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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在政府采购项目中只允许生产商领取招标文件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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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0 14:26:0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在实际的政府采购项目中,招标人如果要求只允许生产商报名领取招标文件,经销商和代理商不能参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相应的法律条款都有哪些? 首先,感谢大家对新人的支持和帮助。欢迎大神帮忙解答![s: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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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0 15:02:12 |只看该作者
感觉不符合 政府采购法以及相关实施条例,具体可以参照相关法律法规。[s:125]
土木工程、计算机专业,经济师、高级工程师。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招标师、一级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 安徽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安徽节能评审专家。项目总监、可研报告、节能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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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0 18:13:49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法第五条[/tabl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table]
财政部18号令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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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0 19:05:21 |只看该作者
一般来说领取或购买招标文件的条件只限定于具有授权书或介绍信等能证明购买人身份的文件,对于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中的要求不做判断。即便只限于制造商投标(暂且不论其是否合法),代理商购买文件也应该可以。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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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1 08:22:53 |只看该作者

回 bidboy 的帖子

bidboy:一般来说领取或购买招标文件的条件只限定于具有授权书或介绍信等能证明购买人身份的文件,对于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中的要求不做判断。即便只限于制造商投标(暂且不论其是否合法),代理商购买文件也应该可以。 (2016-07-20 19:05)
那容易导致开标不足三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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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1 08:31:32 |只看该作者
在国内、外的大型企业,一般销售都是委托专门的旗下销售公司(子公司)进行销售,如格力、美意等,个人意见楼主提出的情况啊,首先是不符合国情、企业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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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1 09:50:51 |只看该作者
我觉的这种设置是可行的,没有明确的法规禁止,确有类似的复函举例了。
                                                                                          
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
财办库【2003】38号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请示》(冀财采[2003]9号)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际惯例以及《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精神,公开竞争是政府采购的基石。政府采购的竞争是指符合采购人采购需求的不同品牌或者不同生产制造商之间的竞争,原则上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有一家投标人,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如中央单位2002年实行的计算机、打印机和复印机协议供货制度,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只允许投标产品的生产制造商总部参加投标,或者由生产制造商总部全权委托一家代理商参加。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政府采购法》实施后,为了避免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出现多个投标人的现象,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以及政府采购服务和工程,也按此方法计算供应商家数。
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做自己感兴趣而擅长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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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6-7-21 12:40:54 |只看该作者

回 2008biaoye 的帖子

2008biaoye:我觉的这种设置是可行的,没有明确的法规禁止,确有类似的复函举例了。
                                 .. (2016-07-21 09:50) 
这个回复函主要内容是两个以上投标人提供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如何认定的问题,本质并非可以限制投标人为厂家或代理商。您标红的内容也是如此,主要意思是如何引导不同品牌之间的竞争,同一品牌同一型号投标的问题。
即使该回复涵如您所言,其也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连规范性文件都算不上。只能作为一种参考,不具有任何强制性(且该涵明确如何认定供应商数量,都需要在招标文件中列明)
限制投标人厂家或代理商,违背政府采购法第五条,限制排斥供应商自由进入当地或行业政府采购市场,无论是厂家还是销售代理商,主要依法成立具备该项目的经营范围,便可自主决定是否参与。有权不能任性,特定资格条件也不得随意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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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2 14:46:38 |只看该作者
如果是货物,标书中要求只能生产厂商投标,没有法律法规支持,引起质疑投诉风险很大;并且这样做,有的情况不合理,比如好多产品,生产厂商不会直接投标,它的销售都是通过自己专门销售公司来进行投标等活动。但是如果,要求厂商的唯一授权,也就是只能一个品牌来投标,是没有问题的,依据如楼主提供。



如果是服务,比如印刷、制作,规定只能生产厂商原厂来投标,应该怎么描述呢?显然,如果某商贸公司来投标,不合适,他们不能是代理商或经销商吧?
如果是工程,又怎样避免借用资质揽活,自己干的情况呢?工程招投标领域是怎么规定和界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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