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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6年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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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3 09:16:2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6年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时间:2016-03-09  发布者:



                                                    深财规〔2016〕2号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市政府采购中心、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行为,加快采购实施进度,按照市委市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强化责任、放管结合的要求,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采购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2016年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及相关要求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责任主体,实行行政首长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其具体要求包括:
  (一)明确单位政府采购责任机构和采购专员。政府采购责任机构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事务,并对下属单位政府采购事务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单位应当设立采购专员不少于2名,实行AB角制度,并保持相对固定,避免频繁变动。责任机构负责人和采购专员对采购活动负直接责任,并对本单位行政首长或法定代表人负责。
  (二)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根据《采购条例》和《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政府采购制度,明确自行采购项目操作规程,规范采购行为,确保集体决策、充分研讨、书面记录、有迹可查、公开透明,并对上述资料做好相应的档案保管工作,以便检查。
  (三)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工作。
  1.根据预算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并申报采购。
  2.强化采购需求管理,建立健全市场调查、专业论证(咨询)、征求意见和内部会商等程序,合法合规、完整明确地确定采购需求,避免出现倾向性或排他性条款,并依法确认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确认后,采购人不得提出修改。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不确认采购文件的,财政部门将予以通报。
  3.非评定分离项目,采购人委派评标代表参与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应当出具《采购单位评标授权书》;评定分离项目,采购人应评审委员会的要求委派代表进行项目介绍或解答询问,不参与具体评审工作;预选采购项目无需委派评标代表。
  4.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确认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确认中标结果的,财政部门将予以通报。
  5.在法定时限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进行合同公告和合同备案。合同执行过程中,采购合同的实质性条款不得变更。
  6.履行项目验收、结算、付款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明确履约验收的内部责任分工,按照采购需求和采购合同约定,对采购的产品、技术、服务等进行实质性验收,依法追究违约供应商的法律责任。重大项目或有争议的项目可邀请市政府采购中心参与履约抽检工作。
  此外,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5〕73号)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和材料,在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进行招投标。未在上述文件规定范围的采购项目,无论资金来源,均应在市政府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集中采购。未在市政府集中采购平台进行招标或采购的,财政部门不予支付相应款项。
  (四)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询问与质疑答复,协助财政部门做好投诉处理工作。集中采购项目的询问与质疑答复统一由招标机构负责受理,其中,涉及采购需求的询问与质疑事项,以及适用评定分离自定法定标的结果选择问题,可由采购人直接答复质疑人并抄送招标机构,或由招标机构根据采购人的意见回复质疑人;涉及信息公开和评审过程等询问与质疑事项,由招标机构负责答复。此外,采购人应当协助财政部门做好投诉处理事宜。
  (五)强化一级预算单位职责,加强内部管理与监督。
  1.做好信息公开。采购人应当依法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并协助财政部门和招标机构进行信息公开,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
  2.加强内部培训。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下属单位政府采购业务培训,明确业务规则。
  3.规范来文管理。对非公开招标申请、进口产品申请以及依法需审批的采购事项,由一级预算单位把关后报送财政部门。
  4.强化内部监督。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下属单位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落实内部采购制度,严格依法采购。
  二、政府集中采购流程及相关要求
