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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最新的几个跟贴:
贴子回复:
作者:王毅青
题目:参与讨论
没承想一个标书密封的问题居然讨论成有史以来最热烈的状况。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对于这个内容,相信投标人、招标人、公证人都是很明白的。它是为防止在递交标书后到开标时这个时间内由招标人保管不当而发生问题。《招标投标法》出台前大家还都是习惯头天接受投标文件,由公证人或监督人贴封条,第二天开标,所以这句话至关重要。
现在其实工作中,递交的标书肯定是密封了的,递交后放在醒目处,所以不会发生由招标人保管不当引起破损、报价失密等情况。代理机构在接受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时应认真、负责的检查,该有启封章的要看启封章,该有项目名称的、投标人名称的都要看仔细,提前提醒投标人。那么既然你已经接受了,你就有责任了,如果出现问题发生投诉少不了你。所以我一直在讲工作应认真,不得马虎。
楼主说的情况肯定是密封了,所以代理机构收了,只不过是密封的不是很规范,而投标人代表或公证人找到不规范的地方了。这就麻烦了。所以开标现场当场互验也是必要的,即使有些小缺陷(如章不清楚、没有改好启封章、编号错了等),通过互验大家都没有了疑问,或者有些小疑问但并没有实质性投标文件的改变,还是可以当场解决后接受投标和正常开标的。而且,那时候如果是投标人代表不依不饶的非得把别人挤出去,也显得有失风度,一般大家都会认可,当场解决省得过后的麻烦。
如果连工程项目名称都写错了,或要求加盖公章而没有盖,或没包起来已经散了,我看谁说也不行了,肯定是不受理的。
这个确认无误,是密封情况,所以,密封了而只是没有招标文件规定的那么细致,可以认定不是实质性偏差的,还是可以参加开标的,不然对投标人和招标人都没有任何好处,尤其是在没有几家人投标时。
其实,对于标书密封情况在现实工作当中肯定还是要灵活掌握的。例如,象那种招标文件要求密封两层的只封了一层,这个还是开标后才能发现,其实现场已经到人了,收下了,也就没有不接受而邮寄回去的问题,依我看接受下来开标没有什么问题。类似情况很多(如报价信招标文件规定单独密封,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但投标人倒是单独密封了,可又将小信封包在投标文件里了,手头上又没有公章,要是这样密封也按没有依照招标文件要求,不予受理也挺可惜,况且有时文字上的描述相互理解的也不都一致),现场大家互验一下,确认没有问题就可以正常开标了。
自己认识,参与讨论,并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毅青
2007-07-26 09:34:54
贴子回复:
作者:招标老陈
题目:讨论。
MAIL:guest
还是招标法第36条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结果就是你不被受理。
你可以对此当场提出异议,但经公正人员或招标人核查,确实密封不符合要求,结果就是你不被受理。开标现场不可能有时间让其他投标人等着处理结果,因为查清可能要很长时间。
招标老陈。
2007-07-25 19:30:05
贴子回复:
作者:
题目:再探讨
MAIL:
我是楼主,我想再和两位专家进一步探讨.假如我是一投标人,递交标书时招标代理未对我的标书提出疑议,并接收了标书,并且在标书接收记录上签字,密封情况良好,但是在开标现场检查标书环节又认为我的标书密封不符合规定,不予受理,并继续开标.那么我会提出疑议,既然招标代理接收了我的标书,并签字密封良好,我不管是因代理保存不当还是招标代理检查失职,我只认已签字确认.如果我对此问题投诉,监督部门该如何处理,招标项目是否有效.谢谢.唐老师\\陈老师
2007-07-25 17:1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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