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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社使用财政资金进行采购,属于政府采购范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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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5-15 16:23:4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大家好,我现在有一个问题想请教大家,希望各位各述已见,给予解答。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主体范围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比如:农村的村委会、农村经济合作社具体是否属于团体组织呢,现在很多扶贫资金都对农村经济合作社给予扶持,这部分资金属于财政性资金,大多也在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以上,可它们的采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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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5 20:57:26 |只看该作者
  “本法规定的采购人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不包括国有企业。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军事机关等。事业单位是指政府为实现特定目的而批准设立的事业法人。团体组织是指各党派及政府批准的社会团体。本法规定的采购人不包括国有企业,主要是考虑到企业是生产经营性单位,其购买行为在某种意义上属于生产行为(为制造某产品而购买,不是消费性的),其资金来源多元化,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市场规律自主经营,所以,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际操作上都不宜将企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同时,我国政府采购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将企业公益性采购和投资性采购全面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条件还不成熟。因此,本法确定的采购人,都是采购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
  作为预算单位的团体组织常见的如共青团、妇联、文联等,你所说的农业合作社不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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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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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8 09:29:16 |只看该作者
纵观国内现有采购人如何进行采购的相关规定,可分两类,一是《政府采购法》从采购主体和资金性质上进行的区分界定。二是《招标投标法》及配套规定,从项目性质和资金性质上进行的区分界定。这中间有一类特殊主体(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村民委员会等,)未进行明确。这类主体有别于国有企业,和私人企业相比又有许多特殊性。两法都未进行明确。目前,可以参照的依据主要有,一是《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6]32号)、《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及省市根据上述两文发布的相关实施意见。二是2000前后一些省级出台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条例)。如:《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1999年11月发布)、《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出台)等。三是省级以下地市、县或乡镇出台的规定。三是省级以下地市、县或乡镇出台类似规定的,有山西省的陵川县、河津市、原平市,湖北省的罗田县、潜江市、石首市,以及安徽省河南省辽宁省浙江省等省的一些县市或乡镇。笔者随机统计了13个市(县)或乡镇发布的相关规定。从发布时间看主要集中在2010年至2013年期间;从名称来看,多以《XX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形式发布;从发布机构或解释机关来看,以监察、财政、建设部门为牵头单位的居多。综合来看,多是强制以据政府采购法或强制公开方式进行项目采购。有的地方,不分资金性质,金额定的很低,建设手续繁多。但有一点,政府采购法已明确,此类主体不能强制以据政府采购法进行。当前,各级政府都在公布责任清单、权力清单,希望得到纠正。这种行为,是对第三类主体采购行为的妄意干涉。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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