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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私刻假章能致使投标人“躺枪”吗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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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 08:55:0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第三方私刻假章能致使投标人“躺枪”吗


2016年02月26日 09:4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问:第三人非法私刻公章与投标人签署有关合同协议,投标人将其列入投标文件,是否可以认定为投标人提供了虚假材料? 


  答:在证据链条不完整的情况下,不宜轻易认定该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


  第一,从评审专家的角度看这一问题:


  评审专家不宜轻易将所有有错误或存在问题的材料通通认定为虚假材料。


  虽然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的规定,评标时,评审专家有认定虚假材料的义务。但部分有问题的材料却不能直接认定为虚假材料,因为虚假材料与有问题材料是存在一定区别的。《条例》释义提到:要正确区分提供虚假材料与供应商提供材料中存在的错误。与投标中出现算术错误一样,供应商在投标或者响应文件的其他地方难免会出现错误。评审过程中,如发现供应商提供的资料存在问题,评审专家应当认真分析是材料提供错误,还是提供虚假材料。属于材料提供错误的,按照采购文件中的评审办法和标准做相应处理;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及时报告财政部门。


  第二,从监管人员的角度看该案例:


  监管人员不宜轻易对投标人做有罪推定。《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所谓提供虚假材料,《条例》释义的解释是“伪造、变造有关材料”。


  第三方公章问题,可能是投标人因粗心没有关注到,也可能是受到第三方欺骗,其间的各种可能性都不能排除在外。因此,在事实没有调查清楚之前,不能简单地判定该投标人伪造、变造了公章,提供了虚假材料。依据行政诉讼法关于证据的相关规定,论证逻辑链条应当完整,不能单纯依据可能性较强的条件,通过推论得出结论,否则这一结论是不严谨的。对于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而言,“他肯定违法”和“我能证明他违法”是两回事。主观界定“他肯定违法”会让监管人员的逻辑陷入“有罪推定”的误区,进而极有可能导致误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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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 14:29:4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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