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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招标采购代理规范》大家学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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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0 05:33:4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招标采购代理规范》大家学之四



二、专业分则

索引
  (一)工程分则
  (二)货物分则
  (三)服务分则



二、专业分则

(一)工程分则

  【适用范围:本分则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施工招标。】

索引
  2 术语和定义
   2.5 招标文件
  5 业务承接与招标准备
   5.4 落实招标基本条件
   5.5 拟订招标方案
  6 资格预审
   6.1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6.2 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7 招标投标
   7.1 编制招标文件
   7.2 发布招标公告(适用于资格后审)
   7.2 发出投标邀请书(适用于资格预审)
   7.2 发出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
  附件A 资格预审文件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
  附件B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
  附件C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



(一)工程分则

2 术语和定义

2.5 招标文件
  新增第2.5.7项:
  2.5.7 工程量清单
  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按照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和行业规定编制的,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5 业务承接与招标准备

5.4 落实招标基本条件
  《通则》第5.4.2项替换为:
  5.4.2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至少满足以下必要条件方可招标: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以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3)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4)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以及技术资料。
  此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议招标人对招标项目永久用地的征地拆迁、场地平整、道路交通、水电、排污、通信以及其他外部条件进行落实,确保外部条件满足工程连续施工的需要。

5.5 拟订招标方案
  5.5.4 除本规范《通则》第5.5.4项所列因素之外,对于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招标方案的编制还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因素:
  (1)充分分析招标项目的使用功能、规模、标准、节能、环保等特征以及工程质量、造价、工期、安全等技术经济和管理的需求目标,据此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编制科学、合理、匹配的招标方案;
  (2)施工标段的划分应当结合招标人的建设管理力量、招标项目的承包管理模式、各单位工程的专业结构和技术管理关联程度、工程设计进度、工程施工组织规划以及工程进度计划要求、投标人规模和数量结构以及市场竞争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
  (3)工程质量目标的设定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设计、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要求;
  (4)工程造价控制目标的设定必须符合相关计价规定、规范标准、定额体系、造价信息、取费文件、市场价格等要求,包括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编制参考标底;
  (5)工程进度目标的设定必须符合招标项目的总体进度计划要求、工程发包范围、工程设计的进度安排和相关条件以及可能的变化因素,包括设置总工期、计划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阶段目标工期等;
  (6)工程安全以及环保目标的设定必须符合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或者环境管理法规、规程。



6 资格预审

6.1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通则》第6.1.3项替换为:
  6.1.3 资格预审文件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详见本分则附件A。
  新增第6.1.7项:
  6.1.7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内容范围、功能用途、规模标准、项目需求和技术管理特点以及资质标准规定的工程承包范围,结合市场竞争情况合理设定申请人资格条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资质条件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等相关文件规定,合理设定申请人应当具备的企业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同时,相关专业的申请人还应当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2)类似项目业绩和能力
  类似项目是指与招标项目结构形式、使用功能、建设规模等相同或者相近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可对申请人完成类似项目的规模、质量和数量等作出规定,并要求申请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类似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或者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等证明材料。
  (3)财务状况
  财务状况能够反映申请人的资金筹集与资金运用能力。招标代理机构可对申请人的负债经营能力、短期偿债能力以及盈利能力状况等财务指标作出规定,如总资产、净资产、资产负债率、速动比率、净利润率等,保证申请人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且能够为招标项目提供足够的生产流动资金。
  (4)拟投入的主要技术和管理人员
  申请人拟投入招标项目的主要技术和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以及负责计划、合同、安全、环保、材料、设备等管理的分项负责人。招标代理机构可对主要技术和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技术职务以及已经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条件等作出规定。
  (5)拟投入的设备
  申请人拟投入招标项目的设备指申请人拥有或者租赁、保证能够投入招标项目施工的设备。招标代理机构可对施工设备的规格(型号、容量)、数量等作出规定,并要求申请人提供拟投入设备的来源、规格(型号、容量)、数量、制造年份、功率、工况、所在地、可到达项目现场时间等资料,以评定申请人是否具有完成招标项目的设备能力。
  (6)信誉
  申请人信誉一般包括申请人履行合同的市场信誉情况和银行资信状况。招标代理机构可要求申请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指定年份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工程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违法犯罪行为记录以及有关行政处罚等相关情况的声明和证明材料,包括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等法律文书;银行在规定期限内出具的资信状况证明等。
  (7)其他要求
  根据项目特点,招标代理机构还可对申请人的技术支持体系、拟投入的专有安全以及检测设备等作出规定。

6.2 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通则》第6.2.2项替换为:
  6.2.2 资格预审公告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详见本分则附件B。



7 招标投标

7.1 编制招标文件
  《通则》第7.1.3项替换为:
  7.1.3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详见本分则附件C。
  新增第7.1.9项、第7.1.10项:
  7.1.9 编制工程量清单。
  7.1.9.1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与核对应当由具有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并按照有关规定在工程量清单成果文件上加盖招标代理机构单位章和主要编制人员执业印章。
  7.1.9.2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下依据:
  (1)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相关工程的国家计量规范;
  (2)国家或者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3)工程设计文件以及相关资料;
  (4)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招标范围;
  (5)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计价要求;
  (6)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合同主要条款以及风险范围;
  (7)与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规程以及技术资料;
  (8)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以及常规施工方案;
  (9)其他相关资料。
  7.1.9.3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工程量清单应当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编制,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应当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3)措施项目清单应当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和工程实际情况列项;
  (4)在其他项目清单中,暂列金额应当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应当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者参照市场价格估算,列出明细表;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当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列出明细表;计日工应当列出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暂估数量;总承包服务费应当列出服务项目及其内容等;
  (5)工程量清单各项目的设置应当合理,不得出现遗漏或者重复计列情况,工程数量的计算应当准确。
  7.1.9.4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工程量清单。
  7.1.9.5 如果招标人委托设计单位等其他机构编写技术标准和要求、工程量清单且招标人提出特别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可根据招标文件的技术标准和要求、计价要求、计价规范和招标图纸等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等内容进行校核,费用由招标人另行支付。
  7.1.10 编制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
  7.1.10.1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与复核应当由具有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并按照有关规定在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成果文件上加盖招标代理机构单位章和主要编制人员执业印章。
  7.1.10.2 招标项目标底和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以及行业有关规定,并遵循以下原则:
  (1)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国家或者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3)工程设计文件、投资概算等相关资料;
  (4)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招标范围;
  (5)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以及计价要求;
  (6)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合同主要条款以及风险范围;
  (7)与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规程以及技术资料;
  (8)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以及常规施工方案;
  (9)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当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时,参照市场价;
  (10)其他相关资料。
  7.1.10.3 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和使用一般重点关注以下因素:
  (1)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和审核符合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已得到招标人确认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
  (2)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3)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保密,并在评标时作为参考;
  (4)一个项目不得编制一个以上的标底;
  (5)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6)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超过批准概算的,应当提请招标人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批。

7.2 发布招标公告(适用于资格后审)
  《通则》第7.2.2项替换为:
  7.2.2 招标公告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详见本分则附件B。

7.2 发出投标邀请书(适用于资格预审)
  《通则》第7.2.2项替换为:
  7.2.2 投标邀请书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详见本分则附件B。

7.2 发出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
  《通则》第7.2.2项替换为:
  7.2.2 投标邀请书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详见本分则附件B。



附件A 资格预审文件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

  1 资格预审公告
  资格预审文件中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在有关媒体上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内容一致,具体内容详见本分则附件B。