  根据《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政府采购管理方式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预〔2013〕21号)的规定,自2014年起,政府采购指标实行规模总控以及虚拟指标和实际指标双重管理。虚拟指标用于编列政府采购计划,仅作招标用途,不用于支付。实际指标只用于资金支付,每个预算单位仅有一条实际指标。从2016年开始,虚拟指标按项目总规模下达,实际指标按当年所安排的资金规模下达。结合项目库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方式调整的有关要求,政府集中采购流程及具体要求如下:
  (一)采购预算的编报。
  1.根据《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6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等事项的通知》(深财购〔2016〕5号)的规定,单项或同一品目预算总额达到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当列作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人编报采购预算。
  2.采购人在编报采购项目时,应选择正确的采购品目:
  (1)货物、工程与服务项目分开招标,选择相对应的采购品目;同一招标项目中含有不可分割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采购人在编报采购预算时,应当分别列明货物、工程或服务的金额及占项目资金的比例,以占比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项目属性和品目类别。
  (2)硬件采购与软件开发分开招标,分别编列虚拟指标和采购计划。采购成品软件等具有实物形式的,属于货物采购,不属于软件开发服务。
  (3)制服、被服类项目设计与生产制造分别编列采购计划。家具项目监理与生产制造分别编列采购计划。
  (4)电商供货、预选采购等项目应当选择相对应的品目名称,不得用“其他”货物或服务替代。
  (5)招标机构在受理采购申报时,如发现采购单位品目选择错误的,应当将采购计划退回金财工程政府采购子系统,由采购人在项目库中调整品目后重新编报。
  3.采购人不得分拆项目、规避集中采购。分拆项目、规避集中采购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未申报集中采购;达到二次竞价金额标准的同品目项目分次申报采购计划,规避二次竞价;能向一个供应商采购的项目进行分拆,分拆项目金额未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等。
  (二)采购计划的编报。
  1.采购计划应当及时编报。政府采购虚拟指标下达后,采购人应当及时编报采购计划,特别是服务类和工程类项目,应当至少提前3个月编报采购计划,启动招标程序。政府采购虚拟指标尚未下达,但需确保服务衔接的项目,如物业管理、保安服务等,应当向财政部门申请提前下达虚拟指标,提前招标。
  2.采购计划应当规范编报。采购计划名称体现项目内容,不得带有品牌、型号和规格等有市场倾向性的表述,不出现“费”等字眼,不体现具体金额。长期服务项目应当在采购计划名称中明确预算金额所对应的服务期限。
  3.工程类项目在工程建设之外存在设计或监理费用的,应当单独编报设计或监理项目的采购计划,以预留相关费用专款专用,不得在工程项目采购节余资金中列支。
  4.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政府采购支出进度的通知》(深财预规〔2012〕2号)的规定,年初部门预算安排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在每年6月30日前申报采购计划;年度执行中追加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在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指标之日起3个月内申报采购计划。所有年初部门预算安排的采购项目申报计划时间不得超过每年9月30日,所有年中追加安排的采购项目申报计划时间不得超过财政部门明确的年终结账日。
  (三)采购方式的选择。
  采购人在编报采购计划时,应明确采购方式和采购项目类型。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自行采购。采购项目类型包括正常和延续合同。非延续合同类项目,采购项目类型均选择正常。预选采购(含电商供货)项目采购方式选择公开招标。
  (四)采购计划的执行。
  采购计划下达后,采购人应及时申报采购,超过3个月未申报的,该采购计划将作退回处理,具体按照《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快政府采购支出进度的通知》(深财预规〔2012〕2号)要求执行。
  (五)采购合同的公告和备案。
  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应当按照《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深财购〔2015〕19号)的规定,在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或市政府采购监管网站上进行公告。
  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10日内,采购人应当到市政府采购中心办理备案,合同备案是政府采购款项支付的前提。合同备案相关事项按照《实施细则》以及《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开展市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深财购〔2012〕7号)执行。合同签订起始时间应当在项目招标结束后。
  为简化程序,在深圳市建设交易平台招标的项目和无需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签发中标通知书的预选采购项目(如直接下单的电商供货项目)可不办理备案手续,采购人凭《中标通知书》或《供货通知书》及有关材料办理国库集中支付。
  (六)采购款项的支付。
  根据已确认的中标结果,采购人在金财工程政府采购子系统中录入支付申请(金额为本次需支付的金额),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支付。
  三、政府采购方式及相关要求
  (一)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1.适用情形:单项或同一品目虚拟指标总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即除A1006医疗设备、器械、A1019教学设备、C1000物业管理、C9900其他服务中的绿化管养服务、土地储备管理五类政府采购项目仍维持20万元(含)的标准不变,B0303园林绿化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仍维持40万元(含)的标准不变外,其他的货物或服务类项目限额标准调整为50万元(含),工程类项目调整为100万元(含),达到上述标准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2.注意事项:
