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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paradig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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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投标人均为分公司或支公司,与政采法抵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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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金点子奖 招标师徽章 版主勋章

11#
发表于 2015-3-11 16:23:13 |只看该作者
这实际上是一个两难的问题,从鼓励交易的角度来说,应当允许分支机构特别是诸如银行、保险公司总部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参与投标。从独立责任角度来说,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本身有财产,以其财产为限承担独立责任一般不会有问题,何况总部还在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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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12#
发表于 2015-3-11 18:57:56 |只看该作者

回 汪才华 的帖子

汪才华:这实际上是一个两难的问题,从鼓励交易的角度来说,应当允许分支机构特别是诸如银行、保险公司总部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参与投标。从独立责任角度来说,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本身有财产,以其财产为限承担独立责任一般不会有问题,何况总部还在兜底。 (2015-03-11 16:23) 
虽说如此 法律已有明确规定 无规矩不成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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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5-3-13 08:27:36 |只看该作者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虽说如此 法律已有明确规定 无规矩不成方圆 (2015-03-11 18:57) 
招标采购也应当考虑实际情况,不能死守原则,我再政府采购网上搜寻关键字为“保险”的中标结果,发现中标人均为分公司或支公司,而实际情况也是以总公司名义投标存在诸多困难,我觉得无论是政采法还是实施条例在这个方面都存在比较大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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