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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区别对待招标公告、变更公告、更正公告、补充公告、二次公告、再次公告……求特性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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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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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14 10:03:5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现如今招标项目的公告名称繁多:如招标公告、更正公告、变更公告、补充公告、二次公告、再次公告……求区别与特性?暂时我只找到以下这几个出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table]
[table=100%,#ffffff]第二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上传招标网存档;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该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涉及到与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在原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发布的媒体和招标网上发布变更公告
  因异议或投诉处理而导致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招标人顺延投标截止时间的,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在招标网上发布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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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2-14 17:32:0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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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板凳
发表于 2016-12-6 16:05:36 |只看该作者
就这个帖子请教,谢谢。
1、工程类招标,招标文件需要澄清或者修改,需要发布更正公告吗?从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没有看到要求啊?实践工作中需要发布更正公告吗?
2、货物或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需要澄清或者修改,需要发布更正公告吗?
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没有看到要求,但是18号令中进行了要求,需要在原来的公告媒体发布更正公告?2015年财政部信息公开的通知上,又提到了需要进行更正公告?怎么理解呢?

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虽然没有提到,但是也没有反对,18号令明确要求进行更正公告。这属于递进关系,还是应该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呢?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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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地板
发表于 2016-12-12 16:44:03 |只看该作者
等大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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