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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不羁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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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题,中标商无法满足采购单位要求!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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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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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2 11:17:12 |只看该作者
同意4楼的意见,发了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到达,合同成立条件成立,那么应该是按照合同法去执行。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该合同失去意义,应归于消灭。在此情况下,我国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消灭合同关系。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此即债务人拒绝履行,也称毁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作为合同解除条件,它一是要求债务人有过错,二是拒绝行为违法(无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此即债务人迟延履行。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中非属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后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当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予一定的履行宽限期。债务人在该履行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为重要,如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实现,于此情形,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也应如此。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针对某些具体合同规定了特别法定解除条件的,从其规定。

按照楼主说的情况,应该属于合同法的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但为了使合同双方能有效友好协商解除,应该积极沟通。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申请仲裁或者其他法律途径;
另外,建议实际操作是让业主出面主动沟通,并出示相关规定文件,并免去相关费用(如中标服务费等)。作为服务供应商,为了以后有更多的合作机会,应该会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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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12#
发表于 2015-11-12 11:19:19 |只看该作者
开始是没有经过具体调查,听了片面之言,现在经过调查,发现中标商没有满足标书要求,奇怪中标商是怎么中标的!

如果出现这个情况,该怎么处理?作为监管单位的话!是递补第二名还是废标重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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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3#
发表于 2015-11-12 16:54:42 |只看该作者
请评委重新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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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14#
发表于 2015-11-12 19:18:00 |只看该作者
发现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这是不是招标商知道采购单位未提供具体参数之后呢,让人怀疑是故意找茬啊。所谓赔偿损失,如果中标人已经开发了这个系统,或者说这个系统是唯一性的,只能在这个采购项目上用,该怎么赔偿?真的很难估计。反正采购单位的责任是跑不了了,关键是赔偿中标单位,确实不好协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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