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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被判刑:习武少年将色狼打重伤获刑 遭猥亵女子未露面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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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4 09:29:1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见义勇为被判刑:习武少年将色狼打重伤获刑 遭猥亵女子未露面(图)
北京青年报 2016-04-20 09:12


见义勇为被判刑:习武少年将色狼打重伤获刑.jpg


  一年多前,四川省江安县一武校学生郭亮(化名)在一次外出时,因阻止陌生男子骚扰一名女孩,而将男子打成重伤二级,郭亮也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6个月,缓刑3年。因为获刑,郭亮想靠学来的武艺从事体育竞技的梦想泡汤了,只能跟父亲在工地打零工。日前,郭亮将自己的遭遇发到网上,希望当时他帮助过的那名女孩能够“站出来”,他希望女孩的出现能够让法庭就这起案件“再审一次”。
  郭亮至今认为自己当时是“见义勇为”,而法院认为他的行为属于“以暴制暴”。
  事件
  学武少年将人打成重伤
  今年18岁的郭亮是四川省江安县一所武术学校的学生,平时主要练习散打。2015年3月23日下午,郭亮和师兄乘坐从都江堰开往泸州的班车,“那天是去考教练资格证书”。郭亮对北京青年报记者回忆,当时车上有一名20岁左右的女孩坐在他们斜对面的位置,后来一名二十七八岁左右的男子上车后坐到了女孩旁边。
  郭亮回忆:“我看到那人对女孩动手动脚,女孩一直没反抗,在长途服务站休息时,那个男的试图和女孩一同上厕所,我当时以为他们是情侣关系。”
  当天下午6点左右,客车到达泸州客运中心,郭亮看到,那个女孩去打出租车时,车上对她“动手动脚”的男子也跟着跑了过去,拉扯她不让走。“我当时意识到他们可能不是情侣,就和师兄走上去问是怎么回事,那个女孩看到有人来帮忙,就跟我们说她不认识那个男的。”
  郭亮与师兄上前制止,与男子发生了语言冲突,双方随即动手。郭亮用武术中的“鞭腿”踢中了男子头部。郭亮说双方打斗的过程中,那名女孩离开了现场。
  男子挨了郭亮一脚后倒地昏迷,郭亮赶紧拨打了救急电话,随后警察也来了。事后,经过鉴定,郭亮这一脚将男子踢成了重伤二级,并构成七级伤残。
  法院
  以暴制暴不可取
  2015年8月,郭亮被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检方指控,2015年3月23日18时许,郭亮与同学在泸州市西南商贸城客运出租车进站处,指责被害人张某在都江堰到泸州的客车上猥亵妇女,并对张某进行殴打。其间,郭亮用鞭腿踢中被害人头部后导致其头部着地受伤。郭亮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建议判处二至五年有期徒刑。
  郭亮的判决书显示,法院查明,郭亮等人见被害人对邻座一女子有不文明举动,客车到达泸州西南商贸城客运站后,在出租车站,郭亮与同学上前指责被害人,并对其殴打,其间,郭亮用鞭腿踢中被害人头部导致其倒地时头部着地受伤。
  郭亮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人重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郭亮犯罪时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纵观本案的发生,虽然由于被害人的不当行为引发,但郭亮作为专业运动员选择以暴制暴的方法不可取,在给他人造成严重伤害的同时也给自己带来了严重的后果,希望被告人牢记此次教训。最终郭亮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6个月,缓刑3年。
  受害人父亲
  儿子没骚扰女孩
  昨天,北青报记者联系上受害人张某的父亲,他说自己今年50多岁,家里只有这一个孩子。
  张某的父亲至今仍坚称儿子没有骚扰女孩。他介绍,儿子当天是到成都给朋友办事的,据他了解,在车上邻座的女孩睡着了便把头靠在儿子的肩膀上。他也不清楚为什么儿子会被打成重伤。
  张某的父亲说,儿子被打伤后医药费已经花了快20万元,他借了很多钱,目前还在给儿子继续治疗。受伤之后,儿子整个人变得非常迟钝,说话不利落,右手使不上劲,夹菜都夹不动,为了不让儿子的右手肌肉萎缩,经常逼着他锻炼。
  律师
  提倡“见义勇为”但要适度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易胜华认为,见义勇为并不是刑法概念,从法律角度讲,见义勇为叫做正当防卫,正当防卫不仅针对自身遇到危险,也包括对他人遇到的危险去提供帮助,具体到该案中,当事人可能是防卫超出一定的范围,构成防卫过当。
  对于如何判定防卫是否过当,易胜华认为,关键是看对方实施行为的紧迫性,从法律上讲,如果当时当事人采取的不是猥亵或者骚扰行为,而是强奸或者杀人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那么阻止其行为时致死或致残都不会构成犯罪。
  在本案中,当事人可能对女性有些动手动脚或者言语猥亵,之后发生打斗,造成重伤,这种情况就是超出了必要的限度。
  易胜华认为,见义勇为当然值得提倡,但是要注意方式和方法。从法律上讲,“见义”也要适度“勇为”,要保持在只是用于“制止犯罪行为”这个层面,“法律并不提倡用暴力解决问题。”
  对于郭亮希望当事人能出来作证的想法,易胜华认为,即便女孩出来作证,也没法改变郭亮的行为在法律上的属性,“碰到这种事可以选择报警或者将其扭送到公安机关,而不是直接出手将对方打成重伤。”
  本组文/本报记者 李铁柱
  对话
  郭亮:就像训练场那样一脚踢出去了
  北青报:你们当时是怎么打起来的?
  郭亮:当时我们过去制止那个人(对女孩的拉扯),那个人说话有些冲,让我们别多管闲事,于是就吵起来了。动手之后我踢了他一脚,看他要还手就又踢了他一脚,第二脚踢到头了,然后他就倒在地上了。
  北青报:你学武多久?练到什么程度了?
  郭亮:我从小就喜欢这个(武术),学了大概有3年多,也希望将来能从事体育竞技这个行业,教练资格证书都考了。
  北青报:你学武以后有没有跟普通人打过架?知不知道自己学来的那些招数有多大的杀伤力?
  郭亮:学武以后都是在训练场跟别人对练,训练场上都有垫子,对练的也都是学武的人,基本没有跟普通人打过架。当时(伤人时)我没去想太多,就平时一样那么一脚踢出去了。
  北青报:这件事(被判刑)对你有多大影响?
  郭亮:影响特别大,我整个生活都改变了。事发时我还有两个多月就可以高考了, 但是因为这件事,高考没考成,没法上大学,想从事体育竞技的梦想也没戏了。也是因为这件事,现在哪里都不愿意接纳我,人们根本不听我解释。即使我有教练证,但只要一听说我在缓刑期间,立刻就不要我了。因为在缓刑阶段,去哪里都要打报告,什么工作也干不了,只能跟着父亲在工地上做一些零工。
  北青报:于是你希望当时帮过的那个女孩子站出来拉你一把?
  郭亮:我是希望那个女孩能站出来,我希望她出来可以让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改变我们的命运。不然要赔的钱实在太多了,我真赔不起。
(稿件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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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4 09:30:36 |只看该作者
博客中国 > 社会



