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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一阵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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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试论住建部规范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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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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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6 13:20:06 |只看该作者

回 一阵阳光 的帖子

一阵阳光:一夜之间楼都盖了这么高了,果然话题很热。可就是和我发帖的内容越来越没啥关系了。


住建部建办市函[2016]462号以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限制了招标人、评标委员会依法享有的权利,也超越了我国招投标分行业监管的现状,让我们这些一线的人员无所适从。

....... (2016-05-26 11:44)
最大可能是这个有形市场,既无住建部的批准、又没有交通部的许可,且不执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所以,这种假设没有实际意义,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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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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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6 13:35:20 |只看该作者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

工程量清单是住建部主导推行的计价方式,财政投资的工程不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清单计价的招标有吗?不都是按照住建部的清单计价规范执行吗?计价规范的效力肯定比标准施工招标是更差,各地的招标人还不是得执行,呵呵



关于资质的使用及解释权,在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当中,已经有了明确说明,相关内容如下: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试点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和发现问题。
    第十二条  在试行过程中需要就如何适用《标准文件》中不加修改地引用的内容作出解释的,按照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部门职责分工,分别由选择试点的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因出现新情况,需要对《标准文件》中不加修改地引用的内容作出解释或调整的,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作出解释或调整。该解释和调整与《标准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既然是已经过了“试用期”,施工资质的管理就不需要考虑选择试点的部门是哪一个了,只需要考虑国务院的部门职责分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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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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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6 15:00:41 |只看该作者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关于资质的使用及解释权,在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当中,已经有了明确说明,相关内容如下: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试点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和发现问 .. (2016-05-26 13:35) 
标准施工文件的规定,已经在2013年九部委23号令中修改为暂行规定。
原第二条范围修改为“本《标准文件》适用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原文件中的“试点项目”全部删除。
删除原第十二条的“在试行过程中”
原第十二条的“选择试点的部门负责”修改为“有关部门负责”

请注意,第十二条规定的是如何适用标准文件的解释权,第十三条的规定加上了调整权。
调整权不是单个部门,而是多个部门联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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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34#
发表于 2016-5-26 15:24:21 |只看该作者

回 一阵阳光 的帖子

一阵阳光:一夜之间楼都盖了这么高了,果然话题很热。可就是和我发帖的内容越来越没啥关系了。


住建部建办市函[2016]462号以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限制了招标人、评标委员会依法享有的权利,也超越了我国招投标分行业监管的现状,让我们这些一线的人员无所适从。

....... (2016-05-26 11:44) 
根据您的假设:
1、估计该招标中心是受交通行政监督部门的委托进行执法,否则无权表示“不同意”吧。
2、招标人(公路局)执意坚持要核实原件也没问题,交通监管部门拿他也没法子。一是住建部的文件影响不到公路项目,二是该《通知》只是一份函,监管部门找不到行政处罚依据啊。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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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35#
发表于 2016-5-26 17:41:14 |只看该作者

回 海先生 的帖子

海先生:根据您的假设:
1、估计该招标中心是受交通行政监督部门的委托进行执法,否则无权表示“不同意”吧。
2、招标人(公路局)执意坚持要核实原件也没问题,交通监管部门拿他也没法子。一是住建部的文件影响不到公路项目,二是该《通知》只是一份函,监管部门找不到行政处罚依据啊。 .. (2016-05-26 15:24) 
现在各地方的招投标交易中心一般将房建、交通、水利等工程项目都放在了一起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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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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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7 10:13:28 |只看该作者
住建部的一个文件有必要这么热吗?一个企业手里就两张纸,一个正本一个副本,如果开标都要原件,同时只能应付两个,第三个就无证可拿,一个大点的企业同时可能参加几个项目的开标,又不在同一地点,你说怎么办?再就是文件中的“跨地区”纯粹是画蛇添足,统统不需提供就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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