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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haoguangf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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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投标人名称打印错误是否应定无效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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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30 10:45:12 |只看该作者

Re:回 大力 的帖子

shaoguangfeng:

一天只让发5个贴子、5分钟之内不许回帖的“倒霉”规定也太强势、太任性了吧!玩笑了。
大力版主:首先对您表示感谢。声明:我不是评委也不是投标人,这事与我没任何利益瓜葛,我只是不认同此标应该被废。大力版主您可能也没有抓住重点,弄的有点远了,从我的描述上应该看不出有串标的问题,相似名字的投标人全世界也应该找不出第二家了。我更不认同您认为评委是严格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评审的,怪就怪招标文件有这么条“倒霉”规定这一想法。
此处咱不讨论这一“倒霉”规定有没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咱只讨论评委是否“教条”。我认为,评委应该首先弄明白此份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到底是什么?问题就出在评委只是简单地看到了标书中打印的“长城”,而标书中加盖了这么多的单位公章究竟起什么作用评委想了没有?如果一份标书在投标人名称的地方空着,没有打印(填写)任何内容,只是加盖了单位公章(不说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事),标书有效吗?如果标书打印的齐全、正确,但没有加盖一个公章,标书有效吗?所以本问题的关键应该是确定投标人的名称到底是什么?确定了投标人名称以后,再和证件比照,看是否一致。实际情况是该投标文件中打印的名字与签署的公章内容不一致,是打印内容(仅指名称)的证明力高?还是公章的证明力高?加盖公章才是对招标文件的正式签署(咱不扯远了,现在国内都应该要求加盖公章,只有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是不行的),这一点您不会反对吧?所以说,即使不让澄清,也应该以公章为准吧!当然从另一个方面,就像zzj0102版主说的,正常人在正常的情况下都能看得出,这是一个输入错误,投标人的过错咱不讨论。我认为做事都要认真负责,在此案例中您认为评委是认真负责的,是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评的,是不教条的。而恰恰相反,我不这么认为。在此案例中评委是不负责的,是教条的。评委根本就没有弄清投标人名称到底是什么就武断的废了标。标废错了不过是几个钱的事,如果是刑事案子,法官断错了可能就是人命了。
您说“真正要探讨的问题是:不是评标专家太教条,而是-----轻易否决投标文件的规定是否太轻率!”这话我不认同。这条没有人情味的“倒霉”规定既不是行业的也不是地方的,而是全国的。招标文件中的这条规定不是某人随便定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版评标办法形式评审标准第一条的规定,形式评审有一条通不过就是无效标。不能总是吃不透“招标文件、法律法规”就赖其“烂”吧。
.......


如果是评标专家都不是真正的专家,那招标代理行业里也有“害群之马”,呵呵


话题不能扯得那么远


再回到咱们的话题,


前面已经讲过了,


大家都同意的部分:投标人的企业名称打印错误了,更准确的说该是投标人的打印的企业名称与公章不一致。


讨论造成这种错误的分歧:
第一种情况,投标人是疏忽了;
第二种情况:投标人是故意的。


如何处理这种分歧,


根据已经提出的意见,有三种,简述如下


1、因为投标人是疏忽了,这种错误可以被原谅,并接受他们的修改。
2、投标人是故意的,这种过错不能被原谅。
3、投标人是故意或疏忽的两种可能性同时存在。


作为招标代理人员工作的“心苦”,楼上的几位也介绍了,不用你们介绍,我也能够理解,没有分歧吧,哈哈


接下来说矛盾如何处理?


1、作为招标代理人员,是评标专家的依照你自己编制的招标文件做出的评审意见,还是根据你的个人理解去评审?


题外话:要知道这些否决投标、废标的条件,都是你们的同行、同事、甚至是你们本人挖空心思想出来的,呵呵


我记得曾经有网友统计过废标的条件,好像有80多种。


就像zzj0102签名,“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现在挨一刀,招标代理人员就感觉受不了,这么多年来,大大小小的投标人,你们可远远不只是让人家“挨千刀”,给过投标人否决投标的理由有几次?

