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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dqlu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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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招标] 投标报价明显不合理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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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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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4 11:11:39 |只看该作者
关于“成本”的理解问题
   如何正确理解《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二)中标条件中的“成本” 问题已经讨论多次。不知为何一接触“成本”就肯定是投标人自己的成本。如果这是指投标人的成本,就成为一个死结!我告诉大家,本人参加了《招标投标法》的专家讨论和对其进行修改工作,本人特别对第四十一条关注,其中中标条件(二),因为他确实可以与世界接轨。而且在讨论具体文字时,我曾有两点意见,第一是,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改为评标价最低,但是大多数专家认为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等于评标价最低,我保留了;第二是,取消“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这段文字。但是大家都不同意我的意见,因为在1999年时我国还大量存在恶性竞争。故保留了这段文字。但是比较深入的讨论了“成本”,这个“成本”不是社会平均陈本,也不是投标人的个别成本,而是招标人自己的个别成本。因此投标人的报价不能低于招标人自己的个别成本,低于此成本就有恶性竞争之嫌。所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社会平均成本,高于招标人自己的个别成本,招标人应该是可以接受的。
    那么招标人的个别成本如何核定呢?我从前说过,有两个办法:(1)应该做招标项目的标底,也就是说编制合同概算,即编制概算的工程师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条件和报价条件,编制一个投标人概算(成本价格+风险+利润,其中风险是指编制概算的工程师投这个标时,可能的风险评估,可以采用成本价格的3%-15%)。这个概算总额减去风险费和利润,就是所谓的“成本”。现在我国法律法规提倡“无标底招标”,因此我国已经无人再做标底,进入无标底招标时期,因此大家都省事,所以本人无奈!(2)也可以利用招标项目的概算,只减去利润(计划利润7%)即可。这个可以作为我理解的“招标人自己个别成本”。
    建议大家详细阅读1999年9月国家计委政策法规司、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金融法制司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p83页中对“招标人自己个别成本”释义。
    我呼吁大家不要再钻投标人“成本”的死结!回归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尽量不用综合评估法评标,以体现招标投标宗旨!否者把我国的投标企业投标时不用价格上的竞争,培养成不会竞争的企业,将如何面对国际上的挑战,应适应“一带一路”线上国际竞争!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6.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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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4 11:47:19 |只看该作者
楼主说明问题是货物的招标,唐广庆老师举例是应用工程招标投标,很多人不知道定额是做什么用的,特别提醒各位亲们注意在实践当中的差异,不要从一个极端,走向另外一个极端,拜托了内容来自[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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