  2 申请人须知
  明确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申请人资格要求,资格预审文件组成及其澄清或者修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编制、装订、签字、递交要求,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成以及审查原则、审查依据等事项。

  3 资格审查办法
  明确资格审查方法、初步审查标准和详细审查标准、审查程序以及审查结果等事项。

  4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包括资格预审申请函、申请人基本情况表以及按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格式和相关编写要求等。

  5 招标项目概况
  简述招标项目概况、实施条件以及标准、要求等,满足申请人编写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申请文件的需要。



附件B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

  1 资格预审公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条件。包括项目名称以及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情况、项目资金来源等;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包括项目建设地点、规模、计划工期、招标范围、标段划分等;
  (3)申请人资格要求。包括对申请人资质、业绩、人员、设备、财务等方面的要求,以及是否允许申请人组成联合体参与资格预审等;
  (4)资格预审方法。明确资格预审方法采用合格制还是有限数量制;
  (5)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明确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时间、方式、地点和价格等;
  (6)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明确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和地点等;
  (7)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的媒介。明确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的所有媒介名称;
  (8)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

  2 招标公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条件。包括项目名称以及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情况、项目资金来源等;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包括项目建设地点、规模、计划工期、招标范围、标段划分等;
  (3)投标人资格要求。包括对投标人资质、业绩、人员、设备、财务等方面的要求,以及是否允许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等;
  (4)招标文件的获取。明确招标文件的获取时间、方式、地点和价格等;
  (5)投标文件的递交。明确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和地点等;
  (6)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明确发布招标公告的所有媒介名称;
  (7)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

  3 采用资格预审时,投标邀请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邀请参与投标的项目名称、标段;
  (2)招标文件的获取时间、方式、地点和价格等;
  (3)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和地点等;
  (4)确认收到投标邀请书并明确是否参与投标的时间与方式;
  (5)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

  4 采用邀请招标时,投标邀请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条件。包括项目名称以及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情况、项目资金来源等;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包括项目建设地点、规模、计划工期、招标范围、标段划分等;
  (3)投标人资格要求。包括对投标人资质、业绩、人员、设备、财务等方面的要求,以及是否允许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等;
  (4)招标文件的获取。明确招标文件的获取时间、方式、地点和价格等;
  (5)投标文件的递交。明确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和地点等;
  (6)确认收到投标邀请书并明确是否参与投标的时间与方式;
  (7)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


附件C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

  1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在有关媒介上发布的招标公告或者向特定潜在投标人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的内容保持一致,具体内容详见本分则附件B。

  2 投标人须知
  重点阐明招标内容、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的程序规则以及对编制、递交投标文件等投标活动的要求,由正文及其前附表两部分组成,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总则。明确招标项目概况、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费用、保密、踏勘现场、投标预备会、分包和偏离等事项;
  (2)招标文件。明确招标文件组成、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等事项;
  (3)投标文件。明确投标文件组成、投标报价、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形式与金额、资格审查资料、备选投标方案、投标文件编制格式以及签署要求等事项;
  (4)投标。明确投标文件密封与标识、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等事项;
  (5)开标。明确开标时间和开标地点、开标程序等事项;
  (6)评标。明确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法、依法需要回避的情形、评标原则、评标依据等事项;
  (7)合同授予。明确定标方式、中标通知、履约担保、签订合同等事项;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明确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的情形、程序以及后续事项等;
  (9)前附表。明确招标活动中需要使用的表格文件格式,包括开标记录表、问题澄清通知、问题的澄清、中标通知书、中标结果通知书、确认通知等表格;
  (10)其他依据招标项目需要补充的程序性内容。
  投标人须知中相关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其他部分内容衔接一致,特别是对合同执行有实质性影响的条款,如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报价要求等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中其他可能构成合同文件的相关部分保持一致。

  3 评标标准和方法
  一般包括评标方法、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等内容,相关编制要求如下:
  (1)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科学、公平和公正,满足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以及择优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依招标人授权确定中标人的需要。
  (2)依据招标项目的技术、经济要求通常选择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综合评估法,评标因素和标准如下:
  a)初步评审
  初步评审包括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和响应性评审,对投标文件的外在形式、投标人资格、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等进行评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时,初步评审还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
  b)详细评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时,应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因素和标准调整计算评标价,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依招标人授权确定中标人。
  采用综合评估法时,一般采用打分方法衡量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价格、商务、技术等各项评价因素的响应程度,包括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以及财务能力、业绩与信誉等其他评标因素。评标委员会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依招标人授权确定中标人。
  无论采用何种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按否决投标处理。

  4 合同条款及格式
  主要由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和合同附件格式三部分组成。
  编制本章节时,应当结合招标项目实际特点和管理要求,对合同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工程质量,进度计划,开竣工时间,合同价格的确定、调整,计量与支付,变更,竣工验收,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违约,索赔,争议的解决等实质性内容和关键性条款作必要的细化和补充。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需承包人遵守的项目建设管理制度或者需承包人满足的其他合同要求,也应当在本章节中予以阐明。

  5 工程量清单
  相关要求详见本分则正文。

  6 图纸
  应当提供招标图纸,作为投标人编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和投标报价的主要依据。

  7 技术标准和要求
  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范围;
  (2)总体技术要求;
  (3)国家标准、规范、规程名称以及编码;
  (4)项目实施条件,如环境、外部条件和建设条件;
  (5)技术要求,一般包括以下事项:
  a)材料质量要求;
  b)具体施工要求,包括工艺流程以及内容要求等;
  c)质量检验标准;
  d)质量验收方法。
  本章节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要求或者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者生产供应者。

  8 投标文件格式
  重点阐明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当使用的各类格式文件以及相关编写要求,如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联合体协议书、投标保证金、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拟分包项目情况表、资格审查资料、其他材料等。本章节内容应当与投标人须知中的投标文件构成内容和编制要求,以及评标标准和方法中评标委员会的评审内容相匹配,不得设置与评审内容无关的格式并要求投标人响应。

  9 其他内容
  依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应当阐明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其他内容,如现场运输条件、水电接驳条件、地质勘察、水文、气象等参考资料,以满足投标人投标和合同签订的需要。



(二)货物分则

  【适用范围:本分则适用于各类货物招标,包括一般货物招标、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和政府采购货物招标。】

索引
  第一部分 一般货物招标
  第二部分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第三部分 政府采购货物招标
  附件A 货物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
  附件B 货物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
  附件C 一般货物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
  附件D 机电产品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
  附件E 政府采购货物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
  附件F 政府采购货物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



第一部分 一般货物招标

索引
  5 业务承接与招标准备
   5.4 落实招标基本条件
  6 资格预审
   6.1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6.2 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7 招标投标
   7.1 编制招标文件
   7.2 发布招标公告(适用于资格后审)
   7.2 发出投标邀请书(适用于资格预审)
   7.2 发出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



第一部分 一般货物招标

5 业务承接与招标准备

5.4 落实招标基本条件
  《通则》第5.4.2项替换为:
  5.4.2 依法必须招标的货物招标项目,至少满足以下必要条件方可招标: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3)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4)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6 资格预审

6.1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通则》第6.1.3项替换为:
  6.1.3 资格预审文件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详见本分则附件A。

6.2 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通则》第6.2.2项替换为:
  6.2.2 资格预审公告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详见本分则附件B。



7 招标投标

7.1 编制招标文件
  《通则》第7.1.3项替换为:
  7.1.3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详见本分则附件C。

7.2 发布招标公告(适用于资格后审)
  《通则》第7.2.2项替换为:
  7.2.2 招标公告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详见本分则附件B。