  (1)采购需求的编制应当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等规定,不得含有相关禁止性条款,不得通过设定有倾向性的技术参数、评分项、提交样品、缩短交货期,或要求制造商对某个项目特定授权等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条款。
  (2)货物类、服务类或工程类项目适用各自的招标模板,不得合并招标;禁止通过非同类的合并进行需求定制,禁止在资格条件中设定特殊门槛,影响公平竞争。
  (3)根据《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暂行办法》(深财规〔2014〕4号)的规定,纳入集中采购范围且采取公开招标的项目适用评定分离制度。其中,绿化工程、修缮装饰工程、消防工程、电梯安装、物业管理、服装、家具等市场竞争充分的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应当采取评定分离的方式执行。
  (二)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1.适用情形:单项或同一品目虚拟指标总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并符合《采购条例》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可向财政部门申请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2.注意事项:
  (1)以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涉密或应急项目除外),财政部门实行审核前公示制度。采购人在提交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审核前公示表》(下载地址:http://www.zfcg.sz.gov.cn/),同时,来函应体现项目预算金额和采购计划编号。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非公开招标申请,财政部门不予受理。
  (2)无预算规模或未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正在实施或已实施完毕的采购项目,财政部门不予受理其非公开招标方式申请。
  (3)已在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公开招标失败的项目,如确需改变采购方式,应当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提交材料报财政部门。
  (三)竞价采购。
  1.适用情形:
  (1)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电商无法提供的货物;
  (2)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预算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
  2.注意事项:
  (1)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竞价采购,可指定品牌型号;50万元(含)以上的,允许推荐3个或3个以上品牌,也可不推荐品牌,公务车竞价按相应规定执行。
  (2)竞价项目不限定供应商,符合资格条件的均可参与。有效供应商数量必须在2家或2家以上(公务车竞价项目除外)。符合资格条件、实质性响应竞价文件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3)采取推荐3个或3个以上品牌竞价时,同一品牌产品若同时有2家或2家以上有效供应商参与竞价,只作为一个有效供应商计算,在此情况下,以报价最低者为准。有效供应商数量不足2家(即参与竞价的品牌不足2个)的,竞价失败并重新采购。
  (四)自行采购。
  1.适用情形:
  (1)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
  (2)2016年深圳市暂不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
  (3)属于集中采购范围,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经财政部门批准同意转为自行采购的项目。
  2.注意事项:
  (1)自行采购项目应当严格落实政府采购责任制,做到货比三家、集体决策、公开透明,并留存书面记录。
  (2)属于上述第三种情形的自行采购项目申请,采购人应当在虚拟指标下达后,采购任务施行前提出,并按照《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已实施完毕或正在实施的项目,采购人不得申请自行采购或其他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四、政府采购重大改革及相关要求
  (一)深化商场供货改革,推行电商采购。
  1.切换主力:商场供货从“以实体商场为主、电商为辅”转化为“以电商供货为主、实体商场为辅”,同时,深圳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二期系统与电商平台自动对接,采购人下单采购的所有操作都在政府采购平台上完成,有迹可循,便于监督。
  2.缩减品目:将原实行商场供货的138种商品缩减为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20种特定品目的商品,包括:空调、办公自动化设备、手提电脑(含平板电脑)、电视机、摄影器材、摄像器材、速印机、复印机、办公用纸以及网络设备等(见附件),上述品目实行电商供货。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按《采购条例》的规定实行公开招标。
  3.简化操作:上述实行电商供货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采购人可在入围电商中直接下单采购,也可指定品牌型号竞价采购;5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采购人可采取推荐3个或3个以上品牌竞价采购,也可不推荐品牌竞价;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采购人既可以公开招标,也可以推荐3个或3个以上品牌竞价采购。
  4.加快付款:电商供货采取“刷公务采购卡”和“月结转账”并存的付款方式,由采购人自主选择。其中,月结期限不得超过30天,超过30天财政部门将予以通报。
  (二)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加强社会监督。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的规定,做好以下信息公开工作:
