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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请教关于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业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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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11-13 11:04:1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请问各位老师、专家。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资格要求一处,除了要求有相应的资质,同时还要求有近三年的业绩,是否合理?(虽然论坛我也看到过讨论)。比如说,电力行业的大型施工项目(技术复杂),要求了近三年的同类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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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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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11-13 12:48:59 |只看该作者
我个人反对提出业绩的要求,但不要求你支持我的观点,呵呵

项目及招标的要求的情况简介最好能够详细一些,比如说你的是不是
电力行业的大型施工项目(技术复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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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5-11-13 14:13:55 |只看该作者
很感谢大力老师阐述观点,大力老师的回答一直都是那么客观,这是我最欣赏的。
        我本人的一半是非常支持这个不设业绩的观点,但是我本人的另一半又觉得不设置了会造成一些问题。我们在这里只谈论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一)首先说说我支持的不设业绩的观点。
        A.暂且不论项目大小,复杂程度,单从法律规范来看,设置了这种近三年或其他说法的业绩,那么首先排斥掉一部分近三年或其他情况的单位,同时刚拿到资质的新单位因没有业绩,则投标即被否决,不中标则不会有业绩,没有业绩又不能投标(论坛中以前讨论过),成为一个死循环。
        B.国家规定的资质即可承揽其资质对应的营业范围,但是又因为达不到招投标资格要求,不能投标,那么不是与法律相抵触吗?(B条我个人见解,不知道对不对)
        (二)再来说说我支持设业绩的观点。
        1.对于(一)A中所说的,永远中不到项目不可能。招投标中,除了公开招标还有邀请招标;除了招标还有直接委托,等等各种形式,既然要成立新公司,肯定是有方向了。
        2.《条例》三十二条中的释义,不可设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条件。(1)这句话没说死,意思就是可以设置合理的业绩或奖项;(2)中标条件即投标人资格条件,连资格条件都达不到,那么肯定不能中标。
        3.国家的标准文本(依法必须招标的)里的资格条件提到了业绩,那么我认为设置资格条件应该可以的。
        4.设置近三年或者其他的,个人认为有必要是因为如果你光有个资质,近几年都没做过,你肯定对于现行的施工工艺、先进的机械设备等都不了解,就是来投标也是很大几率中不了,那不是无形的浪费人力物力财力吗?(也许这个不是我们要考虑的)
        5.不设置对投标人的企业业绩、人员要求的资格条件,那么势必只要有资质,你即可来投标。打个比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社会有多少单位有这个资质?原本项目不大,但是施工难度高,技术复杂的工程,社会上只有那么十家单位能够承揽,只要资格后审即可,但是只放了一个资质条件,那么就要考虑一下子来了100家单位怎么办,那么肯定用资格预审,暂不讨论招标人的工期紧张程度,就考虑资格预审的评审,招标人需要花费多少精力,投标人要花费多少精力?放一个合理的业绩要求,这样不是能有效的控制投标人的数量吗?(虽然说有些人达不到还是要来投标,但大部分单位还是不会参与竞争的)何乐为不为。
         本人做招标工作不长,才几年时间,但是总是觉得,国家招投标的法律法规不完整,招标人和投标人诚信度又不高,所以这个招标工作个人觉得越来越难做,内心有准绳,外部没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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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5-11-13 16:04:04 |只看该作者
合理啊,只要不存在违法违规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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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3 16:09:30 |只看该作者
那我的支持不设置设置业绩观点正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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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3 16:33:34 |只看该作者
今后企业资质管理改革了,业绩是重要的企业能力展示。国外都是看业绩,俺个人觉得业绩比较重要。只是不要要求太离谱,给人发展空间。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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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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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5-11-14 09:36:38 |只看该作者
从2楼情况说明,换个角度来看这个问题,个人做点分析如下:

(一)首先说说我支持的不设业绩的观点。

        A.暂且不论项目大小,复杂程度,单从法律规范来看,设置了这种近三年或其他说法的业绩,那么首先排斥掉一部分近三年或其他情况的单位,同时刚拿到资质的新单位因没有业绩,则投标即被否决,不中标则不会有业绩,没有业绩又不能投标(论坛中以前讨论过),成为一个死循环。

