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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万
版主
阳春三月
一阵阳光:一夜之间楼都盖了这么高了,果然话题很热。可就是和我发帖的内容越来越没啥关系了。 住建部建办市函[2016]462号以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限制了招标人、评标委员会依法享有的权利,也超越了我国招投标分行业监管的现状,让我们这些一线的人员无所适从。 ....... (2016-05-26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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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 工程量清单是住建部主导推行的计价方式,财政投资的工程不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清单计价的招标有吗?不都是按照住建部的清单计价规范执行吗?计价规范的效力肯定比标准施工招标是更差,各地的招标人还不是得执行,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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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大力:关于资质的使用及解释权,在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当中,已经有了明确说明,相关内容如下: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试点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和发现问 .. (2016-05-26 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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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海先生:根据您的假设: 1、估计该招标中心是受交通行政监督部门的委托进行执法,否则无权表示“不同意”吧。 2、招标人(公路局)执意坚持要核实原件也没问题,交通监管部门拿他也没法子。一是住建部的文件影响不到公路项目,二是该《通知》只是一份函,监管部门找不到行政处罚依据啊。 .. (2016-05-26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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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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