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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重设机构 影响职能转变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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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4 11:19:3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强制重设机构 影响职能转变

政府采购信息网   2015年1月13日 14:49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综合整理   
不同的公共资源交易性质差异极大,在不协调监管职责基础上形成合法交易平台,直接推行交易平台统一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可行办法。
推行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其实质是要求将市场的价格机制、竞争机制引入到公共资源配置上。交易中心的统一既意味着提供交易服务的主体高度集中,也意味着价格的一体。主体单一、价格垄断,何谈市场化,市场机制又怎么能够发挥作用。
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核心是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将通过市场能有效配置的公共资源回归市场,不再实行行政审批,进而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强制地重设监管机构、统一交易市场,本身是一种集中监管,根本未涉及行政审批的取消,更谈不上政府职能的转变。(肖北庚)
进平台交易应坚持管采分离
经过十多年的艰苦奋斗,从采购文件编制、开评标组织、质疑答复到履约验收,各级集中采购机构积累了一整套得心应手的工作经验。
集中采购机构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采购活动,监管权仍然由财政部门履行,"管采分离"的政府采购工作运行机制不会改变。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初期就强调"管采分离"。"管"、"采"是政府采购的命运共同体,集中采购机构与财政部门是落实政府采购工作的一对孪生兄弟。
一方面,如果没有监管部门的监管,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不再有约束,就可能会偏离正确方向,容易出现问题;另一方面,如果没有集中采购机构的实践,监管部门制定政策也没有现实依据。
政府采购建立的"管采分离"机制,可以为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提供样板。集中采购机构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采购活动,财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管权,双方要把成功做法经验化、零星探索系统化,既为政府采购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夯实更加扎实的基础,也为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树立参照物。(刘跃华)
不能弱化法定部门的监管
构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在法律层面进行修订完善。各地自发探索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在预防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腐败、提高公共资源交易效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缺少统一的法律法规,各地的探索存在一定的随意性,甚至突破了现行法律框架的制约。
可行的做法是修订《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或由相关部委出台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做好顶层设计,坚持依法行政、统一规范、权责明晰的原则,推进平台建设和管理。
构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其定位、性质要清晰。一要明确平台是非营利性机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办理业务时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入场交易费用和其他费用,并将其财务收支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二要明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独立法人地位。该平台与行政监管部门在交易环节只是服务与监管的关系,要避免弱化法定行政监管部门职责的情况,以及平台与监管部门、代理机构等职责交叉、权责不清的情况。(王悠行 杨栋)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定位为服务部门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就是一个"交易平台",一个服务部门。它好比是一个剧场,各剧团集中到剧场演出,它提供场所,搞好服务。
同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没有任何管理职能的,不管是隶属"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还是属于"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它是不能行使管理职能。不然,这种形式的改革就是一种倒退。不能因为制度设计不合理、监管部门的管理不到位导致的招投标中所产生的腐败问题,而用增加管理环节、管理成本的方式来解决,这只会增加纳税人的负担。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为社会服务组织,它为政府和社会提供服务。所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最终的改革方向是市场化。省级城市可以有多个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服务竞争。采用现代化的监督手段,市县一级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以开展竞争,实行异地服务。(宋军 叶军)
厘清部门职责 落实管办分离
为了保证政府采购招投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后能规范运行,建议认真落实"管办分离"原则。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不是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应借机参与到具体的采购事务中来。因此,应坚决废止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参与调查处理质疑、举报事宜和信息发布、保证金收退、开标评标现场管理等执行职能。
同时,进一步明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服务职责。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公共服务主要包括:项目登记、信息发布等。要细化项目登记的方法和内容;明确政府采购招投标各类信息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的责任主体。还要处理好政府采购专家库和综合评标专家库并网运行后的动态管理。(张志)
明确各自职责 避免重复监管
新成立的监管机构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如何实现"管办分离",是业界关注的另一个大问题。因为《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文件明确要求,政府集中采购实行监督管理职能与操作执行职能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立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各级政府采购中心作为集中采购机构应是首选部门。在操作办理采购项目时,采购中心代表的是政府的权益,无论是受采购人委托亲自办理采购事项,还是协助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采购中心都不会支持采购人的违法违规诉求。另外,即使采购中心介入对采购文件的审查,仍然属于集中采购机构在履行操作职能。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后,其交易中心应作为执行机构实现相对独立,保证各项权能的相互制约。(李猛)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应坚持依法行政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是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一种行政行为,同样应该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而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中,有的将财政、住建、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能移交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有的撤销了集中采购机构的独立法人资格,有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隶属于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管理等。这些都与《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及立法指导思想不符,实际上是一种违法行为,对此应回归依法行政的轨道。
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公共资源交易方面的专门法律,从政府采购和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角度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只能是一个提供公共资源交易具体操作服务的平台,既不能赋予其决策职能也不能赋予其执行和监督职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能替代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的事业法人地位和采购执行职能是法律授予的,不能被取而代之。(许光明)
主动作为 避免监管职能被弱化
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对公共资源的集中交易、集中管理,是国务院制定的一项重要政策。但从已建立并运行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来看,许多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财政部门法定监管职能被弱化的现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该是交易运行的载体,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是采购活动的具体组织者,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是监督管理者。在制度设计方面,整合后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侧重场地建设、服务标准制定和服务效率提高等方面,具体的实施规则、业务流程和监管办法,仍由财政部门制定。(文锋)


    责任编辑:liu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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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3-12 11:28:2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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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5-3-17 16:17:29 |只看该作者
说了半天,就是要争权,还堂而皇之大言不惭,没有一点是为了推进事业发展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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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地板
发表于 2015-3-18 11:22:50 |只看该作者
争权夺利而已,都是利欲熏心。有真大公无私想干事的吗?交易大厅里面问题和猫腻多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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