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1582|回复: 3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关于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适用情形问题

[复制链接]

5

主题

0

好友

327

积分

骑士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6-10-8 15:31:1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根据财政部74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能否理解为只要是目录以内,采购限额以上、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货物、服务都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是否需要经监管部门审批?办法中只针对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项目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审批有规定。请各位指教。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

主题

1

好友

498

积分

骑士

沙发
发表于 2016-10-8 16:15:35 |只看该作者
请注意看竞争性谈判适用的几种类型,不能说采购限额以上,公招限额以下就可以用竞争性谈判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25

主题

14

好友

1万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板凳
发表于 2016-10-8 21:34:10 |只看该作者
还要看法定的竞争性谈判适用情形,对于采购限额以上、公开招标数额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以“依法”选择适用的采购方式,无需事前经批准。如不按规定情形选择采购方式自行承担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8条规定得法律责任
已有 1 人评分金豆 收起 理由
bidboy + 3

总评分: 金豆 + 3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25

主题

107

好友

2万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版主勋章 社区明星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社区劳模

地板
发表于 2016-10-9 10:13:09 |只看该作者
采购法中对采购方式的适用还有说明,所以选择采购方式时应该符合其适用情形。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Archiver|手机版|bbs.ebnew.com

GMT+8, 2024-11-28 00:17 , Processed in 0.070016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