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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来了!获权威检定 政府采购“山寨”测速仪出现问题究竟谁之过? 【转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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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0 08:45:1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问题来了!获权威检定 政府采购“山寨”测速仪出现问题究竟谁之过?

2017-01-09 今日采购舆情 今日采购舆情


湖南益阳一市民因开车超速被罚款扣分,不服告到法院。随着证据的提交及后续调查,他发现,这台用于交警执法取证、自2013年以来一直使用的雷达测速仪,竟然是“山寨”的——“生产厂家”所在地执法部门发函确认,当地厂家根本没有生产、销售过该雷达测速仪,也未与益阳交警部门有过业务往来。


2017年1月4日,益阳市交警支队法制科科长姚健敏向记者承认,他们使用了没有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的雷达测速仪,但该雷达测速仪获得了湖南省计量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湖南省计量院”)的检定证书,“‘山寨’也好,‘三无’也好,责任不在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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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益阳市民徐真建测速的那款雷达测速仪,铭牌上的“生产厂家”否认系其生产

1月5日,湖南省计量院相关人士告诉记者,他们只是个技术机构,仅对出具的数据负责,厂家是否“山寨”,他们没有核验义务,“而这样一台设备能否用来执法,由交警他们自己控制。”院方人士称,益阳交警部门每年有四五台该款雷达测速仪通过了检定。

当地政府采购部门人士称:“不可能去对购买物品鉴定真伪质量,没有合格厂家生产的产品本身不能进入政府采购,买来冒牌产品,由采购人自己承担。好比消费者买了质量不好的车,交警给负责吗?”

益阳市质监局的答复则显示,该雷达测速仪没有按有关规定备案。

而当事市民追问的是:这样一台出厂不明的“山寨”测速仪,是如何躲过多个环节上路执法的?

受罚市民:交警用“山寨”测速仪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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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真建说,他就是在这个路段被交警的流动雷达测速仪测出超速

2016年1月4日,益阳市民徐真建因超速接受了罚款100元、驾驶证扣3分的行政处罚。警方提供的信息显示,2015年12月29日9时46分,他驾驶的湘H2XR58号小汽车在益阳市迎宾路的团圆路口至龙州路路口路段超速,并被流动测速仪抓拍到了。当时他驾驶车辆的行驶速度为71公里/小时,超过迎宾路限定时速60公里的18%。

“我感觉自己被‘埋伏’了。”徐真建说,他平时开车一向稳妥,经过那条路时没注意到还有测速。为了通过汽车年检,他处理了罚单,但随后向处罚他的益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的上级益阳市交警支队提起行政复议。警方维持了原行政行为。

之后,徐向益阳市赫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9月5日一审败诉,案件目前在二审程序。

在诉讼过程中,徐真建发现了一些可疑情况。

益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行政诉讼答辩状称,其用于迎宾路上的移动测速设备是安装在制式警车上,由民警驾驶和操作的。其采集湘H2XR58号车辆交通违法信息电子监控记录证据照片的,是由无锡市恒通智能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恒通公司”)生产的测速系统,雷达型号为RAPIER II B,采集时该测速仪在湖南省计量院检定合格的有效期内。

同时,警方提交湖南省计量院出具的检定证书,标明该雷达测速仪的型号/规格:HIT-CQ,出厂编号:G12008061。


2017年1月5日,记者探访与益阳交警签订供应安装“雷达测速系统”的企业,该企业在工商登记的地址是住人的出租屋,住户称不认识该企业及法定代表人。

徐真建及其诉讼代理人张彦,据此在网上查阅无锡恒通公司的情况。“国家质检总局规定,雷达测速仪属于重点管理范围内的计量器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不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这个厂家有生产许可证吗?”张彦问。

这个结果很快查出来了,因为按照规定,省级质监部门会定期公布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名单,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而张彦、徐真建查遍无锡市相关部门公示信息,没有查到恒通公司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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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交警被告上法庭后,湖南省计量检测研究院到益阳把这台标着“生产厂家:无锡市恒通智能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雷达测速仪拆开。

同时,徐真建通过相关渠道获知,益阳多个交警部门都在使用由“无锡恒通公司”生产的测速系统,有的型号/规格是:HIT-GQ系列。

“这么重要的计量器具,没有许可证书也敢生产?”2016年12月8日,张彦向厂家所在的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该公司非法生产。

让人意想不到的是,2016年12月26日,该局向张彦寄来了锡山市管告字(2016)07第12-26号“行政处理告知书”,称该局执法人员对无锡恒通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查,未发现该公司“有生产、销售HIT-CQ/GQ雷达测速仪的行为”,也未发现该公司“与湖南省益阳市公安交通警察部门有过业务来往”。所以,对于张彦投诉的该公司“无许可证非法生产”,决定不予立案。

而无锡恒通公司向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情况说明”表明,该公司网页上宣传的车载雷达测速仪是为了推销,实际未销售过,也从未生产过,“也从未生产过HIT-CQ/GQ雷达测速仪”。该公司相关人士向记者证实,他们并没有生产雷达测速仪的许可证。

徐真建惊呆了,“交警用一台‘山寨’测速仪执法取证!这台冒牌设备到底哪儿来的?”