7.2 发出投标邀请书(适用于资格预审)
  《通则》第7.2.2项替换为:
  7.2.2 投标邀请书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详见本分则附件B。

7.2 发出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
  《通则》第7.2.2项替换为:
  7.2.2 投标邀请书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详见本分则附件B。


第二部分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索引
  4 招标代理服务范围与工作程序
   4.2 招标代理服务工作程序
  5 业务承接与招标准备
   5.1 承接业务以及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5.2 组建招标代理项目组
   5.4 落实招标基本条件
  6 资格预审
   6.1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6.2 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6.3 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6.4 资格预审文件澄清与修改
   6.5 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6.7 通知资格预审结果
  7 招标投标
   7.1 编制招标文件
   7.2 发布招标公告(适用于资格后审)
   7.2 发出投标邀请书(适用于资格预审)
   7.2 发出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
   7.3 发售招标文件
   7.6 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
  8 开标、评标与定标
   8.1 组织开标
   8.2 组织评标
   8.3 评标结果公示
   8.5 发出中标结果
  9 合同签订以及后续服务
   9.3 编制评标情况报告
   9.4 招标资料收集以及移交
   9.5 协助处理异议
   9.6 协助处理投诉



第二部分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4 招标代理服务范围与工作程序

4.2 招标代理服务工作程序
  新增第4.2.3项:
  4.2.3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应当在国家指定或者认可的招标网(以下简称招标网)上完成招标项目建档、招标过程文件存档和备案、资格预审公告发布、招标公告发布、评审专家抽取、评标结果公示、异议投诉、中标结果公告等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程序,但涉及国家秘密的招标项目除外。



5 业务承接与招标准备

5.1 承接业务以及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新增第5.1.5项:
  5.1.5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委托合同除了委托招标外,还可包括委托进口。

5.2 组建招标代理项目组
  5.2.1 除本规范《通则》第5.2.1项所述内容之外,招标项目组中还应当有能够使用英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人员。

5.4 落实招标基本条件
  《通则》第5.4.2项替换为:
  5.4.2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至少满足以下必要条件方可招标:
  (1)招标项目已确立;
  (2)资金到位或者资金来源已落实;
  (3)具备招标所需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条件;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先获得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的审批、核准。

  新增第5.4.4项:
  5.4.4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提示招标人提前在招标网上注册登记。
  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前,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照行政监督部门的规定在招标网上进行项目建档,并按要求通过招标网上传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提示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潜在投标人在领购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及时在招标网上免费注册。



6 资格预审

6.1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通则》第6.1.2项、第6.1.3项替换为:
  6.1.2 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应当使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标准文本,并遵守其相关规定;没有适用的标准文本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使用相关行业或者地方的示范性文本。
  6.1.3 资格预审文件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详见本分则附件A。

6.2 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通则》第6.2.1项、第6.2.2项替换为:
  6.2.1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在招标网和国家、地方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媒介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6.2.2 资格预审公告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详见本分则附件B。

6.3 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通则》第6.3.2项替换为:
  6.3.2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开始发售之日前将资格预审文件发售稿上传到招标网存档。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安排专人负责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应当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招标网登记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申请人。

6.4 资格预审文件澄清与修改
  《通则》第6.4.5项替换为:
  6.4.5 资格预审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申请人,并上传到招标网存档;不足3日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告知招标人,并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涉及与资格预审公告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在原资格预审公告发布的媒介和招标网上发布变更公告。

6.5 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通则》第6.5.4项替换为:
  6.5.4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汇总各标包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名单,在招标网上填写资格预审开启记录,并报送招标人。

6.7 通知资格预审结果
  新增第6.7.5项:
  6.7.5 资格审查工作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网上填写资格评审记录。



7 招标投标

7.1 编制招标文件
  《通则》第7.1.2项、第7.1.3项替换为:
  7.1.2 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使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标准文本,并遵守其相关规定。
  7.1.3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详见本分则附件D。

7.2 发布招标公告(适用于资格后审)
  《通则》第7.2.2项替换为:
  7.2.2 招标公告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详见本分则附件B。

7.2 发出投标邀请书(适用于资格预审)
  《通则》第7.2.2项替换为:
  7.2.2 投标邀请书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详见本分则附件B。

7.2 发出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
  《通则》第7.2.2项替换为:
  7.2.2 投标邀请书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详见本分则附件B。

7.3 发售招标文件
  《通则》第7.3.2项替换为:
  7.3.2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前将招标文件发售稿上传到招标网存档。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安排专人负责发售招标文件,发售期应当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招标网上登记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招标公告规定未领购招标文件不得参加投标的,招标文件发售期截止后,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7.6 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
  《通则》第7.6.6项替换为:
  7.6.6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上传到招标网存档;不足15日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告知招标人,并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涉及与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在原招标公告发布的媒介和招标网上发布变更公告。



8 开标、评标与定标

8.1 组织开标
  《通则》第8.1.3项替换为:
  8.1.3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重新招标;开标后认定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当停止评标,招标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可以进入两家或者一家开标评标;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国外贷款、援助资金项目,资金提供方规定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3个可直接进入开标程序的,可适用其规定。
  认定投标人数量时,两家以上投标人的投标产品为同一家制造商或者集成商生产的,按一家投标人认定。对两家以上集成商或者代理商使用相同制造商产品作为其项目包的一部分,且相同产品的价格总和均超过该项目包各自投标总价60%的,按一家投标人认定。
  发生本项所述不得开标或者应当停止评标的情况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报告招标人并将接收的投标文件退回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协助招标人对其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应对措施。

  新增第8.1.8项:
  8.1.8 开标后3个工作日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网上传开标记录。

8.2 组织评标
  8.2.1 除本规范《通则》第8.2.1项所述内容之外,组建评标委员会时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所需专家原则上借助招标网从国家、地方两级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类别中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其胜任评标工作的特殊招标项目,报相应主管部门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抽取评标所需评标专家的时间不得早于开标时间3个工作日;同一项目包评标中,来自同一法人单位的评标专家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1/3。
  一次招标金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国际招标项目包,所需专家的1/2以上应当从国家级专家库中抽取。

  新增第8.2.15项:
  8.2.15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在开标当日开始进行评标。有特殊原因当天不能评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投标文件封存,并在开标后48小时内开始进行评标。

8.3 评标结果公示
  《通则》第8.3.1项、第8.3.2项替换为:
  8.3.1 招标人对评标结果进行确认后,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办理评标结果公示的相关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招标网公示评标结果。评标结果应当一次性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使用国外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向资金提供方报送评标报告,并自获其出具不反对意见之日起3日内在招标网上进行评标结果公示。资金提供方对评标报告有反对意见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资金提供方的意见报相应的主管部门,并依照法律法规重新招标或者重新评标。
  8.3.2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公示内容包括“中标候选人排名”、“投标人以及制造商名称”、“评标价格”和“评议情况”等。每个投标人的评议情况应当按商务、技术和价格评议三个方面在《评标结果公示表》中分别填写,填写的内容应当明确说明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人的响应内容。对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偏离进行价格调整的,在评标结果公示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公示价格调整的依据、计算方法、投标文件偏离内容以及相应的调整金额。
  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的,公示内容包括“中标候选人排名”、“投标人以及制造商名称”、“综合评价值”、“商务、技术、价格、服务以及其他等大类评价项目的评价值”和“评议情况”等。每个投标人的评议情况应当明确说明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人的响应内容。

  新增第8.3.3项:
  8.3.3 评标结果进行公示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应投标人的要求解释公示内容。

8.5 发出中标结果
  新增第8.5.6项:
  8.5.6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网对专家进行评价、填写中标商品信息,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信息完整性检查后,在招标网上生成中标结果公告;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结果公告后20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9 合同签订以及后续服务

