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过渡期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的通知(苏建建管〔2015〕92号)
各市建设局(委),泰州市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省有关厅、局: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现就2015年3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建筑业企业承包工程范围明确如下:
一、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原则上按照《标准》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承接工程,其中:
1、按原标准取得被合并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按照《标准》中合并后的专业承包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工程。其中,建筑防水工程、防腐保温工程按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范围承接;建筑智能化工程、电子工程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范围承接;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通航设备安装工程、水上交通管制工程按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范围承接。
2、按原标准取得被并入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专业承包资质企业,仍可在其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如:高耸构筑物工程、电信工程、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堤防工程、水工大坝工程、水工隧洞工程、炉窑工程、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管道工程、火电设备安装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12个专业。
3、按原标准取得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仍可在其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相应工程。
4、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工程二级、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分别按《标准》中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一级、二级专业承包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工程。
5、按原标准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按《标准》中施工劳务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劳务作业,不再划分类别和等级。按原标准取得模板作业分包、脚手架搭设作业分包资质的企业,在承接业务时只能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6、取得省颁标准的8类资质企业,在省实施意见出台前,仍可在其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相应工程。
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下但超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施工,由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承担。
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相应工程范围的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下但超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施工,由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承担。
四、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可承担的单项合同额将在省实施意见中明确。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联系方式:025-51868628。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2月28日
抄送:各市、县招标投标办公室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建招【2015】 6号) 五、执行资质新标准有关问题的说明 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 20号)和省住建厅苏建招 [2015]29号” 号文实施后,各地反映了一些操作中的问题,经与厅市场处研究,现就执行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 按原标准取得被合并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按照《建筑企业资质》(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中合并后的专业承包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工程。其中,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工程二级、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分别按《标准》中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一级、二级专业承包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工程;按原标准取得防腐保温工程、电子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标准》中没有三级资质,换证前仍按原承包工程范围承接工程。 2、 按原标准取得消防设施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等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标准》中没有三级资质,换证前仍按原承包工程范围承接工程。 3、建筑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四个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专业的企业不涉及本次资质换证工作,承接工程范围仍按原资质标准。 4、爆破与拆除工程可根据需要单独发包。过渡期内(⒛ 16年12月31日前)原专业资质企业可在其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 5、已取消资质的专业工程确需单独发包时,资格条件不得再要求投标企业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和项目负责人资格。 6、除上述规定外,过渡期内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按照《标准》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承接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