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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公开招标等标期缩至10日,合法吗?怎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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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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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 16:28:2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新增规定时间节点超20处
----公开招标等标期缩至10日;限时25日内完成全部采购程序
本报讯 记者贾璐 周黎洁报道 从3月1日开始,深圳市的公开招标等标期将缩短至10日;供应商提起的投诉在20个工作日内便能收到监管部门的处理决定书。
刚刚修订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合同以及质疑与投诉等诸多时间节点的新增规定超过20项之多,分别作了缩短、延长、限时等规定。
如《条例》规定,招标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10日前公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自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而《政府采购法》对上述时限的规定分别为20日、30日、7个工作日和30个工作日。
《条例》限时25日内完成全部采购程序,即招标机构应当自采购文件确认之日起25日内完成政府采购项目;限时招标机构10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文件编制、采购人5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予以确认。《条例》要求主管部门即时审查供应商投诉,不能当场受理的,限时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针对政府采购合同,《条例》规定,长期货物采购合同履行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长期服务采购合同最长不得超过36个月。


http://www.cgpnews.cn/articles/7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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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沙发
发表于 2015-7-16 10:21:44 |只看该作者
25日内完成全部采购程序,这个指的是一定要开标还是要有个开标结果?  其他公告和质疑时间,从利于工作方面还是有益,但遇到难缠的供应商,打起官司来,估计麻烦事情多。政府采购过多的事是约束操作程序,而供应商关注的是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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