  《通则》第9.3款替换为:

9.3 编制评标情况报告
  9.3.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结果公告后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评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9.3.2 评标情况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项目简介;
  (2)招标过程简介;
  (3)评标过程;
  (4)评标结果。
  9.3.3 应行政监督部门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按照招标项目进展情况,对已完成的招标投标工作分阶段整理备案资料提交给行政监督部门。
  9.3.4 招标代理机构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的评标情况书面报告应当内容完整、真实、有效。对需要说明的事项,应当在与招标人充分沟通、达成一致后,作出真实、完整、清楚的说明。

9.4 招标资料收集以及移交
  新增第9.4.5项:
  9.4.5 中标结果公告后15日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网上完成招标投标情况及其相关数据的存档。

9.5 协助处理异议
  新增第9.5.6项:
  9.5.6 对于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提出的异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并将答复内容上传招标网;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异议答复应当对异议问题逐项说明,但不得涉及其他投标人的投标秘密。未在评标报告中体现的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方面的偏离,不能作为答复异议的依据。经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审查确认,变更原评标结果的,变更后的评标结果应当依法进行公示。

9.6 协助处理投诉
  新增第9.6.4项:
  9.6.4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就异议事项投诉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项目被网上投诉后3日内,将异议相关材料提交给相应的主管部门。



第三部分 政府采购货物招标

索引
  5 业务承接与招标准备
   5.2 组建招标代理项目组
   5.4 落实招标基本条件
   5.5 拟订招标方案
  6 资格预审
   6.1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6.2 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7 招标投标
   7.1 编制招标文件
   7.2 发布招标公告(适用于资格后审)
   7.2 发出投标邀请书(适用于资格预审)
   7.2 发出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
   7.7 收取投标保证金
  8 开标、评标与定标
   8.3 评标结果公示
   8.4 协助定标
   8.5 发出中标结果
  9 合同签订以及后续服务
   9.1 协助签订合同
   9.2 退还投标保证金
   9.4 招标资料收集以及移交
   9.5 协助处理询问和质疑



第三部分 政府采购货物招标

5 业务承接与招标准备

5.2 组建招标代理项目组
  新增第5.2.8项:
  5.2.8 招标项目组相关人员与投标人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前3年内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关系;
  (2)前3年内担任投标人的董事、监事;
  (3)前3年内是投标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投标人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招标代理机构收到投标人发出的书面回避申请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5.4 落实招标基本条件
  《通则》第5.4.2项替换为:
  5.4.2 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采购货物招标项目,至少满足以下必要条件方可招标:
  (1)采购人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已经财政部门批复;
  (2)采购清单已经拟定;
  (3)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4)拟采购进口货物的,已获得财政部门核准。

5.5 拟订招标方案
  5.5.3 除本规范《通则》第5.5.3项所述内容之外,招标方案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6)招标中应当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7)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情况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6 资格预审

6.1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通则》第6.1.2项、第6.1.3项替换为:
  6.1.2 政府采购货物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不编制资格预审文件的,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中明确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申请人资格要求、资格审查办法、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和递交的相关要求等。如果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政府采购货物招标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编制。没有适用的标准文本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使用相关行业或者地方的示范性文本。
  6.1.3 资格预审文件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详见本分则附件A。

6.2 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通则》第6.2.2项替换为:
  6.2.2 资格预审公告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详见本分则附件E。



7 招标投标

7.1 编制招标文件
  《通则》第7.1.2项、第7.1.3项替换为:
  7.1.2 政府采购货物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编制。没有适用的标准文本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使用相关行业或者地方的示范性文本。
  7.1.3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详见本分则附件F。

7.2 发布招标公告(适用于资格后审)
  《通则》第7.2.2项替换为:
  7.2.2 招标公告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详见本分则附件E。

7.2 发出投标邀请书(适用于资格预审)
  《通则》第7.2.2项替换为:
  7.2.2 投标邀请书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详见本分则附件E。

7.2 发出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
  《通则》第7.2.2项替换为:
  7.2.2 投标邀请书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详见本分则附件E。

7.7 收取投标保证金
  《通则》第7.7.1项、第7.7.2项替换为:
  7.7.1 依据招标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要求提交时,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7.7.2 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形式等内容。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包括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采用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文件应当规定出具保函的机构(如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等)的级别和保函格式,并要求保函原件应当单独密封,与投标文件一起递交。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接收投标文件时一并接收投标人的投标保函,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妥善保管并在签订合同后予以退还。



8 开标、评标与定标
  《通则》第8.3款替换为:

8.3 评标结果公示
  政府采购货物招标项目没有评标结果公示的程序要求。

  《通则》第8.4款替换为:

8.4 协助定标
  8.4.1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评标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交招标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
  8.4.2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充分告知招标人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中有关定标的原则、方法和期限要求。
  8.4.3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标,亦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标结果。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标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8.5 发出中标结果
  《通则》第8.5.1项替换为:
  8.5.1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招标人确定中标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同时公告。
  中标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标专家名单。
  在发出之前,中标通知书应当经招标人确认,并加盖招标代理机构单位章。



9 合同签订以及后续服务

9.1 协助签订合同
  新增第9.1.5项:
  9.1.5 招标人如果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签订采购合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合同,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协助招标人按照有关规定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9.2 退还投标保证金
  《通则》第9.2.1项至第9.2.3项替换为:
  9.2.1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9.2.2 政府采购货物招标项目,在法定期限内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无需退还投标保证金利息。
  9.2.3 以保函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如果投标人要求退还保函,招标代理机构最迟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投标人的保函,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保函。

  《通则》第9.4款替换为:

9.4 招标资料收集以及移交
  9.4.1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设置专人、采取有效措施对招标投标活动中形成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及时收集、妥善整理并保存,并在招标工作结束后,及时依法将相关文件移交给招标人,并与招标人办理交接手续。按照招标人要求,招标代理机构也可在招标过程中将相关文件资料的原件分阶段移交给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可以留存上述文件资料的复印件或者扫描件。
  9.4.2 招标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从招标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可以采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通则》第9.5款替换为:

9.5 协助处理询问和质疑
  9.5.1 在实施招标代理服务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协助招标人依法、妥善处理可能收到的供应商提出的询问和质疑,及时给予答复。
  9.5.2 供应商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过程、中标结果或者针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情况提出质疑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后,应当首先将质疑的内容同步反馈给招标人,再提出分析意见和处理建议,报招标人审核确认后再按照法定时限向供应商作出答复。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无法按照法定时限向供应商作出答复的,经招标人同意,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向供应商发出书面通知,说明正在对质疑事项进行调查并将尽快予以答复。
  9.5.3 招标代理机构在协助招标人处理本规范第9.5.2项所述质疑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因素:
  (1)对质疑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包括质疑提出方、提出质疑的时间、质疑的内容等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
  (2)对在法定期限内收到的有效质疑进行逐条分析,判断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是否存在歧视性或者不公平、不公正条款,评标过程是否存在疏漏或者不公平、不公正行为,招标投标活动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的情况。属于供应商理解有误的问题,应当详细作出解释;属于确实存在歧视或者理解易产生歧义的问题,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况的,应当依法予以改正;
  (3)针对评标结果提出的质疑,招标代理机构可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并依据评标
委员会出具的意见进行答复。
  9.5.4 无论何种质疑,招标代理机构均不得未经招标人同意擅自进行质疑的答复。
  9.5.5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结果改变的,应当报财政部门备案。