习武少年将色狼打重伤何以被判刑


作者:东江娃    2016-04-21 07:42
栏目:默认栏目
标签: 社会 杂谈


以暴制暴 ?.jpg


    据中国青年报4月20日的消息说,一年多前,四川省江安县一武校学生郭亮(化名)在一次外出时,因阻止陌生男子骚扰一名女孩,而将男子打成重伤二级,郭亮也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6个月,缓刑3年。因为获刑,郭亮想靠学来的武艺从事体育竞技的梦想泡汤了,只能跟父亲在工地打零工。日前,郭亮将自己的遭遇发到网上,希望当时他帮助过的那名女孩能够“站出来”,他希望女孩的出现能够让法庭就这起案件“再审一次”。郭亮至今认为自己当时是“见义勇为”,而法院认为他的行为属于“以暴制暴”。   
    然而,这位“见义勇为”的郭明认为自己很冤,他希望联系上受害女子出庭作证。对此法院表示,纵观本案的发生,虽系被害人的不当行为引发,但被告人郭明作为专业运动员选择“以暴制暴”的方法亦不可取。律师指出,即使找到当事女孩也无法改变此行为在法律上的属性,对案件的最终结果难以带来实质性的影响。这事情房源方面认为,纵观本案的发生,虽系被害人的不当行为引发,但被告人郭明作为专业运动员选择“以暴制暴”的方法亦不可取,在给他人造成严重伤害的同时,也给自己带来了严重的法律后果。
    而且,对于郭明等人的行为是否见义勇为需要政府来进行认定,即便是见义勇为也不会对案件的定性造成改变。比如说,在某人抓小偷,中途却将小偷失手打死了,他同样会受到惩罚,因为你剥夺了别人的生命权。对他人对第三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被告勇于站出来制止不法侵害是值得肯定和鼓励的。但是,这个防卫行为如果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他人受伤,则可能构成过失犯罪甚至是故意犯罪。
    的确,像这事情无疑令人“心寒”的,营造一个扶正祛邪、惩恶除暴、抑邪扬善的社会氛围,需要越来越多的人,像前面新闻所说的武校学生那样,敢于“挺身而出”,甚至不顾“自身安危”。这样的见义勇为精神是否误导了整个社会的价值取向,都将有逐渐模糊乃至扭曲的危险,乃至戾气横行,好人受气,也因此像这“见义勇为”学生的命运,尤其令人关注。问题是“以暴制暴”确实是不可取的。
    在这起案件中,是面对他人对第三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被告勇于站出来制止不法侵害是值得肯定和鼓励的,但是这个防卫行为如果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他人受伤,则可能构成过失犯罪甚至是故意犯罪。法院判决是根据其行为过程和行为后果来认定的,而不是基于有没有得到当事女孩的证实。因此只要这个认定成立,即使找到当事女孩也无法改变此行为在法律上的属性,对案件的最终结果难以带来实质性的影响。
    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公民在紧急的情况下,遇到了一种可能存在极端危险的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公民自己也不要轻易地采用很极端的方式对付他,有时仅有良好的动机和愿望不一定导致良好的结果。比较好的做法是向警方报警,如果在报警的同时,又能始终跟着这个人,掌握他的去向,协助公安机关来抓捕,这样可能更合适。见义勇为要有勇气,有谋略,但还要有度,有勇有谋有度,公民才能很好地见义勇为。
    一般来说,诸如像对于见义勇为往往也是群众性的集体行为,大家在一种情绪的激动之下,即便是一个有理性的正常人,在这种情况下要掌握实施见义勇为的度,是非常困难的。然而,像前面新闻报道的事情可以看出,被告人的后果造成受害人构成重伤二级伤,似又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但是被告是在踢打受害人,受害人倒地受的伤害,这个是不是直接加害行为,在判决时应当予以考量。对于能否找到当事女孩,对本案的法律定性不会有大的改变。诸如此类。








    东江娃 于2016年4月21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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