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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kenx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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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手请进 为什么是选择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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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11#
发表于 2007-7-29 15:04:54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应该选a直接有效。因为修改报价函是投标截止之前提交的(当然前提是在修改报价函中声明了原投标文件中的报价作废,要不然就有两个报价)。我不清楚为什么要澄清说明之后才能作为有效。否则就有两种可能,一是修改后的报价不具有竞争力,投标单位肯定以原投标报价为准;二是如果修改后的报价有竞争力,投标单位就以修改后的报价为准。这样就出现了投标单位有两种选择,不公平。

及:另外不排除投标单位和招标代理单位相互沟通,如果投标单位修改后的报价不具有竞争力,代理单位就不唱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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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07-8-3 16:46:40 |只看该作者
同意2楼的观点,对唱标结果没有疑义且签字确认,答案应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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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07-8-6 16:48:51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8楼baorx2007-07-23 13:08发表的:
很同意楼上众位专家们的意见,我倒还有一点另外的看法。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的同时递交了这份“修改投标报价的函件”,但在唱标时招标代理机构没有唱该函件的情况下,该投标人居然以沉默回应,我想是不是还存在下列因素呢?

一、是在投标书递交前,该投标人可能感觉到自己的投标报价并不具备竞争力,所以临时修改了投标报价,毕竟重新制作投标文件可能在时间上并不允许了。
.......
8楼的看问题还是比较实际的,作为投标人参加开标会场,不会只派送标书的人尤其是有修改函这样重要更改的情况下,投标人看到其他投标人报价后会根据结果再决定是否指出招标代理漏唱其修改部分,所以在招标代理请投标人确认报价时没有提出异议应该作为默认结果,毕竟价格是投标最核心部分。作为公开数据不应该乱修改,尤其是价格是不应该作为修改部分,除非投标人的报价范围有误,评委可以根据其标书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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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07-8-17 12:02:07 |只看该作者
我倒是觉的,不管你变更了多少次报价,但最终只有一个报价,所以选择也就只有一个.也就只以最终报价为准.因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是允许修改报价的,至于招标公司没宣读,而投标企业又未提出疑义,是招标公司失职在先,作为招标监督部门和评委是应该接受这个报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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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15#
发表于 2007-8-18 15:41:01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3楼zzzjjj2007-08-17 12:02发表的:
我倒是觉的,不管你变更了多少次报价,但最终只有一个报价,所以选择也就只有一个.也就只以最终报价为准.因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是允许修改报价的,至于招标公司没宣读,而投标企业又未提出疑义,是招标公司失职在先,作为招标监督部门和评委是应该接受这个报价的

没有唱出修改的标价的确是招标公司的失误,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投标企业没有疑义就是默认.
我觉得招标公司所扮演只是一个组织,主持的角色,
其目的是要提供一个公平透明的招标投标环境
在这种情况下,必然以已唱出来的标价为准.
即使是招标公司的责任,这时候不仅是强制招标公司/招标监督部门和评委接受的问题
还是让其它投标人都接受的问题.

游戏规则已经定好,这时候要推翻,甚至作些微的修改
都不公平.
Study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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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徽章

16#
发表于 2007-8-20 17:47:44 |只看该作者
这种情况,就类似于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做了两份不同的报价涵。
很显然,无论选择哪个对其他投标单位都是不公平的,除非选择对其最不利的那个报价,且其他投标单位均无异议。

如果这种情况也被允许,那么如果我是投标单位,我会在投标文件中做N份不同的报价,然后最后才递交投标文件(可以最后一个唱标),如果宣读了对我有利的报价,我会默许,如果宣读的是对自己不利的报价我会选择澄清。
很显然这样做对其他投标单位是非常不公平的。

无论选择有效还是澄清,我觉得都会引起其他投标单位的投诉。
最好的办法,就是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对投标报价做出明确的规定,避免投标单位钻空子,避免给业主和监督单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同时又可保护代理单位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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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17#
发表于 2007-8-21 11:22:21 |只看该作者
唉,楼上很多观点都认为报价有效.
我想问一下,如果你是其中的一个投标人,你知道有一个投标人的报价中出现这种情况并中标,你是什么感觉.
现在招投标中黑暗的东西太多了,不能不让人联想这是不是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一种黑暗交易呢.
招投标法明确规定了,在招投标整个过程中,就不应该存在对其他投标人不利的行为,现在让一个投标人拥有二个报价的选择权利,难道是一种公平,难道是对其他投标有利的?
全面阉割和镇压民族性格中的狼性,造成全民族羊性化--落后挨打;疯狂释煽狼性,将世界变成人间地狱--死路一条.没有民族性格,只会败坏民主声誉,成就更为专制政体.转换农耕民族性格必须经过“野外放养”的过渡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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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8#
发表于 2007-8-23 12:12:45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2楼Laochan2007-07-21 11:59发表的:
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没有撤回那函件,函件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唱标时必须唱出。
二、该投标人没有异议,可能唱出来对他不利。
三、答案应该为B. 无效。
四、理由见《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
陈老师的第四点理由应该是引用的商务部国际招标文件文本,在此文件“投标人须知”第22.2中明确规定招标机构须宣读投标人的修改,22.3规定未读出的内容,评标时不予考虑。所以招标机构如因自身原因未读出投标修改的话,是有责任的。
另个,楼主未说明这个项目是什么类型的项目,在部分不是很规范的招标机构文件中似乎无商务部文本这么详尽的规定,如此,则又要扯一番皮了。
以招会友 email:lawyerlei@139.com QQ:39723296 www.sfcx.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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