附件A 货物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

  1 资格预审公告
  资格预审文件中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在有关媒体上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内容一致,
  具体内容详见本分则附件B。

  2 申请人须知
  明确资金来源和资金落实情况,招标货物名称、数量、技术规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申请人资格要求,资格预审文件组成及其澄清或者修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编制、装订、签字、递交要求,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成以及审查原则、审查依据等事项。

  3 资格审查办法
  明确资格审查方法、初步审查标准和详细审查标准、审查程序以及审查结果等事项。

  4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包括资格预审申请函、申请人基本情况表以及按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格式和相关编写要求等。
  在货物经销商代理投标的情况下,可以要求申请人得到货物制造商的授权,并在资格预审时对货物制造商出具的授权书进行审查。

  5 招标项目概况
  简述招标项目概况、实施条件以及标准、要求等,满足申请人编写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申请文件的需要。



附件B 货物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

  1 资格预审公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条件。包括项目名称以及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情况、项目资金来源等;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包括项目建设地点、招标货物名称、数量、技术规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等;
  (3)申请人资格要求。包括对申请人资质、业绩、财务等方面的要求,以及是否允许申请人组成联合体参与资格预审等;
  (4)资格预审方法。明确资格预审方法采用合格制还是有限数量制;
  (5)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明确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时间、方式、地点和价格等;
  (6)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明确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和地点等;
  (7)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的媒介。明确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的所有媒介名称;
  (8)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

  2 招标公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条件。包括项目名称以及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情况、项目资金来源等;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包括项目建设地点、招标货物名称、数量、技术规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等;
  (3)投标人资格要求。包括对投标人资质、业绩、财务等方面的要求,以及是否允许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等;
  (4)招标文件的获取。明确招标文件的获取时间、方式、地点和价格等;
  (5)投标文件的递交。明确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和地点等;
  (6)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明确发布招标公告的所有媒介名称;
  (7)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

  3 采用资格预审时,投标邀请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邀请参与投标的项目名称、标包;
  (2)招标文件的获取时间、方式、地点和价格等;
  (3)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和地点等;
  (4)确认收到投标邀请书并明确是否参与投标的时间与方式;
  (5)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

  4 采用邀请招标时,投标邀请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条件。包括项目名称以及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情况、项目资金来源等;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包括项目建设地点、招标货物名称、数量、技术规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等;
  (3)投标人资格要求。包括对投标人资质、业绩、财务等方面的要求,以及是否允许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等;
  (4)招标文件的获取。明确招标文件的获取时间、方式、地点和价格等;
  (5)投标文件的递交。明确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和地点等;
  (6)确认收到投标邀请书并明确是否参与投标的时间与方式;
  (7)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



附件C 一般货物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

  1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在有关媒介上发布的招标公告或者向特定潜在投标人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的内容保持一致,具体内容详见本分则附件B。

  2 投标人须知
  重点阐明招标内容、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的程序规则以及对编制、递交投标文件等投标活动的要求,由正文及其前附表两部分组成,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总则。明确招标项目概况、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招标范围、供货期、质量要求、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费用、保密、踏勘现场、投标预备会、分包和偏离等事项;
  (2)招标文件。明确招标文件组成、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等事项;
  (3)投标文件。明确投标文件组成、投标报价、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形式与金额、资格审查资料、备选投标方案、投标文件编制格式以及签署要求等事项;
  (4)投标。明确投标文件密封与标识、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等事项;
  (5)开标。明确开标时间和开标地点、开标程序等事项;
  (6)评标。明确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法、依法需要回避的情形、评标原则、评标依据等事项;
  (7)合同授予。明确定标方式、中标通知、履约担保、签订合同等事项;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明确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的情形、程序以及后续事项等;
  (9)前附表。明确招标活动中需要使用的表格文件格式,包括开标记录表、问题澄清通知、问题的澄清、中标通知书、中标结果通知书、确认通知等表格;
  (10)其他依据招标项目需要补充的程序性内容。
  投标人须知中相关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其他部分内容衔接一致,特别是对合同执行有实质性影响的条款,如招标范围、供货期、质量要求、报价要求等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中其他可能构成合同文件的相关部分保持一致。

  3 评标标准和方法
  应当阐明评标方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评标工作程序、评标因素和标准等内容。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科学、公平和公正,满足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以及择优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依招标人授权确定中标人的需要。
  技术简单或者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技术复杂或者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4 合同条款及格式
  应当阐明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同时,还可根据项目需要明确下述内容:
  (1)明确货物运输与包装、装运与通知、装运标识、保险等事项;技术文件的交付、设计联络会以及具体履行地点、招标人计划的履行期限和合同履行方式等事项;
  (2)验收与检验。明确货物的工厂检验和监造要求,明确货物的安装、调试和最终验收,包括检验标准、检验方法、检验程序和结果处理、质量保证期等事项;
  (3)索赔。明确索赔处理程序、期限等事项。
  招标代理机构可选择适用的标准文件或者行业合同示范文本,并结合招标项目特点和管理需求编制本章节相关内容。

  5 供货要求
  应当尽可能清晰准确地提出对货物的需求,并对所要求提供的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以及单位、交货时间、交货地点、技术性能指标、检验考核要求、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要求等作出说明。供货要求一般包括如下几部分:
  (1)项目概况以及总体要求。根据需要对项目的概况进行介绍,以使投标人更清晰地了解供货的总体要求和相关信息;
  (2)设备需求一览表。明确货物主机、部件、配件、辅助件、备品备件、相关服务的名称以及需求数量;
  (3)技术性能指标。按照招标项目技术需求和专业特点,应当阐明招标项目需要遵守的国家标准、规范、规程和具体要求。本部分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要求或者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者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者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后面加上“或者相当于”的字样。

  6 投标文件格式
  应当阐明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当使用的各类格式文件以及相关编写要求,如投标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联合体协议书、投标保证金、投标报价表、资格审查资料、其他材料等。本章节内容应当与投标人须知中的投标文件构成内容和编制要求,以及评标标准和方法中评标委员会的评审内容相匹配,不得设置与评审内容无关的格式并要求投标人响应。

  7 其他内容
  依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应当阐明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其他内容,以满足投标人投标和合同签订的需要。



