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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观园(续):各地政采人热议实施条例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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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6 15:17:3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关注】大观园(续):各地政采人热议实施条例
2015-03-05  中国政府采购报  微信




总编提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出台并实施,就像春节一样,是政府采购界一件期盼已久的喜事。人逢喜事精神爽,各地政府采购“大佬”、同仁忍不住提笔抒怀,虽是只言片语,却蕴含了真知灼见,就像春天里开放的一朵朵鲜花,望上去蔚为壮观。徜徉其间,时而曲径通幽,时而柳暗花明,时而豁然开朗,就像是在《红楼梦》里的大观园中。来吧,让我们一起迈进大观园的大门,一睹风采。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经营发展处处长徐少山

《条例》的出台意义重大,其中一些条款的规定更加详细,可操作性更强。我从事的职业和节能环保相关,以此为例,《条例》第六条进一步明确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等政策目标导向,同时指出了实现这些政策目标的手段,即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实践中,中央和地方可以根据这些手段细化落实具体措施,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的产业引导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

《条例》已于3月1日正式实施,这对于增强政府采购法的可操作性,进一步提高中国政府采购市场的法治化、透明化,对于节约财政性资金,全面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利,提升政府采购的公信力,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社会意义。我提三点建议。第一,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条例》特别强调采购程序,包括采购文书的公开。公开的内容既包括静态的文件,也应包括动态的履约的具体情况。第二,进一步细化有关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条款和制度设计。第三,各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中心、中介机构等都要按照法治化、透明化的原则深化改革,同时监管部门也要尽量公布监管流程,消除监管盲区,铸造监管合力。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副处长康佳

《条例》最大的亮点之一是以公开“倒逼”规范。无论公告内容还是公告时间,均有明确规定。公告内容从招标、预审到中标、成交,再到合同、验收,形成全流程环节晒在“阳光”下的良好态势。将采购项目完整呈现给公众,对于规范管理形成“倒逼”之势。


河南省洛阳市财政局副局长李静

《条例》澄清了政府采购工作者多年来的一些困惑,亮点多多,我们为《条例》的出台和实施点赞!《条例》第二条与新预算法“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相衔接,明确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预算单位收支两条线的非税收入资金安排的采购项目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财政性资金兜底或埋单的采购项目也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庆亮

《条例》的出台,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正本清源,明确了财政性资金认定、政府采购工程活动监管、采购各方主体权责分工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有利于增强政府采购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另外,《条例》还将一些法律义务赋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评审专家,使得责任分工更为清晰,加强了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之间的制约与监督,有利于净化政府采购市场。


北京大岳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金永祥

《条例》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没有再强调具备政府发放的资质。对代理的要求逐步与市场接轨,强调能力、弱化资质。根据《条例》,评审专家要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有异议要在评审意见上签署不同意见,从而有效避免政府采购走过场。


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刘春阳

第一,《条例》细化了政府采购法,如前者的72条即是对后者77条的细化和补充,且《条例》72条第一款与21条规定相呼应,要求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情况要主动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第二,《条例》57条规定财政部门应驳回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的不良投诉,73条还针对不良投诉制订了处罚措施,77条强化了对评审专家的失信惩戒,很有威慑力。第三,《条例》47条责成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推动了采购合同标准统一。


视点

《条例》植入专业化采购理念

/郭旭

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实施至今已走过12个年头。近日,我们终于盼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近年来,政府采购重程序、轻结果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公众对政府采购质次、价高、服务差、效率低的质疑。《条例》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出台的,其最重要的意义就是从注重采购过程转向注重采购结果,从关注“谁来买”向“专业地买”转变。

采购是一门专业学科,其本质是买卖双方交易,反映的是市场营销策略和采购策略的博弈。在政府采购发展初期,政府更多关注采购程序是否合规、是否存在腐败问题等方面,未来将更关注采购专业性的提升和采购市场规则的建立。《条例》在采购需求标准化、供应商履约管理、采购结果公开三方面实现了重大突破。

推进采购需求标准化,加强事前管理。《条例》明确,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笔者认为,这些规定从明确采购需求的角度,确立采购产品标准和服务标准,是采购“同质可比”的前提。即先明确“我需要什么”,再谈“你供应什么”。《条例》强化了政府采购的源头管理——采购需求,在专业化采购方面迈出重要一步。

强化供应商履约管理。《条例》明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此外,《条例》还明确了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所需具备的条件,并规定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擅自变更合同将被追究法律责任。这些将为科学评价采购结果、培育政府采购的战略供应商提供制度保障。

强制公开采购结果,提高采购透明度。《条例》不仅对中标和成交结果公开、投诉处理结果公开等作出细化规定,更重要的是规定了采购合同的公开,这是对防止暗箱操作,遏制“寻租”腐败的一大贡献。

《条例》符合当前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在严格采购程序的同时,强化采购需求和结果管理,将专业化的采购理念植入其中。然而,实践中仍有很多问题需要我们从专业化角度作出探索。比如,如何充分发挥集中采购的规模优势,实现以量换价?如何判断采购人的采购需求是否合理,采购基于标准化需求的优选商品?如何降低采购双方的交易成本?

笔者认为,上述问题的破解,有赖建立以监管部门为主体,以品类需求标准化、供应商履约管理和信用评价为核心的专业化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体系。此外,还应围绕商品和供应商这两大市场主体,不断完善市场规则。

(作者单位:中国·中关村电子信息产品指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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