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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哟切客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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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 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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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4 20:36:2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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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1511:        首先条例第二条只是对工程进行定义,其定义的工程满足招投标法第三条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是任何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都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nbs .. (2015-12-14 19:10)
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对于工程建设规定与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中的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定义一致,如果按照财政部抓的文字漏洞以及法制办的理解。与建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修缮、拆除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工程,但其工程本质不变,且按照采购法对于工程建设定义(建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拆除、装修、修缮),符合采购主体、财政性资金及集中采购目录或达到采购限额则属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依法不进行招标则不适用于招标投标法体系,并且按照采购法实施条例25条强制进行非招标采购,则属于采购法体系调整范围。文字把戏也好,抓标法实施条例漏洞也好(按照其规定及财政、法制办理解,与建筑物新建改进扩建无关的拆除、修缮、装修等工程,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部门利益为大,其他部委应该不会轻易放手。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有关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table]
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table]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table]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table]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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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4 21:46:41 |只看该作者

回 bob1511 的帖子

bob1511:        首先条例第二条只是对工程进行定义,其定义的工程满足招投标法第三条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是任何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都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nbs .. (2015-12-14 19:10)
政府采购法对于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定义:包括建筑物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拆除、装修。采购法实施条例对于工程建设描述与标法实施条例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一致:包括建筑物新建改建扩将及其相关修缮拆除等。
二者有不一致之处,但鉴于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抵触,仅仅是上位法的细化和补充。同时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描述均为包括。我想这不是互相否决冲突的一个词,而是包括,可以共同存在,并将政府采购工程定义扩大化,更具体化,与标法实施条例一样将工程有关货物、服务都纳入其中,实现两法在政府采购工程的衔接和法律适用。我个人理解政府采购中,不论建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是否有关的装修、拆除、修缮工程,符合政府采购三要素的,都属于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区别在于按标法实施条例文字描述及财政部、法制办理解,与新建改建扩建相关的,并符合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属于依法必须招标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进行招标适用于标法,与之无关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须按照采购法实施条例进行非招标采购,适用于采购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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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5 10:54:31 |只看该作者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政府采购法对于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定义:包括建筑物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拆除、装修。采购法实施条例对于工程建设描述与标法实施条例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一致:包括建筑物新建改建扩将及其相关修缮拆除等。
二者有不一致之处,但鉴于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抵触,仅仅是上位法的细 .. (2015-12-14 21:46) 
从您的回复中看出,您也是看出了其中的不同之处。作为从业者必然是要遵守这些文件规定,只是希望这样的部门之间的利益争夺不会在实际的工作中相互扯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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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5 12:45:56 |只看该作者

回 bob1511 的帖子

bob1511:从您的回复中看出,您也是看出了其中的不同之处。作为从业者必然是要遵守这些文件规定,只是希望这样的部门之间的利益争夺不会在实际的工作中相互扯皮。 (2015-12-15 10:54)
个人理解,包括二字值得深思,与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拆修或者与其有关的装拆修都属于政府采购工程的一部分。包括并不代表二者互相否定,如果采购法或者采购法实施条例对于工程的定义没有包括二字,仅仅是指某某某,那又不一样。
部门利益必然导致实际问题发生,难以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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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5 13:23:3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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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5 14:42:56 |只看该作者
个人理解,即使是与建设过程无关的工程,即建成后单独的装修修缮工程达到必须招标的限额,也应列入必须招标的工程范围。《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也就是说200万元以下单独装修修缮的工程才适用政府采购法,2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适用招标投标法,不知这样理解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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