2、我们也要站在评标专家去考虑问题,凭什么就敢肯定投标人是疏忽,而不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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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30 11:22:21 |只看该作者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如果是评标专家都不是真正的专家,那招标代理行业里也有“害群之马”,呵呵

....... (2015-11-30 10:45)
“大家都同意的部分:投标人的企业名称打印错误了,更准确的说该是投标人的打印的企业名称与公章不一致。讨论造成这种错误的分歧:第一种情况,投标人是疏忽了;第二种情况:投标人是故意的。”
不要这样考虑问题,不要考虑出现这个问题是投标人的故意与否,评委不可能钻进投标人的心里去看看,评委只应就客观事实作出评价。我们讨论问题谁的立场也不要站,我们只讨论打印的企业名称与公章哪个更能代表投标人的名称就行了。
“1、因为投标人是疏忽了,这种错误可以被原谅,并接受他们的修改。2、投标人是故意的,这种过错不能被原谅。3、投标人是故意或疏忽的两种可能性同时存在。”
不存在投标人疏忽与故意的问题,疏忽与故意对评委来说是一样的,不致死的疏忽可以原谅,不致死的故意同样应该被原谅。过失杀人一般可以不被判死刑,故意杀人有的也不被判死刑。
我的5次发帖权限又要没了,咱这是“不平等”的对话,我的发言权今天又要没了。
刚才忘了说,其实代理没有一点的不愿意,相反,他们还认为应该废呢,名字都弄错了还不给你废标。可大家别忘了,第一、公司的名字不是个人的名字,第二、人总有犯错的时候,火箭还有时候发布出去呢,毛主席他老人家还搞了文化大革命呢!投标人的标不是被废了吗,刀也挨了。咱们不要站队,要就事论事,不要评委说代理不好,代理说评委不好的,我相信好多代理人员也有评标专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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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30 11:23:07 |只看该作者
投标人把自己的单位名字就打印错,我只能呵呵。组织评委查投标文件,尤其是清单或预算,说不定能查出啥猫腻来(以前遇到过这种情况,对事不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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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30 11:24:09 |只看该作者

回 shaoguangfeng 的帖子

shaoguangfeng:“大家都同意的部分:投标人的企业名称打印错误了,更准确的说该是投标人的打印的企业名称与公章不一致。讨论造成这种错误的分歧:第一种情况,投标人是疏忽了;第二种情况:投标人是故意的。”
不要这样考虑问题,不要考虑出现这个问题是投标人的故意与否,评委不可能钻进投标人 .. (2015-11-30 11:22) 
新手的权限我好久没有体验到了,你通过帖子编辑试试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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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30 11:37:06 |只看该作者

回 shaoguangfeng 的帖子

shaoguangfeng:重申我不是招标人、不是代理、不是投标人,此问题也没有异议、也没有投诉,鲁北县就这么一家叫长成的公司,再有叫长城的公司就不是鲁北县的了。打印错误是确定的,标书是一个没有经验的小同志编制打印的,因为投标的事常有,又不是什么领导重视的大工程,所以都没当事。我把此事 .. (2015-11-30 10:17)
说白了,人家个别的投标人没把招标人小项目当回事,有点咸吃萝卜淡操心,嘎嘎

拓展一下再去想,这个单位不会对所有的项目都不当回事,否则的话,它早就关门了


推广开来,能够把所有的投标人一视同仁吗?允许这家不把招标人当回事的投标人当回事,其他单位的错误是不是也要接受?要是另外一家投标单位的代表在唱标以后,说他没有按照老板要求让利,是他自己错了,接受他的报价调整,招标人造价就降低了;该接受吗?其他投标人、评审专家、监管部门又该怎么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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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30 12:30:37 |只看该作者

