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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一项目因未公开采购预算接连被诉 财政部责令重新开标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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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5 09:56:5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农业部一项目因未公开采购预算接连被诉 财政部责令重新开标



农业部一项目因未公开采购预算接连被诉 财政部责令重新开标


2015-11-03 今日采购舆情


今日采购舆情
微信号 ggcgyq
功能介绍 《今日采购舆情》由中国公共采购舆情网运营发布,每日提供及时权威的采购舆情资讯服务。
据了解,财政部接连发布了三则对“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仪器设备统一招标采购-农田观测和实验室分析仪器”投诉处理决定。


农业部工程建设服务中心本次采购,第1包、第2包和第19包分别被三家公司投诉。三包都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5条和第30条的规定,均被废标,并要求重新开标。

具体信息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仪器设备统一招标采购-农田观测和实验室分析仪器”第1包做出的投诉及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中国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一巷1号
被投诉人:农业部工程建设服务中心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59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中国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农业部工程建设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中标供应商就第1包品目3所投产品不能满足招标文件“*4.2.1.1”的要求。本机关依法受理调查,并作出了投诉及监督检查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经审查,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1.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17条第2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2.本机关在本案调查处理中发现以下问题:一是本项目招标文件未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相关政策规定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二是本项目招标文件未依法公布项目预算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0条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第36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7条的规定,责令本项目第1包废标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同时,对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问题另行处理。
2015年11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仪器设备统一招标采购-农田观测和实验室分析仪器”第2包做出的投诉及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中润汇宝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6号天洋大厦B603-604室
被投诉人:农业部工程建设服务中心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59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北京中润汇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农业部工程建设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就“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仪器设备统一招标采购-农田观测和实验室分析仪器”第2包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中标供应商就第2包品目1所投产品不能满足招标文件“*4.2.1.1”的要求。本机关依法受理调查,并作出了投诉及监督检查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经审查,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1.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17条第2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2.本机关在本案调查处理中发现以下问题:一是本项目招标文件未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相关政策规定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二是本项目招标文件未依法公布项目预算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0条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第36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7条的规定,责令本项目第2包废标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同时,对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问题另行处理。
2015年11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仪器设备统一招标采购-农田观测和实验室分析仪器”第19包做出的投诉及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百徕普惠(北京) 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锦芳路1号院9号楼411室
被投诉人:农业部工程建设服务中心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59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百徕普惠(北京)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农业部工程建设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就“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仪器设备统一招标采购-农田观测和实验室分析仪器”第19包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中标供应商就19包品目2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4.1原理”的要求。本机关依法受理调查,并作出了投诉及监督检查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经审查,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1.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17条第2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2.本机关在本案调查处理中发现以下问题:一是本项目招标文件未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相关政策规定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二是本项目招标文件未依法公布项目预算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0条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第36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7条的规定,责令本项目第19包废标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同时,对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问题另行处理。


2015年11月3日



今日采购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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