个相反、相对的事物或同一事物相反、相对的两个方面放在一起,用比较的方法加以描述或说明,这种写作手法叫对比,也叫对照。在文学理论上,对比是抒情话语的基本组合方式之一。它把在感觉特征或寓意上相反的词句组合在一起,形成对照,强化抒情话语的表现力。运用对比,能把好同坏,善同恶,美同丑这样的对立揭示出来,给人们以深刻的印象和启示。

窃以为,从使用的方法角度出发,楼主的方法直接叫做比较容易被理解和接受,叫做“类比”也是可行或合理的。
百度百科:
所谓
类比,就是由两个对象的某些相同或相似的性质,推断它们在其他性质上也有可能相同或相似的一种推理形式。
类比是一种主观的不充分的似真推理,因此,要确认其猜想的正确性,还须经过严格的逻辑论证。在
台湾省
,繁体中文的“类比”有“
模拟量
”(Analog)之意。比如游戏手柄的“类比摇杆”、“类比电路”(
模拟量
电路)、类比信号(模拟信号)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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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6 12:54:22 |只看该作者
    楼主将世界银行在招标的各个阶段的规则或做法,与国内法规规定的做法进行比较;两者不是非此即彼的对立、矛盾的关系,分析及总结过程中,还是采取了“求同存异”的处理。

[s:125]


    要是能够按照提出的六个阶段,全面给与论述就更加完整了,我是不是有点贪得无厌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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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3 11:43:46 |只看该作者
零敲碎打 再谈 定标权 5
试探如何做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采购与招标 ?

这个问题,目前只能是尝试和探索。

一、目前政府的改革措施:

自从新一届党中央和国务院以来,不断加强有关改革措施。在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方面,主要是:取消有关资质;和“简政放权”。

仔细想来,招标投标属于“市场经济”的的一种特殊形式。是国家和政府,用市场经济的办法,通过竞争,管理“公共采购”的一种形式。

可是,我们执行得如何呢?

招标投标,不仅在项目的审批上,要经过政府部门的审查、批准;而且,诸多环节都要政府部门批准:招标人要经过审批;招标代理要经过审批:有招标代理的资格;投标人要经过审批:要具备各种有关资格、资质;评标专家要从“政府部门的专家库中,选择、而且是随机抽取;……是不是可以说,我们实行的是:“没有市场经济的”“审批经济”??

二、如何去做“市场经济” ?

招标投标,是市场经济下,政府管理招标投标等“公共采购”的一种特殊方式。

政府部门必须要管,但是,要以新的方式,去管理。

2.1 首先,政府部门的各级人员都是“公务员”;政府部门是“服务型机构”;而不是我们所常说的“监管机构”。

如何体现:以服务为主呢 ?

我以为:(本人的初步看法)

回忆当年,在80年代末期,世界银行专家钱目根给我们讲了三天课,比较系统的宣传、讲解了《采购指南》;他说,讲课也是服务。让大家更好领会和掌握世界银行的采购与招标的知识。

2.1.1

对各个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以宣称、讲解《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为主,要系统的讲解。

主要主管部门,如发改委;住建部;商务部和财政部等部门,应组织一批专家,免费对有关人员讲解。培训。可以一个人系统讲解;也可多人讲解。对目前有争议的话题,可以不回避,而介绍有关的争议情况;包括:对地方不对的文件。政策规定。说明:应按照文件执行;作为今后,修改或者不改的依据。


2.1.2  编制统一的正规的的招标文件范本。

统一的正规的招标文件范本,是世界银行的重要措施;也应当成我们执行法律法规的有力措施。

对发改委主管的“法定招标投标”而言,主要是:一般公开招标文件范本;一般邀请招标范本;两步招标法范本:(均分成设备类和工程类两种);对商务部而言,除了众多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范本以外,还增加 “成套和大型设备招标范本”。

   对于“政府采购”而言;主要是 :设备类的招标范本;(工程类,可以参考法定招标范本;)设备类,竞争性谈判范本;服务类各种范本;

   2.1.3

对具体的招标人和投标人而言,如果不懂,提出问题,可以讲解一般的采购招标知识;进行服务;(比如:在官方政府采购论坛上讨论与答复)。

这样,不是泄露招标机密,而是加强服务。

2.1.4

加强对具体问题的“行政型监督和处理违法违规现象”。

我以为,对于各种违法违规问题,今后,主要应该加强对违法违规发生的现象的,个人处理; 因为,笼统的说,涉及单位的法人或者法定委托人,包括:对各级法人的的处理,会因单位的大小和性质不同,有很大的不同:一个几个人的招标代理或施工单位,可能因为违法违规问题,而被被停业;而几万人的大型企业,却不可能因为这种违法违规问题,让其停业.

