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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qq245867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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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单位的清单编制是不是必须需要本单位的注册造价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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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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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6 08:33:40 |只看该作者
[paragraph]
一阵阳光:


1、投标人可以自行编制投标报价,但是编制投标报价的人应当是具备专业资格的造价人员,也就是说“造价员”即可,造价工程师更好。
2、投标人也可以委托具有造价咨询资质的机构代理编制投标报价,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的报价文件需要该机构的公章和编制人员的执业章。
3、一般来说,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要求编制投标报价的人员必须是投标单位的在职人员是为了避免假借资质和围标串标行为的产生,这样的规定法律并未禁止,属于投标人应当响应的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不应当算作是以不合理规定排斥潜在投标人。
.......

个人意见是您说道的第3条涉嫌违法《招标投标法》的
第六条,即: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前面各位已经提到过,住建部的规范GB50500-2013并未强制性指定投标报价必须由投标人自行编制。对于投标人外委的投标报价编制审查人员,应当由该造价咨询单位负责落实、管理,招标文件当中
要求编制投标报价的人员必须是投标单位的在职人员就是不合理的要求,相应的“
避免假借资质和围标串标行为的产生
”只能作为一般的借口,而不能算是符合招标投标法立法精神上进行合理的解释的理由,就涉嫌违反招标投标法,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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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6 08:38:05 |只看该作者
曹锦江:
站队要鲜明,哈哈!

在你的带领下,@gudongyisheng 在48楼的帖子,也是用的第2种意见的情况,为第3种观点进行辩护了,他本来是要支持第1种观点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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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6 09:19:19 |只看该作者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在你的带领下,@gudongyisheng   在48楼的帖子,也是用的第2种意见的情况,为第3种观点进行辩护了,他本来是要支持第1种观点滴。
 (2016-04-26 08:38) 
三种观点本质一样,说白了,就是法人承担法律责任,只不过是侧重点不同。
唐老师的观点,强调投标人自行编制,不要在形式上限制投标人的权利。
曹老师的观点,通过规定来佐证投标人派谁编制其投标报价是其内部事务。
王老师的观点,没有法律法规明确,所以投标人的自主权还是不要干涉。

我只不过把三位老师的观点串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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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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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6 12:53:12 |只看该作者

回 gudongyisheng 的帖子

gudongyisheng:三种观点本质一样,说白了,就是法人承担法律责任,只不过是侧重点不同。
唐老师的观点,强调投标人自行编制,不要在形式上限制投标人的权利。
曹老师的观点,通过规定来佐证投标人派谁编制其投标报价是其内部事务。
王老师的观点,没有法律法规明确,所以投标人的自主权还是不要 .. (2016-04-26 09:19)
看完你的回复,我倒是觉得唐老师的观点最恰当,原因我不想告诉你,呵呵

另外曹锦江是曹老师吗,我有点怀疑,另外,曹锦江最开始的观点,不是通过规定来佐证投标人派谁编制其投标报价是其内部事务,而是有投标单位的清单编制必须需要本单位的注册造价师规定,尽管现在他反悔了,

王老师的观点,尽管没有法律法规明确,但不能算没有规定,,,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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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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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7 10:47:49 |只看该作者
对人:
2013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
3  1.0.4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

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
专业资格
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对企业:《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5.1.2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   
6.1.1  
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T 51095-2015) 1.0.5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按委托咨询合同要求出具成果文件,并应在成果文件或需其确认的相关文件上签章,承担合同主体责任。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应在各自完成的成果文件上签章承担相应责任。

2.0.3 编制人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中,承担编制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2.0.4 审核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中,承担审核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
2.0.5 审定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中,承担最终审定各类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专业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所以:1、工程造价文件:人员要求专业资格造价人员(不是特指造价员,与暂停造价员不冲突,也可以是造价师)承担,意味人员必须签章。

      2、
招标控制价文件:若果是招标人(必需有编制能力,这个等同《标法》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条例》第十条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不是造价企业才有造价人员,
因为:造价专业人员和建造师一样,可以注册在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也可以是建设单位...
);如果是委托的
企业,资格一样要对称,如甲级、乙级承担的造价规模,人员专业也要对应。

      3、投标造价文件:投标人没有要求必须有造价资质,造价人员不论是投标人还是委托企业的,都同第1点,要签章。但是当投标人自行编制报价时,
造价人员是否必须是投标人的人?这个还需研究,望给与解答。有的说如果不是本单位的人,容易串标,有说会排斥,... 最好能有依据
如果多份投标造价文件出自一个人的手,很容易通过机器码、编码、清标确认为串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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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7 11:09:55 |只看该作者

回 crazyforjie 的帖子

crazyforjie:对人:《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1.0.4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
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对企业:《2013工程量清 .. (2016-04-27 10:47) 
在造价员的资格认定被取消的情况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对于价格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的条款,能否继续适用,需要商榷。靠少部分的造价工程师来完成庞大的建设市场的价格工作,不现实也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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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7 11:27:43 |只看该作者

回 gudongyisheng 的帖子

gudongyisheng:在造价员的资格认定被取消的情况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对于价格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的条款,能否继续适用,需要商榷。靠少部分的造价工程师来完成庞大的建设市场的价格工作,不现实也不可能。 (2016-04-27 11:09) 
实际情况是一回事,条款没有取消、更改,就要依照执行,这肯定不会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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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7 11:42:28 |只看该作者
crazyforjie:
对人:
2013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
3  1.0.4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

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
专业资格
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对企业:《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5.1.2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   
6.1.1  
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
对于第3点,
2013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
3已经有了明确规定,就别纠结了,哈哈

【注:黑色字体是强制性条文】




6投标价
6.1一般规定
6.1.1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6. 1. 2除本规范强制性规定外,投标人应依据招标文件及其招标工程量清单自主确定报价成本。
6.1.3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6. 1. 4投标人应按招标工程盆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贵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6. 1. 5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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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7 12:20:55 |只看该作者
3、投标造价文件:投标人没有要求必须有造价资质,造价人员不论是投标人还是委托企业的,都同第1点,要签章。但是当投标人自行编制报价时,
造价人员是否必须是投标人的人?这个还需研究,望给与解答。有的说如果不是本单位的人,容易串标,有说会排斥,... 最好能有依据
如果多份投标造价文件出自一个人的手,很容易通过机器码、编码、清标确认为串标....


实际上,在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单位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况下,要求投标单位的清单编制必须由本单位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来完成,即便是投标人有符合相关规定的注册造价人员,其作用也不过是相当于“掩耳盗铃”,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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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4 09:13:23 |只看该作者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个人意见是您说道的第3条涉嫌违法《招标投标法》的第六条,即: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前面各位已经提到过 .. (2016-04-26 08:33) 
支持  要求本单位造价师就是排斥投标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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