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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曹锦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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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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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 15:12:54 |只看该作者
“主管部门来帮助“招标人”不是好事情吗?”

帮助招标人的不应该是主管部门,而是具有专业技术力量的代理机构。主管部门在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起到的所谓“帮助”作用,都代表了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招标文件没有问题便罢,事后一旦出了问题需要追责的时候,招标人和代理机构都会将责任推给曾经提供过帮助的主管部门。

“规定当中的备案,监管人员的管理只限于合法性的检查,不是全部审查、批准!”

没有看懂什么是合法性的检查?招标文件的合法性不能是指某一孤立的部分吧?还应该包括技术需求不能有倾向性条款吧?备案的招标文件不等于不进行审查,个人一再强调是备案的时点不对,应该是发出招标文件以后再备案,而不是事前备案审查通过以后再发出招标文件,这是落实责任主体的问题,也能够提高招标人和代理机构的责任意识。


建议看下“政采评审专家联名上书山东省省长为哪般”http://caozuoshiwu.caigou2003.com/anlidianping/617323.html,摘抄其中一小段:“记者在向组织实施此次采购的代理机构青岛市昊金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取证时,其项目负责人介绍说,他们都是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所有的程序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中标公告已经公示。采购结果也是评审专家独立打分评出来的,整个开标评标过程都在监督部门的现场监督下进行。招标文件是经监督部门审核通过之后发布给投标单位的,况且投标单位也已经购买。”其实招标文件确实有问题,虽然到当前还没有处理结果,但估计招标人和代理机构都不会有多大责任的,呵呵,所以,从这两者的角度出发,这种事前备案审查的环节是多么的有必要啊。


有关行政主管的职责就是制定规则和发现问题依法依规处理即可,不需要过度干预交易主体的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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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 19:11:12 |只看该作者
回楼上,首先声明我从来没有去过宁波、也没有去过青岛,主观上没有对哪个地区有偏见,对工程招标、政府采购也不会偏向谁,仅谈个人观点:
一、根据宁波的这个文件分析,我的理解和你说过的还是有不一样的地方:
1、宁波的管理部门事先的备案,是内控,是政府机构在管理下属单位,可以有效预防招标人违法,减少争议和投诉,当然是越早越好,呵呵。
  2,宁波的政府部门是在主动承担责任,并没有说招标人负责,自己就不管啦。
3,负责备案的是当地的政府工作人员,可以预见的是主要是在职的公务员们,。其他很多地方政府单位或部门都不能比,不敢比,不配比,,,。   
4、以招标文件预先审查,有利于界定备案部门和人员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之间责任,常见的后审查,发现问题后,就会发现谁都有责任,却谁都不会承担责任。


二、青岛市的招标案例是政府采购,有几处“硬伤”不得不提起:
1,法定监管部门是当地的财政部门,但,财政局把权利及责任委托给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这种做法能够提倡吗?
2,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招标代理机构关系很密切,呵呵。招标文件涉嫌违反政府采购法,招标文件发售前审查过吗?就算是事后备案,为什么也没有发现并纠正?程序合法也不能证明实质内容必定合法!
3,招标、评标过程中,监管人员没能发挥应起到的作用,采购文件当中的资格条件不合理,为什么要等到评标专家提出来,却还不解决?说白了,评标专家和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人是在搞窝里反,监管部门和人员该做什么?
4,青岛市行政地位比较高,自主权比较大。省长也不便直接干预。
5,就如你说到的,为什么一直没能看到纠正的报道,说明当地政府的管理效能与你的期望有距离,呵呵。
6,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专家们的公开信是写给了政府采购的权威媒体,不得不承认,光靠媒体监督、社会监督,能够发挥作用是非常有限的,关键是它代替或解决不了行政单位不作为或不依法作为。

所以,还是要靠行政单位及人员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才能真正给相关单位和人员带来切实的积极利益。内容来自[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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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 19:52:04 |只看该作者
青岛的政府采购案例,也再次说明了老话,县官不如现管,不要以为有钱就是大爷,把兔子逼急了也会咬人,强扭的瓜不甜,,,。评标专家依法评标必须依法抵制招标人违法的定标权内容来自[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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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 09:33:09 |只看该作者
监管部门是否应在交易前审核采购文件 -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http://www.ctba.org.cn/list_show.jsp?record_id=237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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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 09:39:16 |只看该作者
这样的监管模式其实对代理机构也是不公平的,专业技术好的代理机构所作的工作根本不需要前期审查,专业水平差的是一遍遍修改,监管人员倒成了指导老师,时间长了,还会出现双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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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 10:47:07 |只看该作者

回 zc_ztb 的帖子

zc_ztb:监管部门是否应在交易前审核采购文件 -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http://www.ctba.org.cn/list_show.jsp?record_id=237150 (2016-03-02 09:33)
从这篇文章的内容来看,作者更加熟悉的政府采购领域,举例也是政府采购的内容为主,道出了政府采购领域的专门的监督管理人员的纠结所在,不管不行、管得太深入也不行,呵呵。在政府采购领域,不能回避的是最近两年来,从财政部到各地,都要求预先公示采购的预算,至少说明采购人在采购前还是需要主管部门同意,才能进入下一步的采购进程,必要的管理是省不掉滴。

单纯从工程的招标投标来说,项目的立项报批、审查、批准,也是前置的审批,只不过是通常由发改委来完成招标的方式、内容、是否自行招标等的批准或认同。对于政府投资工程、政府融资工程来说,也是同样的道理,孤立的、一次性的招标前的审查或批准并不存在。只不过是原来的没有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专职部门前,不同部门、单位,审查或备案的侧重点、范围存在差异,不要太纠结了啊,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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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 11:00:36 |只看该作者
zc_ztb:
这样的监管模式其实对代理机构也是不公平的,专业技术好的代理机构所作的工作根本不需要前期审查,专业水平差的是一遍遍修改,监管人员倒成了指导老师,时间长了,还会出现双重标准。
在工程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更容易犯错误是,招标公告都发布了,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还没有定稿,即便是负责招标投标的监管人员想要去审查招标文件,也拿不到审查对象啊,有劲没处使,等到监管人员等能够审查的时候,各个有投标计划的投标人也都拿到招标文件了,呵呵


我个人认为,有一个明显的好处,即便是监管人员对于招标采购文件的正文一个字都不看,招标人或代理机构至少要保证招标文件是完整性的、发售前的最终招标人确认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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