附件D 机电产品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

第一册
  1 投标人须知
  应当阐明招标内容、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的程序规则以及对编制、递交投标文件等投标活动的要求。投标人须知中相关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其他部分内容衔接一致,特别是对合同执行有实质性影响的条款,如招标范围、供货期、质量要求、报价要求等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中其他可能构成合同文件的
相关部分保持一致。
  投标人须知中还应当阐明评标方法、评标工作程序、评标因素和标准等内容。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科学、公平和公正,满足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以及择优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依招标人授权确定中标人的需要。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评标一般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技术含量高、工艺或者技术方案复杂的大型或者成套设备招标项目可采用综合评价法进行评标。
  (1)对招标文件中的重要条款(参数)应当加注星号(“*”),并注明如不满足任一带星号(“*”)的条款(参数)将被视为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并导致投标被否决。
  构成投标被否决的评标依据除重要条款(参数)不满足外,还可包括超过一般条款(参数)中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最多项数。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评标依据中应当包括: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在允许偏离范围和条款数内进行评标价格调整的计算方法,每个一般技术条款(参数)的偏离加价一般为该设备投标价格的0.5%,最高不得超过该设备投标价格的1%,投标文件中没有单独列出该设备分项报价的,评标价格调整时按投标总价计算;交货期、付款条件等商务条款的偏离加价计算方法在招标文件中可以另行规定。
  采用综合评价法的,应当集中列明招标文件中所有加注星号(“*”)的重要条款(参数)。
  (2)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在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投标文件分项报价允许缺漏项的最大范围或者比重,并注明如缺漏项超过允许的最大范围或者比重,该投标将被视为实质性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导致投标被否决。
  (3)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投标文件中投标人应当小签的相应内容,其中投标文件的报价部分、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响应等相应内容应当逐页小签。
  (4)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允许的投标货币和报价方式,并注明该条款是否为重要商务条款。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不接受选择性报价或者附加条件的报价。
  (5)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6)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依据以及对投标人的业绩、财务、资信等商务条款和技术参数的要求,不得使用模糊的、无明确界定的术语或者指标作为重要商务或者技术条款(参数)或者以此作为价格调整的依据。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质提出要求的,应当列明所要求资质的名称及其认定机构和提交证明文件的形式,并要求相应资质在规定的期限内真实有效。
  (7)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公布的信用信息作为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的依据。
  (8)招标文件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质量、能耗、标准、社会责任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9)招标文件允许联合体投标的,应当明确规定对联合体牵头人和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格条件以及其他相应要求。
  (10)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提供备选方案的,应当明确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只能提供一个备选方案并注明主选方案,且备选方案的投标价格不得高于主选方案。
  (11)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计算评标总价时关境内、外产品的计算方法,并应当明确指定到货地点。除国外贷款、援助资金项目外,评标总价应当包含货物到达招标人指定到货地点之前的所有成本以及费用。其中:
  关境外产品为:CIF价+进口环节税+国内运输、保险费等(采用CIP、DDP等其他报价方式的,参照此方法计算评标总价);其中投标截止时间前已经进口的产品为:销售价(含进口环节税、销售环节增值税)+国内运输、保险费等。关境内制造的产品为:出厂价(含增值税)+消费税(如适用)+国内运输、保险费等。有价格调整的,计算评标总价时,应当包含偏离加价。
  (12)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投标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当以投标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应当明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使用语言的种类;使用两种以上语言的,应当明确当出现表述内容不一致时以何种语言文本为准。

  2 合同通用条款
  应当阐明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3 合同格式
  具体包括:
  (1)合同协议书格式:合同协议书应当阐明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签约日期、买卖双方签字等内容;
  (2)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格式;
  (3)预付款银行保函格式;
  (4)信用证格式。

  4 投标文件格式
  应当阐明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当使用的各类格式文件以及相关编写要求,如投标书、投标报价表、投标人资格声明等。本章节内容应当与投标人须知中的投标文件构成内容和编制要求,以及评标方法和标准中评标委员会的评审内容相匹配,不得设置与评审内容无关的格式并要求投标人响应。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1)投标书;
  (2)开标一览表;
  (3)投标分项报价表;
  (4)货物说明一览表;
  (5)技术规格响应/偏离表;
  (6)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
  (7)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
  (8)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9)资格证明文件:
  a)9-1资格声明;
  b)9-2制造商资格声明;
  c)9-3投标人(作为代理)的资格声明;
  d)9-4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函;
  e)9-5证书。

第二册
  5 投标邀请
  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在有关媒介上发布的招标公告或者向特定潜在投标人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的内容保持一致,具体内容详见本分则附件B。

  6 投标资料表
  应对第一章投标人须知中未作规定的内容作出明确。对第一章投标人须知中的内容作出补充、完善。

  7 合同专用条款
  应对第二章合同通用条款中未作规定的内容作出明确。对第二章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内容作出补充、完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结合招标项目特点和管理需求编制本章节相关内容。

  8 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
  货物需求一览表应当明确货物主机、部件、配件、辅助件、备品备件、相关服务的名称以及需求数量。
  技术规格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要求或者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者生产供应者。
  按照招标项目技术需求和项目特点,招标文件须明确招标项目需要遵守的国家标准和具体要求。技术规格、参数以及其他要求的编写,应当用加注星号(“*”)的方式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不满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将被拒绝。招标文件中应当对加注星号(“*”)的重要技术条款(参数)提出技术支持资料的要求,要求技术支持资料应当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招标文件中允许的其他形式为准,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当视为无效技术支持资料。
  同时应当规定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以及对这些偏差进行调整的方法。
  招标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附件E 政府采购货物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

  1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2 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者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3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4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资格预审公告还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的审查标准和方法、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和格式。
  5 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售价。
  6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以及资格审查日期、地点;或者投标的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以及地点。
  7 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附件F 政府采购货物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

  1 投标邀请
  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在有关媒介上发布的招标公告或者向特定潜在投标人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的内容保持一致,具体内容详见本分则附件E。

  2 投标人须知
  应当阐明招标内容、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的程序规则以及对编制、递交投标文件等投标活动的要求。投标人须知中相关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其他部分内容衔接一致,特别是对合同执行有实质性影响的条款,如招标范围、供货期、质量要求、报价要求等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中其他可能构成合同文件的
相关部分保持一致。

  3 评标标准和方法
  应当阐明评标方法、评标工作程序、评标因素和标准等内容。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科学、公平和公正,满足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以及择优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依招标人授权确定中标人的需要。
  政府采购货物招标的评标方法包括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技术标准统一的货物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评标办法中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体现相关政策,包括对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对节能产品和环保产品的优先采购等内容。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价格分权重应当为30%~60%,且采用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价格得分,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

  4 合同条款及格式
  应当阐明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同时,还可根据项目需要明确下述内容:
  (1)明确货物运输与包装、装运与通知、装运标识、保险等事项;技术文件的交付、设计联络会以及具体履行地点、招标人计划的履行期限和合同履行方式等事项;
  (2)验收与检验。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规定验收条款;验收条款应当规定验收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3)索赔。明确索赔处理程序、期限等事项。
  招标代理机构可选择适用的标准文件或者行业合同示范文本,并结合招标项目特点和管理需求编制本章节相关内容。

  5 货物需求一览表
  编制货物需求一览表、货物分项配置明细表等事项,明确货物主机、部件、配件、辅助件、备品备件、相关服务的名称以及需求数量,以统一投标人报价范围和供货范围。

  6 技术规格、参数及其他要求
  按照招标项目技术需求和专业特点,应当阐明招标项目需要遵守的国家标准、规范、规程和具体要求。本章节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要求或者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者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者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则应当在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应当用醒目的方式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同时应当规定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以及对这些偏差进行调整的方法。
  技术规格、参数和其他要求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货物需求范围;
  (2)总体技术要求;
  (3)适用的国家、地方以及行业的产品标准、规范;
  (4)货物使用地点与运行环境、外部条件和配套项目情况等;
  (5)图纸或者技术规格书;
  (6)技术要求。一般包括拟采购货物分项描述、性能要求、技术规格与参数、外形尺寸要求、配套设施条件与要求、质量检验标准、质量验收方法、安装调试、技术服务等事项以及技术要求的其他内容;
  (7)依据项目技术需求补充的其他内容。

  7 投标文件格式
  应当阐明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当使用的各类格式文件以及相关编写要求,如投标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联合体协议书、投标保证金、投标报价表、资格审查资料、其他材料等。本章节内容应当与投标人须知中的投标文件构成内容和编制要求,以及评标标准和方法中评标委员会的评审内容相匹配,不得设置与评审内容无关的格式并要求投标人响应。

  8 其他内容
  依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应当阐明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其他内容,以满足投标人投标和合同签订的需要。



(三)服务分则

  【适用范围:本分则适用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招标,政府采购服务招标除遵循本分则规定外,原则上还应当参照《货物分则》中政府采购货物招标的程序执行。】

