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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库【2007】2号文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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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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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7-22 16:02:4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有效期满后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制定机关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或者需要修改后继续施行的,应当重新经过审查、决定和发布程序予以继续施行。
因此,不知道财库【2007】2号文是否还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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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沙发
发表于 2015-7-22 17:46:19 |只看该作者
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有效期满后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制定机关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或者需要修改后继续施行的,应当重新经过审查、决定和发布程序予以继续施行。


请问,这个规定是从哪里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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