  1.采购项目信息公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涉密项目除外)的招投标全过程,包括项目公告、招投标文件、预算金额、评审过程、采购结果等信息,由招标机构负责公开;其中,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按照《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深府购〔2014〕15号)的有关内容进行公开。
  2.监管处罚信息公开。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重大项目履约抽查情况、监督检查结果、对招标机构的考核情况、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事项,由财政部门负责公开。
  3.自行采购信息公开。属于集中采购范围,经财政部门批准同意转为自行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按照《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将项目预算、项目内容、成交供应商征集筛选情况、成交供应商名称和金额等情况报送市财政部门在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进行公告(保密项目除外);不属于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采购人应当将自行采购决策过程及结果在内部进行公示。
  4.采购合同信息公开。采购合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除外)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人在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或市政府采购监管网站上进行公示。
  (三)实行进口产品清单制,简化进口采购流程。
  1.采购进口医疗设备、教育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的,按照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的深圳市政府采购医疗设备、教育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控制类进口产品目录和允许类进口产品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进口医疗设备项目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售后服务相关内容,把售后服务质量作为综合评标因素。包括:软件升级、免费保修期、收费维修价格、配件价格、耗材价格、技术人员培训、优惠政策、设备保险、设备报废或回收、违约责任等条款,应当以合同形式约定,防止“被捆绑”。
  2.不在医疗、教育科研、检验检测控制类进口产品目录和允许类进口产品目录中的设备,采购人应当填写进口产品申请表,报财政部门组织论证和审核。根据《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进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购〔2014〕26号)的要求,采购人在申请采购进口产品时,不需组织专家论证,但在申请表中应当列明拟购买的进口设备技术参数、数量及所含配件、国内外产品在性能、价格、技术指标等方面的对比情况,交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独立的第三方专家对项目预算的合理性、需求的公平性以及进口的替代性等进行论证。
     (四)加大对高校和科研机构扶持力度,实行后评估制。
  1.按照我委《关于大力支持我市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第一批扶持名单)》(深财购〔2014〕23号),对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给予政府采购政策扶持;2016年将进一步加大对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相关制度另行发文。
  2.在条件成熟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探索试行部门采购。对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的特殊专用设备和服务,且年度采购额不少于3000万元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由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组织采购,财政部门实行后评估制度。
  3.财政部门加大对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自行采购项目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公开。自行采购项目暂不办理合同备案。
  五、特殊类采购项目及相关要求
  (一)资格招标项目。
  1.适用情形:政府采购应当采取“总价招标”方式采购,即通过一次招标确定项目的标的物、总价和唯一一家中标供应商。对于有明确预算金额,但由于数量等不确定,不能采取总价招标,或无明确预算金额,属于政府物业招租、运营权招标、资产出租等,或有特殊原因需要确定超过一家中标供应商的,可以采取资格招标的方式采购。
  2.注意事项:
  (1)资格招标项目(图书项目除外)应当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采取总价招标的项目,不得采取资格招标。资格招标申请文件应列明项目预算资金落实情况或项目预计运营情况,详细阐述不能采用总价招标的原因,以及拟采用的合理可行的资格招标方案,方案中应当列明招标的资质要求、各评分因素和权重、合同期限、支付总金额上限、验收标准以及付款条件等重要条款。
  (2)能够以单价代替总价进行价格评比的,应当以单价作为价格评分的标准;相关行业已有价格标准,能够在此基础上以折扣率或下浮率代替总价进行价格评比的,应当以折扣率或下浮率作为价格评分的标准;中标供应商超过一家的,应当明确工作量在各中标供应商中拟分配的方法。
  (3)资格招标项目获批后,财政部门将编报并下达资格招标项目采购计划。未经财政部门同意,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自行采用“单价招标”、“资格招标”等特殊方法组织采购。
  (4)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财政部门的批复文件,将资格招标项目支付总金额上限以及合同期限列明在中标通知书上。凡未在中标通知书上列明支付总金额上限以及合同期限,或者超过该金额上限或合同期限的资格招标付款申请,财政部门不予支付相应款项。