交警:通过政府审批采购,获权威部门检定

2017年1月4日,益阳交警支队一大队副大队长袁卫,向澎湃新闻回应了这一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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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无锡市恒通智能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给张彦的回复

他介绍,2013年,该大队通过长沙一家代理商购买了“无锡恒通公司”的雷达测速仪。当时他们不知道生产雷达测速仪的厂家没有国家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书,也不知道需要这张许可证。“是二大队先买,说好用,我们通过他们的介绍才买的。厂家可以提供湖南省计量研究院的检定证书。我们咨询了同行、支队、质监局熟人等,听说只要取得了省计量院的检定证书,到时候有什么问题也不是我们的问题。所以,我们通过市政府采购办审批后,购买了这台设备,我们只是使用单位,所以对于该设备存在的其他问题,责任不在我们。此外,法院一审判决我们胜诉,也证明我们使用这台设备没问题。”

但是,袁卫没有提供采购这台雷达测速仪的审批报告、购买发票等相关资料。

为搞清这台设备的来源,1月4日,记者前往益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了解情况。

采购科科长万代威告诉记者,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2013年益阳市超过单价1万元、批量超过5万元的政府采购都要到他们这里备案登记,但仅仅是购买计划的“备案登记”,不是对购买物进行“审核批准”。“我们是负责《采购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和处罚机构,我们市一年几十个亿的项目,我们科只有3个人,不可能去对购买物品鉴定真伪质量。没有合格厂家生产的产品本身不能进入政府采购,买来冒牌产品,由采购人自己承担。好比消费者买了质量不好的车,交警给负责吗?”

随后,万代威提供了2013年的益阳市政府采购申报审批表。

记者查阅获悉,2013年益阳市交警支队申报采购了一台雷达测速仪、一台流动电子警察、一台证眼雷达,所有审批表,均只有品名,没有填写型号、规格。此外,2013年6月27日,交警支队一大队还与长沙文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编号为cs2013062101的合同。合同约定,由乙方向甲方提供2套雷达测速系统设备及软件;乙方负责“设备到货后首次在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标定事宜”等。合同价为197600元。合同签订人甲方代表为袁卫,乙方为刘有文。合同还附有雷达测速系统分项表,包括雷达(俄罗斯RAPIER II B)、高清相机(日本JAI500万像素)、抓拍软件(HIT2000)、工控机(台湾凌华Intel双核/500G/2G/双千兆网口)等18个项目。

合同中没有条文指出设备的名称、厂家、规格型号等。

卖家公司地址登记在民房,称不清楚有无许可证

1月5日,记者根据合同上卖方提供的地址,欲前往长沙文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采访。但合同上登记的长沙市八一路信息大厦吉祥苑1303室,根本没有开公司,而是一户人家。开门的女士表示,她自2010年收房以来一直住在这里,她非常惊讶自己家被登记为公司地址。该大楼物业公司也表示,1303室一直就是自住。

随后,记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获知,长沙文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只有一名自然人股东,注册资本1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刘有文,公司地址为:长沙市芙蓉区曙光北路96号人民新村27栋606房。

然而,当记者找到这个地址时,开门的同样是住户,且为租户,房屋极为破旧,她同样表示不清楚长沙文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刘有文。

记者随后拨打了刘有文的手机,他称自己确实销售过雷达测速仪给益阳市交警支队,具体厂家名是“无锡的吧”。对于无锡厂家是否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那我不清楚”。在问到是否能提供产品代理授权书时,他挂断了电话。随后,记者多次拨打及发短信,亦不理睬。

国家《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销售计量器具的,应当查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书及其标志和编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计量器具。

对于从这样一个经销商手中购买这样两套组装的冒牌设备,并且进行了长达三年多的执法取证,交警怎么看?1月4日,益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法制科科长姚健敏接受了记者采访。

“厂家是否有许可证,这个没注意,因为对方(销售方)是有资质的公司。我们注意的是这个设备是否通过了省计量院的检定。退一步讲,山寨也好,三无也好,责任不在我们,因为我们有检定合格证书。”姚健敏说,“现在厂家站出来不承认生产过这个产品,和我们使用无关。我们认为,只要通过了省里的检定,我们的测速就是有效的。”

检定方:我们只对技术性的计量数据负责

湖南省计量院是获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授权、全省唯一一家对测速仪进行检定的事业单位。

1月5日,记者采访了该院客服中心的汤灏。汤灏此前在该院力学计量科学研究所任副主任,曾在徐真建诉益阳交警案中出庭作证,同时,他也数次批准了益阳交警送检的“无锡恒通公司”生产的雷达测速仪。