索引
  2 术语和定义
   2.6 投标文件
  5 业务承接与招标准备
   5.4 落实招标基本条件
   5.5 拟订招标方案
  6 资格预审
   6.1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6.2 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7 招标投标
   7.1 编制招标文件
   7.2 发布招标公告(适用于资格后审)
   7.2 发出投标邀请书(适用于资格预审)
   7.2 发出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
   7.8 接收投标文件
  8 开标、评标与定标
   8.2 组织评标
   8.5 发出中标结果
  附件A 资格预审文件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
  附件B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
  附件C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



(三)服务分则

2 术语和定义

2.6 投标文件
  新增第2.6.3项:
  2.6.3 暗标
  招标人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和装订提出统一要求,在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特定组成部分中不得出现投标人的名称或者其他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姓名以及其他特殊标记。

5 业务承接与招标准备

5.4 落实招标基本条件
  《通则》第5.4.2项替换为:
  5.4.2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招标项目,至少满足以下必要条件方可招标: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3)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4)所必需的技术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5 拟订招标方案
  5.5.4 除本规范《通则》第5.5.4项所列因素之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服务类招标项目的招标方案时还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因素:
  (1)依据国家、行业、地方相关规定,结合工程建设项目技术特点以及市场竞争态势,提出一次性总体招标或者分阶段/分项招标的建议方案,并说明理由。若采用分阶段/分项招标时,应当注意保证项目完整性、工作连续性和技术衔接性不受影响;
  (2)对投标文件中技术方案部分的内容、形式、数量等编制要求提出建议,既要满足技术方案表达和评标工作实际需要,又要尽量避免不必要地增加投标文件带来的准备难度和成本开支;
  (3)结合市场竞争态势和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所需投入的实际情况,分析设立投标补偿的必要性,如需要,提出补偿范围、标准和方法的建议(一般适用于工程设计招标);
  (4)根据评标工作需要,分析组织投标人进行投标方案陈述和技术答辩的必要性,如需要,提出建议的组织方案(一般适用于工程设计招标)。



6 资格预审

6.1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通则》第6.1.3项替换为:
  6.1.3 资格预审文件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详见本分则附件A。

  新增第6.1.7项:
  6.1.7 服务类招标项目申请人资格条件的设置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资质条件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结合建设工程项目所属行业和专业类别、功能用途、项目性质、标准规模等特征因素,合理设定申请人应当具备的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
  其中,针对工程勘察招标和工程设计招标,设定申请人企业资质要求时应当遵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等相关文件的具体要求;针对工程监理招标,设定申请人企业资质要求时应当遵守《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标准》等相关文件的具体要求。
  (2)类似项目服务业绩
  类似项目是指与招标项目在使用功能、建设规模、专业技术特征等方面相同或者相似的项目。
  招标代理机构可对申请人已完成的类似项目服务业绩的数量、规模和服务质量等作出规定,并要求申请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提供在类似项目中提供专业服务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或者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等证明材料。
  (3)服务团队以及主要技术和管理人员
  服务团队以及主要技术管理人员是开展专业服务最重要的资源投入和质量保障。招标代理机构可对申请人拟投入的项目服务团队的专业力量配备情况(如人员数量、专业分布、岗位分工等)和主要成员的能力水平(工作年限、技术职务/职称、执业资格、工作经历和类似项目业绩等)作出规定,并要求申请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提供相关人员信息和证明材料。
  (4)技术设备和专业手段
  申请人应当具备适应开展招标项目相关服务工作的技术装备和配套专业技术手段。招标代理机构可对申请人应当配备和投入的专业设备和技术手段的完备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作出规定,并要求申请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提供相关信息和证明材料。
  (5)财务状况
  招标代理机构可对申请人的负债经营能力、短期偿债能力以及盈利能力作出规定。
  (6)其他
  招标代理机构还可对申请人信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方面提出相关资格要求。

6.2 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通则》第6.2.2项替换为:
  6.2.2 资格预审公告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详见本分则附件B。



7 招标投标

7.1 编制招标文件
  《通则》第7.1.3项替换为:
  7.1.3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详见本分则附件C。

7.2 发布招标公告(适用于资格后审)
  《通则》第7.2.2项替换为:
  7.2.2 招标公告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详见本分则附件B。

7.2 发出投标邀请书(适用于资格预审)
  《通则》第7.2.2项替换为:
  7.2.2 投标邀请书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详见本分则附件B。

7.2 发出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
  《通则》第7.2.2项替换为:
  7.2.2 投标邀请书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详见本分则附件B。

7.8 接收投标文件
  《通则》第7.8.1项替换为:
  7.8.1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和招标文件中相关要求接收投标文件,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特别是工程设计招标项目,投标文件中除了常规纸质文本外,可能还涉及模型、展板、动画以及音视频演示电子文件等多种形式,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精心准备和妥善组织对各类投标文件的核对、接收和保管工作。



8 开标、评标与定标

8.2 组织评标
  8.2.4 除本规范《通则》第8.2.4项所列内容之外,招标代理机构还应当视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1)协助评标委员会进行暗标技术文件编号工作;
  (2)在评标现场妥善部署投标技术文件可能包含的模型、沙盘、展板等;
  (3)在评标现场配备相关设备和工作人员,为评标委员会播放投标设计方案的动画、音视频等电子版演示文件(一般适用于工程设计招标);
  (4)妥善组织投标人拟派服务团队关键人员对投标技术方案和服务实施方案进行讲解和介绍,接受评标委员会相关问询;
  (5)提示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中对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技术方案提出进一步优化完善的建议,供招标人参考(一般适用于工程设计招标)。

8.5 发出中标结果
  新增第8.5.6项:
  8.5.6 招标项目设立投标经济补偿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提示和协助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以及评标报告相关结论,及时办理对递交有效投标文件而未中标的投标人所进行的经济补偿。



附件A 资格预审文件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

  1 资格预审公告
  资格预审文件中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在有关媒介上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内容一致,具体内容详见本分则附件B。

  2 申请人须知
  明确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招标范围,服务期限和质量要求,申请人资格要求,资格预审文件组成及其澄清或者修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编制、装订、签字、递交要求,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成以及审查原则、审查依据等事项。

  3 资格审查办法
  明确资格审查方法、初步审查标准和详细审查标准、审查程序以及审查结果等事项。
  如服务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方法采用有限数量制,在设定合格投标人的数量限制时,应当兼顾获得足够数量的投标方案、形成有效竞争局面、合理节约招标人承担的投标补偿费用(如设立)、提高招标工作效率等方面因素。

  4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包括资格预审申请函、申请人基本情况表以及按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格式和相关编写要求等。

  5 招标项目概况
  简述招标项目概况、服务实施条件以及标准、要求等,满足申请人编写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申请文件的需要。



附件B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

  1 资格预审公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条件。包括项目名称以及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情况、项目资金来源等;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包括项目建设地点、功能用途、建设内容以及规模等,以及招标范围、标段划分(如有)、服务期限等;
  (3)申请人资格要求。包括对申请人资质、业绩、人员、设备、财务等方面的要求,以及是否允许申请人组成联合体参与资格预审等;
  (4)资格预审方法。明确资格预审方法采用合格制还是有限数量制;
  (5)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明确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时间、方式、地点和价格等;
  (6)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明确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和地点等;
  (7)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的媒介。明确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的所有媒介名称;
  (8)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

  2 招标公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条件。包括项目名称以及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情况、项目资金来源等;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包括项目建设地点、功能用途、建设内容以及规模等,以及招标范围、标段划分(如有)、服务期限等;
  (3)投标人资格要求。包括对投标人资质、业绩、人员、设备、财务等方面的要求,以及是否允许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等;
  (4)招标文件的获取。明确招标文件的获取时间、方式、地点和价格等;
  (5)投标文件的递交。明确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和地点等;
  (6)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明确发布招标公告的所有媒介名称;
  (7)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