  (二)预选采购项目。
  1.适用情形:货物类项目中家具、图书、公务用车、涉密复印机和打印机4个项目,服务类项目中物业服务、保安服务、会计中介服务、资产评估、公务印刷、会议定点、公务租车、公务车加油、维修、保险、因公出国(境)代理服务、土地储备和绿化管养等14个项目,工程类项目中装饰修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2个项目实行预选采购,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详见附件)。
  2.注意事项:
  (1)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300万元以下的装饰修缮工程、家具、物业服务、园林绿化等四类项目实行预选供应商制度,300万元(含)以上采取公开招标。
  (2)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200万元以下的会计中介服务、资产评估和保安服务等三类项目实行预选供应商制度,200万元(含)以上采取公开招标。
  (3)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土地储备和绿化管养项目实行预选供应商制度。
  (4)政府会议、公务车加油、维修、保险、公务租车、因公出国(境)经办代理服务等项目不需编列政府采购预算。公务车采购、涉密复印机和打印机项目无论金额多少均需编列政府采购预算。
  (5)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图书和印刷项目不需编列政府采购预算,只需编列一般项目预算,直接向定点供应商采购;50万元(含)以上的图书和印刷项目需编列政府采购预算,编报采购计划,实行竞价采购。
  (6)家具监理项目实行战略合作伙伴制度,按照《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家具类政府采购项目实行第三方监理战略合作相关事宜的通知》(深财购〔2015〕15号)的规定执行。
  (三)长期服务项目。
  1.适用情形:物业管理、保安服务、履行职能的经常性服务项目、系统设备和技术项目后续维护服务项目等。
  2.注意事项:
  (1)长期服务项目原则上以年度预算指标(虚拟指标)进行招标。若预算指标(虚拟指标)为单一年度指标,所对应的服务期限应为1年并在采购项目名称、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中注明;期限不是1年的,应当在采购项目名称、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中明确该预算金额所对应的服务期限,同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项目合同履行期限不少于1年。若预算指标(虚拟指标)为多年度预算,则以所下达的总预算金额进行招标,并在采购项目名称、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中明确该预算金额所对应的服务期限。
  (2)长期服务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中明确合同期限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年,具体期限由采购人根据中标供应商履约情况确定。特殊情况需要继续延长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不超过6个月。对优质服务合同的供应商可实行续期奖励机制,按照《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3)在已明确长期服务合同延期的前提下,第一年经过公开招标或公开征集产生中标结果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可以按照原中标结果与原中标供应商延长合同期限,并在金财工程政府采购子系统的“采购项目类型”中选择“延续合同”,凭中标通知书及有关材料办理国库集中支付。非公开招标的长期服务项目,采购人在提出非公开招标申请时,应当明确合同期限,最终合同期限以财政部门的审核意见为准。
  (4)采购人无正当理由延迟申报,导致原合同期满后未能按照《采购条例》及本通知的规定签订新合同的,按照规避集中采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1.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及两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14〕15号)的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面向社会公众的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的专业性辅助性服务项目,原则上应当采取公开透明的竞争性购买机制。
  2.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购买服务项目(如课题研究类项目等),单项或同一品目虚拟指标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采购人不得将该类项目直接委托给相关承办单位,也不得分拆项目以规避集中采购。属于职能专属型的项目(项目属于事业单位法定职能范围且属于市编办赋予其专属职能的事项)且市场不具有竞争性的,经财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批后,可以实行单一来源采购;属于专业复杂型的项目(项目具有复杂性、专门性和特殊性,对承揽供应商的专业水平、资质经验、技术团队等有较高的要求,但并非只有唯一供应商具备实力的),经财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批后,可以实行公开征集供应商竞争性谈判或推荐供应商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采购;属于市场竞争型的项目(市场竞争较为充分,有一定数量的潜在供应商),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3.对于采购人交予法定机构、研究机构、协会组织、改制单位(即财政经费供给形式发生变化,但业务上仍然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以及其他提供服务的事业单位承揽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禁止直接委托;不能集中采购的,前述承揽项目的法定机构、研究机构、协会组织、改制单位等应当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附件:深圳市本级预选采购项目一览表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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