是否应当有区别的对待 ?

是不是一般先予以”警告”,在实施 “停业”等处分 ?

2.1.5 改组公务员的组成队伍:


我说过,“在顶层思考”一文中,我提出意见 :【培养人才是推行采购与招标的重要动力

8.2.1 在重要的政府采购网站上,经常可以看到有关专家发表意见。这些专家,大多数是政府部门的司局长或者处长或者处级,科级负责人。

那么,到底政府主管部门应该不应该有“采购与招标”的专业人士 ?

我知道,在文革前的中央部委机关里,专业技术人员是有职称的;在80年代90年代,专业技术人员也是有职称的。那时的职称,主要是技术水平的一种评价和标志。

现在,各个企事业单位的科长;部门经理,以至老总,也可以有职称。唯独政府部门的“公务员”没有职称,只有职务。我不知道:这是为什么 ?

现在,每年一度的公务员招聘考试(俗称“国考)十分火爆。每年有7-8百万的青年人去报考。难道年轻人都是为了“进步“,当个什么长,才去报考的吗 ?

查看有关“公务员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其中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看来,是有“技术类”的;可是,现在,2014年了,距“公务员法”颁布已经9年了,有关的实施细则还未见到?

我的理解,政府部门应该有熟悉采购与招标的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法律人员。他们不一定称作“科长,处长,局长……”,而是作为“技术专家”;“采购专家”……

而当制定实施细则后,各级政府部门就可以不通过唯一渠道(国考),随时随地招聘所需的技术人员(当然,需要经过审查批准),年龄也可放宽到(比如)45岁,这样,我们不像,米国政府那样拥有30万采购官员;但是,我们可以充实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我们的管理工作会做的更好。……】


形象得得比喻:这是给目前“公务员”的队伍“参沙子”;除了按照《公务员法》,补充新的血液——技术经济类的公务员以外,还可以“招聘”部分零时需要的公务员,像有些地方试点的那样。

公务员的来源,不能仅仅一条路:不能只是“国考”一条路;从有经验的技术、经济和法律界招聘性的公务员,也是一种有效办法;临时招聘也是一种办法;从高等院校中,培养“政府采购专门人才”也是一种办法。

政府机构的公务员实行新办法,是一种革命,是自我革命;这要经历种种波折才能完成。

中国历史上,如此众多的封建王朝。近期电视剧给我们树立了不少榜样:风流提档的“微服私访康熙皇帝”;“在武则天支持下,勇斗贪官的社会闲杂的狄仁杰”; 特别是那个为民请命、大胆改革的豪气盖天的“还想再活500年的雍正”……不免令人眼花缭乱……

可惜,现代的市场经济的英雄豪杰寥寥无几……


2.6 明确了政府机构的“公务员”身份后,其它问题便可随之解决。

如:整体上,如何看到招标人和招标人 ?

他们是我们政府采购和法定招标投标的主力军。

“我们应当相信群众,我们应当相信党”。

应该相信,通过宣传。讲解法律,大多数的投标人使能够依法办事的;对于少数人,那是打击的问题。

比如:评标专家;评标纪律,是不是要向“嫌疑犯”一样监视 :没收手机;监视其一举一动,不得乱发言,不得交头接耳……


我没有见到详细的统计数据;看到一个参考数据:某权威部门统计说,在目前工程招标领域,有8%的数目,是有各种围标串标的。

暂时就以此为准,那么,为什么现在这些“反腐败措施”似乎都是针对这8%而来的?想当年,“专家”说的,“常凯申”发明了一个措施:“宁肯错杀一千,也决不放过一个”。我们应当这么对待“招标人”或者“评标专家”吗 ?


我以为,一个简单的措施,就可以解决手机问题:做一批存物箱(类似超市那样,也像理发店那样),箱上有锁;每人对应一把,有松紧带带在手上。评标专家进入评标室,自己去把手机等通讯工具放入,锁好。……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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