汤灏介绍,整个益阳交警平均每年有四五台上述移动雷达测速仪送检。除了益阳市交警支队一大队外,他印象中还有二大队、桃江县交警部门也送过。送检时,都由客户自己填写委托单位等相关信息。他记得2013年,“无锡恒通公司”的雷达测速仪初次检定,是长沙一个叫刘有文的人送来检定的,但委托单位写的是益阳交警,后面交费、开发票由交警出的。此后每年年检由交警送来。送检时,这台仪器上标明的生产厂家为无锡市恒通智能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我们的工作只对设备的技术性的计量性能负责,至于厂家真的还是假的,不属于我们的工作范畴。我们不是行政机关,不做行政方面的审查。”汤灏说。

记者查阅《移动式机动车雷达测速仪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发现,该规程第6项通用技术要求中写明,“移动式机动车雷达测速仪应有铭牌,标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编号、雷达发射频率标称值、制造厂家及日期,并应标有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标志及编号”。

而实际情况是,益阳警方送检的这台雷达测速仪上,至少没有标明“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标志及编号”。

对此,汤灏承认,“我们是有点问题”,但他认为这不重要。“这个规定写得不合理,规定得不严谨。如果一台设备的铭牌丢了,厂家、型号等找不见,难道我们就不检了吗?拆开照样检。”

汤灏还认为,现在的问题不是冒牌雷达测速仪的问题,而是国家如何规范“组装雷达测速仪”的问题。

“雷达测速仪主要分为雷达部分和抓拍部分。测速就是依靠雷达测速来进行,抓拍只是一个取证的装置。我们只负责雷达部分的检定,抓拍部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院检定。”汤灏说,所以,在湖南省计量院,他们对来送检的雷达测速仪,根据雷达的进口与否而非设备制造厂家的国内与国外,来划分进口和国产两大类来进行检定。

汤灏介绍,实际上,整个湖南省只有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有11台德国原装进口的移动雷达测速仪,而全省每年送检的移动雷达测速仪约400台。也就是说,绝大部分雷达测速仪都是组装的。“现在就是这样的情况,你要考虑各地交警的购买能力,一台原装进口雷达测速仪要50多万元,而一个进口雷达头也就几万块,加上抓拍部分,组装起来不到10万元。”

汤灏说,所以,对于只要雷达部分是进口的,有进口器具的CPA证书,即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他们都按整机全进口的要求进行检定。而整机全进口不需要查看“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对于雷达部分是国产的,他们则要求提供该证。“当然,也有集成商,雷达部分是进口的,已经持有了CPA证书,为了避免麻烦,也还是去办了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

那么,其它的300多台非整机进口的雷达测速仪中,有多少是持有国产设备要求的“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的呢?

“这个我们没统计。我们认为都有。”汤灏说,“如果委托方提供了造假的CPA证书或计量器具许可证,我们还是照样检。我们的工作只对技术性能、测速准不准负责”。

质监局:“山寨”测速仪从来没有备过案

交警购买一个“山寨”设备,通过计量院这样的检定,就用来取证执法,是否合适?汤灏的回答是,“这是交警他们的事,由交警他们自己的相关规范控制。”

记者查阅《国家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发现,测速仪属于国家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国家对于交警部门使用这一计量器具有非常严格的要求。

该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益阳交警的这些山寨测速仪,就算通过了湖南省计量检测研究院的检定,但他在质监部门有没有备案呢?它申请检定的机构是否是备案单位指定的?”徐真建曾向益阳市质监局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交警支队的测速仪备案情况。

这个结果,再次令他震惊。

2016年12月27日,益阳市质监局答复:“2015年,益阳市交警支队及各直属大队在我局无计量器具(雷达测速仪)备案记录”。

记者注意到,益阳市质监局的答复中,同时指出2016年益阳交警支队的直属一、二、三大队,共有4台雷达测速仪有备案。这张备案情况表详尽罗列了计量器具的型号、出厂编号、制造单位、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号等情况。

表格显示,三大队两台设备购置于2013年,一大队和二大队的两台仪器均购置于2016年12月,制作单位是长沙一家公司,该公司为湖南省公示的唯一一家核发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企业。

“原来认定我超速的冒牌无锡厂家的测速仪,压根就没有备过案。为什么备不了案?因为他是‘山寨’的。”徐真建不解,“交警作为执法部门,怎么能用一台出厂不明的‘山寨’设备取证,然后来合法处罚我们呢?”(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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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0 08:46:50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1-10 08:48 编辑

原文 链接 今日采购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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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 10:06:2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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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 10:52:32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1-11 15:17 编辑

招标采购不是万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规定进行履约验收更重要。

招标采购过程中的书面响应甚至是样品现场评审都只能决定中标产品是什么、技术参数如何、达到什么标准。实际供货是否与投标承诺响应情况一致是需要验收比对的。

验收不正规,随意一签,对自己不负责任,出了问题推给政府采购,试问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产品是这样的伪劣山寨货物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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