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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竞争性谈判流程时间的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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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7-24 12:38:1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请大家探讨,这个条款的时间是怎么界定的,初衷是什么?个人认为时间太短,不利于公平公开公正,有的人甚至7月19日早上发布招标公告及发售谈判文件,21日早上9点就开始谈判,期间的间隔最多48个小时,有能力来购买标书的都是事先准备好的,甚至连要求的“检察院行贿查询告知函”的办理时间都不够,更别说答疑澄清时间。要警惕这个问题,容易形成暗箱操作的空间,我反正已经看到过了。真不知道制定法律的同志是不知道实际情况还是特意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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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7-24 14:28:59 |只看该作者
竞争性谈判的适用情形 四条之一就是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时间紧恰恰是采用竞争性谈判的理由依据之一
而且给出的是最短期限 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只要不低于这个限定即可 最低要求 如果时间充裕 或者担心竞争者不足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往后延 这取决与代理机构和采购人的需求 如果可以的话 你设定个20多天 甚至一个多月也是可以的 只要符合项目要求和实际情况
当然楼主说的7月19日早上发布公告及发售谈判文件,21日早上9点就开始谈判 这是明显违规的
如果谈判文件是以某日为发出时间的 需要从第二天才开始计算 即20日 21日 22日(假设22日不是节假日或周日)那么22日才是可以设定为最早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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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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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8 13:47:50 |只看该作者
一、时间的问题,按如下解释,第一天是不算的。在诉讼法上来说,以日计算的都不包括当天,从次日起算。根据《民法通则》第154条规定,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二、政府采购活动,不再需要供应商出具
“检察院行贿查询告知函”,(这是工程类的招投标中的做法)

依据:

  第十七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三、非招标采购方式,本身就是竞争不充分的方式,只需要很少供应商参与即可,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其实是为了满足采购人的特殊采购要求)。
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大家应该都有体会,一般情况下,竞争性谈判及询价方式采购,报名参加的供应商就只有几家,其实符合条件的别说全国,就是本省、本市应该很多,个中原因自不必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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