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6-10-14 08:41 编辑
财政部公布 ppp文件, 有争议 【转贴】
【观点】“强制”PPP,业内热议中
2016-10-13 编辑部 [url=]PPP导向标[/url] PPP导向标
PPP导向标·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
财政部12日发布通知,要求大力践行公共服务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加大PPP模式推广应用力度。根据发布的《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90号),PPP模式推广应用力度将进一步加大,在中央财政给予支持的公共服务领域,可根据行业特点和成熟度,探索开展两个“强制”试点。具体来看,在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领域,各地新建项目要“强制”应用PPP模式。在其他中央财政给予支持的公共服务领域,要“强制”实施PPP模式识别论证。
通知并称,对于涉及工程建设、设备采购或服务外包的PPP项目,已经依据政府采购法选定社会资本合作方的,合作方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合作方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此文甫出,便引发业界广泛热议。PPP导向标(ID:NDRC_PPP)整理了部分业内人士的观点,以供方家参考。
“二、进一步加大PPP模式推广应用力度。在中央财政给予支持的公共服务领域,可根据行业特点和成熟度,探索开展两个‘强制’试点。在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领域,项目一般有现金流,市场化程度较高,PPP模式运用较为广泛,操作相对成熟,各地新建项目要‘强制’应用PPP模式,中央财政将逐步减少并取消专项建设资金补助。在其他中央财政给予支持的公共服务领域,对于有现金流、具备运营条件的项目,要‘强制’实施PPP模式识别论证,鼓励尝试运用PPP模式,注重项目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 ” ——《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90号)
1、看到这个文之后是震惊,没想到财政部推动PPP决心如此之强、力度如此之大。
2、一份与现代财政制度背道而驰的文件,对该文的几点质疑:一是视国家财力为家资,规定国家财政基金优先支持财政部入库项目,如按此逻辑,发改委提出进发改委库的项目,优先立项、优先出台专项价格政策等,让地方和企业如何适从?二是提出强制PPP,既不科学,也以财权粗暴干涉地方事权,更有违法之嫌。对环境公用设施,
PPP在财力意义上解决了政府财政集中支出在年度上的摊销,社会资本未构成新的资金来源,终极资金来源是用户收费和财政兜底支出。从中西部看,居民对收费的承担能力弱、地方的财政支撑弱、对产业资本的谈判能力也相对较弱进而成本相对高,没有中央投资的补助,就是P也P不起来的。据对云贵川已建成设施的调查,包括特许经营建成的设施,完成投资中约54%来自中央投资补助。在中央目标统筹的基础上进行财力统筹是必要的。对在推进现代财政制度的背景下出台这样的文件感到惊讶,不知部里条法司有无进行严谨的合法性审查。
3、“强制”试点PPP模式,政府绝不能做“甩手掌柜”。例如,在各方长期“头疼”的农村生活、面源水污染处理上,政府推广PPP的模式,不仅是引导,还要和社会资本预期深入合作展开治理。
4、财政部此次“强制”的表态,意味着垃圾、污水处理等行业迎来了真正的市场化。实际上,目前水污染、工业垃圾处理需求较大的企业有相当比例与重工业相关,这类产业同时为当地带了大量财政收入,因而企业自身及地方政府也会保障这些项目和企业在垃圾、污水处理方面的预算,拥有了稳定的收费来源,垃圾处理行业就不再是公益事业,而初步具备了推广PPP模式的基础。
5、强制推行PPP,古今中外第一次提出,够大胆,够创新。问题有三:一是PPP是否能强制推行。PPP是选项之一,不是必选项。PPP推行力度最大的英国,也明确规定PPP方式只是众多采购方法中的一种,大约只占公共部门投资的11%,是经过物有所值分析后觉得有必要才采取的,没有任何一个领域是强制推行。二是即使可以强制,该由哪些部门来规定?行业管理部门是否要参与?地方事权范围内的事情,是否要听取地方意见?第三,即使要强制,该采取什么方式、由哪个层级的法规或文件来规定?一个部门文件,是否有此效力?
6、为了占领PPP制高点,也是拼了,够强势。物有所值评价通不过,也强制PPP?道理讲不通。高速公路项目更有现金流,也强制?行政命令违背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精神。从另一方面说,投资者也不是可以强制入P的。
7、第一个P强制第二个P,已经违背前两个P的平等地位,也违背了其精神核心,如此条件下,第三个P就无从谈起。
“九、简政放权释放市场主体潜力。各级财政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加强项目前期立项程序与PPP模式操作流程的优化与衔接,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环节。对于涉及工程建设、设备采购或服务外包的PPP项目,已经依据政府采购法选定社会资本合作方的,合作方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合作方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90号)
8、这个通知的出台起到了“两标并一招”的作用。即政府在采购投资商时,只要投资商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就无须二次招标。这样不仅能更多地吸引有资质的社会资本方积极参与PPP,而且能加快PPP项目的推进和落地。
9、关于《通知》第九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可以不进行招标。而《通知》第九条说的是,已经依据政府采购法选定社会资本方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可以不再对工程建设、设备采购等进行招标。
核心问题有三:
第一,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不同,把两个法混搭使用,合理合法合规吗?第二,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由不同部门分管,只由某一个部门单方规定,而不是由两个部门共同规定,合理合法合规吗?依法行政的精神何在?第三,按此规定,一个投资上百亿的项目,可以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选定社会资本方,然后由它来直接建设,不需要经过任何一次招标过程。公平公正合理吗?是否会引发建筑市场的混乱呢?
10、在市政公用行业的基础设施PPP领域,特许经营是过去十三年以来积累的成熟模式,继续推进是稳健务实的,不过按说这方面属于市政公共服务范畴,环保部职能属于末端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应是建设部,需要加上他们一起来深度研究其顶层结构和行业规律。类似的,还有后面所提到的市政公用领域的采购原则、国有事业单位的改制,以及污水、垃圾这类市政公共服务的价格机制等问题。
11、如果能力驾驭不了需求,其后果有二:一是项目满天飞就是落不了地;二是匆忙“硬着陆”,为未来埋下隐患和危机。中国PPP已驶入快车道,唯有理念到位,规则到位,能力到位,我们才能开得快一点,载得多一些。中国PPP,请量力而行。
……
后续报道,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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