回 xqj661023 的帖子

xqj661023:投标人把自己的单位名字就打印错,我只能呵呵。组织评委查投标文件,尤其是清单或预算,说不定能查出啥猫腻来(以前遇到过这种情况,对事不对人) (2015-11-30 11:23) 
版主好像是搞监督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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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30 12:46:02 |只看该作者

回 shaoguangfeng 的帖子

shaoguangfeng:版主好像是搞监督的吧 (2015-11-30 12:30) 
当版主是爱好,招标投标我是外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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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30 14:06:29 |只看该作者

回 shaoguangfeng 的帖子

shaoguangfeng:版主好像是搞监督的吧 (2015-11-30 12:30)
本人非监督部门,只是遇到过与你介绍情况几乎一样的案例,最终结果为:上一级监督部门聘请国家级专家对原评审委员会否决标书情况进行审查,最终结论是几家投标单位串标。最然我不支持原评审委员会吹毛求疵、鸡蛋里挑骨头的做法。但一个投标单位把自己单位名字打印错,就好比一个人签名把自己的姓名中的字写错一样,极易让评委想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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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30 21:12:12 |只看该作者
  有幸做过招标人的角色,做过监督人员的角色,做过评标专家的角色,做过招标代理的角色,也做过投标人的角色;当然目前正在做的是招标代理的角色。


  参与这个问题的讨论,与本人目前所在的工作性质无关,更无关“拿着招标人的代理费,为投标人开脱”之动机和行为,因为此事根本就不是我所在单位、所在地区的事例。
  参与这个问题的讨论,只是想就事论事,分析探讨一种更加合理的处理方式,而不是为了上来打口水仗。


  就算是掌握生杀大权的评标专家,处理该类事情时,也得多角度换位思考,这点很重要。


  记得有法学院的老师曾经介绍说:西方一些国家的法官,要求其从律师做起,必须具有多年的律师从业经验,做过原告方也做过被告方的诉讼代理人,才能胜任法官的角色。


  我们可能没有那么多的机缘从事某一行业的所有角色,但请从不同的角度思考问题。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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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 09:01:24 |只看该作者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有幸做过招标人的角色,做过监督人员的角色,做过评标专家的角色,做过招标代理的角色,也做过投标人的角色;当然目前正在做的是招标代理的角色。


  参与这个问题的讨论,与本人目前所在的工作性质无关,更无关“拿着招标人的代理费,为投标人开脱”之动机和行为,因为此 .. (2015-11-30 21:12) 

就算是掌握生杀大权的评标专家,处理该类事情时,也得多角度换位思考,这点很重要。这句话有点武断。如果是招标人自己组织评标的话,比如大的国有企业,掌握“生杀大权”的就是招标人自身,招标人不授予评标专家这项权力,评标专家就没有这项权力。

楼主前面已经介绍了,这句话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里面已经有了,不是法律规定,没有强制性;是行业的惯例,估计国外的工程招标也是这样执行了,为什么别的招标人、投标人、监管、专家都能够接受这样的条件,肯定是有其内在的道理的,不全是对与错的判断。

记得无聊的时候,(发改委组织编制的2007年版,没有看到过书面版,)我曾经给水利行业的标准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电子版】编审专家的名单数数字,包括大家都熟悉的唐广庆老师,他是水利专家,也只是其中的一位审查人员。

作为具体的案例,情况有可能非常简单【要考虑楼主也是从事这个行业的,了解情况、介绍情况的准确性、完整性请审慎,请不要听信他的一面之词,这方面我想楼主能够理解我的发言,相信你也可以】,也有可能会非常复杂,就像上面朋友介绍的情况,还有串通投标、专家不专、监管不公或不作为、腐败,每种又可以衍生数种甚至数十种“变异”,用几十个字到几千个字很难表达清楚;我个人建议不用继续讨论下去了,即使是理论研究,也结合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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