  3 采用资格预审时,投标邀请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邀请参与投标的项目名称、标段(如有);
  (2)招标文件的获取时间、方式、地点和价格等;
  (3)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和地点等;
  (4)确认收到投标邀请书并明确是否参与投标的时间与方式;
  (5)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

  4 采用邀请招标时,投标邀请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条件。包括项目名称以及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情况、项目资金来源等;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包括项目建设地点、功能用途、建设内容以及规模等,以及招标范围、标段划分(如有)、服务期限等;
  (3)投标人资格要求。包括对投标人资质、业绩、人员、设备、财务等方面的要求,以及是否允许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等;
  (4)招标文件的获取。明确招标文件的获取时间、方式、地点和价格等;
  (5)投标文件的递交。明确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和地点等;
  (6)确认收到投标邀请书并明确是否参与投标的时间与方式;
  (7)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

  5 工程设计招标项目一般还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对投标人进行经济补偿,以及补偿范围和标准。


附件C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

  1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在有关媒介上发布的招标公告或者向特定潜在投标人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的内容保持一致,具体内容详见本分则附件B。

  2 投标人须知
  重点阐明招标内容、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的程序规则以及对编制、递交投标文件等投标活动的要求,由正文及其前附表两部分组成,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总则。明确招标项目概况、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招标范围、服务期限、质量要求、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费用、保密、踏勘现场、投标预备会、分包和偏离等事项;
  (2)招标文件。明确招标文件组成、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等事项;
  (3)投标文件。明确投标文件组成、投标报价、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形式与金额、资格审查资料、备选投标方案、投标文件编制格式以及签署要求等事项;
  (4)投标。明确投标文件密封与标识、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等事项;
  (5)开标。明确开标时间和开标地点、开标程序等事项;
  (6)评标。明确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法、依法需要回避的情形、评标原则、评标依据等事项;
  (7)合同授予。明确定标方式、中标通知、履约担保、签订合同等事项;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明确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的情形、程序以及后续事项等;
  (9)前附表。明确招标活动中需要使用的表格文件格式,包括开标记录表、问题澄清通知、问题的澄清、中标通知书、中标结果通知书、确认通知等表格;
  (10)其他依据招标项目需要补充的程序性内容。
  编制投标人须知部分时,一般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根据国家或者行业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招标项目和相关市场交易特点以及招标人管理需求,合理确定招标服务计价模式、报价方法和相关要求(如投标限价等);
  (2)应当明确是否允许或者要求投标人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以及备选投标方案编制、提交的相关要求(一般适用于工程勘察、设计招标);
  (3)应当结合项目重要性、规模和技术特征,以满足评标工作实际需要为原则,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特别是表现投标方案的相关技术文件(模型、沙盘、展板、动画、音视频介绍、图纸图册等)的内容、形式、数量和制作要求等(一般适用于工程设计招标);
  (4)如投标技术文件拟采用暗标评审,须知中应当明确暗标技术文件的具体制作要求;
  (5)如设置投标补偿,须知中应当明确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经济补偿的具体方案,包括补偿范围、标准和办法等;
  (6)在满足相关法定投标准备时限的前提下,依据招标项目技术特点和复杂程度,结合投标技术文件编制内容以及深度等要求,合理设定投标人编制和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
  (7)应当明确投标方案知识产权范围、权属、侵权责任等相关事宜,通常可约定投标人拥有投标方案的著作权,招标人在其招标的建设项目中拥有中标方案的使用权,招标人若使用其他未中标人提出的投标方案应当事先征得其书面同意并支付合理使用费等(一般适用于工程设计招标);
  (8)招标人要求中标人办理职业责任保险的,应当在投标人须知中明确相关要求;
  (9)投标人须知中相关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其他部分内容衔接一致,特别是对合同执行有实质性影响的条款,如招标范围、服务期限、质量要求、报价要求等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中其他可能构成合同文件的相关部分保持一致。

  3 评标标准和方法
  一般包括评标方法、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等内容,相关编制要求如下:
  (1)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科学、公平和公正,满足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以及择优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依招标人授权确定中标人的需要;
  (2)服务类招标项目通常应当遵循基于服务质量和专业能力进行择优选择的原则,评标方法通常采用综合评估法,具体形式包括打分法、投票法、排序法等,主要评标因素通常包括技术方案、类似项目业绩、人员专业素质和能力、技术设备和专业手段以及服务费报价等,可根据所属行业、专业特点和具体需求加以选择;
  (3)相关行业、地方对评标方法选择、评标因素以及权重设定(选择打分法时)、评标工作程序等有具体规定和明确要求的,应当遵照执行。

  4 合同条款及格式
  为提高编写效率和质量,同时便于各方理解和认可,本部分内容应当尽量使用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合同示范文本编制,主要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编制合同条款及格式部分时,应当结合招标项目实际特点和管理要求,对服务范围和工作内容、服务期限和进度、服务质量标准、服务成果交付以及审查要求、酬金支付以及调整方法、专业分包、知识产权、职业责任保险、工作开展条件以及配合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和关键性条款作必要的细化和补充。

  5 技术标准和要求
  针对不同类别的招标项目,技术标准和要求部分的具体内容、表达方式和编写要求有所差异,但均应当完整、清晰地提供投标人全面理解服务采购需求和服务工作开展条件、进行投标决策、准备投标文件和进行投标报价所必需的信息,并随附必要的技术资料和证明文件,同时应当注意与招标文件其他部分内容衔接一致。
  (1)工程设计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准和要求部分(又可称为“设计条件与要求”或者“设计任务书”)一般包括项目概况、设计范围和工作内容、设计条件和依据、相关专业设计要求、主要服务要求(成果文件、周期、质量、配合技术服务要求等)等内容;
  (2)工程勘察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准和要求部分(又可称为“勘察任务与要求”或者“勘察任务书”)一般包括项目概况、勘察范围和工作内容、适用规范和标准、勘察条件以及相关技术资料、勘察技术要求、工作期限、勘察报告编制要求、专业力量配备以及技术装备利用要求、发包人提供的场地、材料、设施和设备的情况等;
  当工程建设项目规模较大且技术相对复杂、勘察工作涉及内容种类多、工作量大时,本部分还应当包括勘察实物工作量清单作为投标人竞争报价的统一基础;当工程建设项目规模较小、技术简单、要求规范且采用固定总价方式计价时,可不提供该实物工作量清单,由投标人依据相关标准规范和工程勘察任务书自行测算实物工作量,并按照投标人须知部分要求进行报价;
  (3)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准和要求部分一般包括项目概况、适用规范和标准、投标监理大纲编制要求、监理工作实施条件以及主要服务要求等。

  6 投标文件格式
  重点阐明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当使用的各类格式文件以及相关编写要求,如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联合体协议书、投标保证金、投标报价表、资格审查资料、其他材料等。本章节内容应当与投标人须知中的投标文件构成内容和编制要求,以及评标标准和方法中评标委员会的评审内容相匹配,不得设置与评审内容无关的格式并要求投标人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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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0 10:27:03 |只看该作者
精华贴,列入招标工作参考资料招标公司管理栏目。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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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1 08:48:21 |只看该作者
代理机构规范侧重于程序,侧重于对现有法律法规的梳理,总体缺少对招标采购中的技术因素、市场因素等业主期盼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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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1 08:48:21 |只看该作者
受教了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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