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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ary974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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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竞争性谈判可以标注品牌型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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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11#
发表于 2007-8-22 21:58:37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了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三种情况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至于你说的那些通用的办公设备,我觉得采购竞争性谈判的方式到不是最优选择,如果招标金额较大可以采购公开招标的方式,如果金额较小,建议采购询价的方式。
幸福活一天,胜过浮华过一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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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2#
发表于 2007-10-23 10:51:36 |只看该作者
确实比较麻烦,不是同一档次的商品,价格和售后服务使用寿命,包括所选择材质肯定不一样,建议还是要加重推荐品牌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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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07-10-23 10:53:12 |只看该作者
虽然技术参数一样,可是,材质\\寿命/服务还是不一样,尤其是通用办公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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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07-10-30 11:54:27 |只看该作者
也可以参照财政部18号令的评标方法来打分,如果是通用设备,品牌差异又比较大可以用性价比法啊!不过做谈判比较麻烦,如果对报价较低的供应商处理不当,很容易引起质疑和投诉。
幸福活一天,胜过浮华过一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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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5#
发表于 2007-10-31 16:07:58 |只看该作者
品牌是不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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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6#
发表于 2009-5-12 10:12:35 |只看该作者
我们现在的一个项目就出现质疑,也就是品牌的问题!现在还不知道怎么答复!郁闷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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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09-5-12 11:01:16 |只看该作者
“18号令”第一章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第三条又指出:“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可以看出,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中,除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以外,对于其他采购方式(如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并没有做出强制性规定。既然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对于政府采购中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项目内容,应该可以指定品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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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18#
发表于 2009-5-15 10:49:06 |只看该作者
竞争性谈判不是招标啊  没有特别规定 应该是可以指定的 再说了通用货物的话 虽然品牌定了可以选代理嘛 不要求单一授权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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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焦虑,是因为你们既想活得有意义

19#
发表于 2009-5-18 16:39:49 |只看该作者
北京市政府采购规定 竞争性谈判必须是最低价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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