        B.国家规定的资质即可承揽其资质对应的营业范围,但是又因为达不到招投标资格要求,不能投标,那么不是与法律相抵触吗?(B条我个人见解,不知道对不对)


个人理解:这里说到了国家、法律,都是从“宏观”的层面出发的,即国家要营建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尤其是政府采购方面,不但不能提出与招标项目无关的资质要求,还需要制定、实施保护环境、节能、促进中小企业、微型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目标包括促进国内企业发展、保障公平竞争、制约垄断,对行业、地区、国家甚至是全球范围内的长期发展更加有利。




        (二)再来说说我支持设业绩的观点。

        1.对于(一)A中所说的,永远中不到项目不可能。招投标中,除了公开招标还有邀请招标;除了招标还有直接委托,等等各种形式,既然要成立新公司,肯定是有方向了。

        2.《条例》三十二条中的释义,不可设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条件。(1)这句话没说死,意思就是可以设置合理的业绩或奖项;(2)中标条件即投标人资格条件,连资格条件都达不到,那么肯定不能中标。

        3.国家的标准文本(依法必须招标的)里的资格条件提到了业绩,那么我认为设置资格条件应该可以的。

        4.设置近三年或者其他的,个人认为有必要是因为如果你光有个资质,近几年都没做过,你肯定对于现行的施工工艺、先进的机械设备等都不了解,就是来投标也是很大几率中不了,那不是无形的浪费人力物力财力吗?(也许这个不是我们要考虑的)

        5.不设置对投标人的企业业绩、人员要求的资格条件,那么势必只要有资质,你即可来投标。打个比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社会有多少单位有这个资质?原本项目不大,但是施工难度高,技术复杂的工程,社会上只有那么十家单位能够承揽,只要资格后审即可,但是只放了一个资质条件,那么就要考虑一下子来了100家单位怎么办,那么肯定用资格预审,暂不讨论招标人的工期紧张程度,就考虑资格预审的评审,招标人需要花费多少精力,投标人要花费多少精力?放一个合理的业绩要求,这样不是能有效的控制投标人的数量吗?(虽然说有些人达不到还是要来投标,但大部分单位还是不会参与竞争的)何乐为不为。

         本人做招标工作不长,才几年时间,但是总是觉得,国家招投标的法律法规不完整,招标人和投标人诚信度又不高,所以这个招标工作个人觉得越来越难做,内心有准绳,外部没准绳。


这一部分内容,说到的是“微观”层面的内容,方式、方法会有很多种,并体现在很多的方面,包括毅青老师在5楼提出的业绩要求,都是从如何落实具体的招标、投标的具体措施,前提是不要违法。


心情有的“杂乱”,简单小结一下:

1、依法是前提,这方面要当然也包括评标、监督等工作。

2、在一定范围内,提出资质要求是合法的,不提出资质要求也是合法的,

3、过度竞争、竞争不充分都是有可能发生的,招标人会有一点的预期,需要等到实践的检验,小平同志曾经强调,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4、作为招标投标的具体“作业”层面,即使是没有资质、业绩、信誉要求,也会发现并提出其它的类似要求,想要通过法律法规完全禁止并不现实。

5、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

[/table]
[table=100%,#ffffff]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谢谢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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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6 11:34:27 |只看该作者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从2楼情况说明,换个角度来看这个问题,个人做点分析如下:

(一)首先说说我支持的不设业绩的观点。
....... (2015-11-14 09:36)
谢谢大力老师的释疑,尤其最后一句“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我看了很是感动。尤其是夹在两个极端之间,一边只管法律要求,一边只管我们业主的需求,实在很难做事。
谢谢大力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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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6 13:16:41 |只看该作者
提出业绩要求,这很正常啊。
如果一个投标人资质虽达标,但从来就没干过拟招标的工程。甲方敢授予他中标通知书?你是甲方的话,作何感想?

业绩设置的门槛,嘿嘿,有学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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