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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wzl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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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投标函报价(大写)的地方写了小写的数字,是否必须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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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1#
发表于 2017-5-2 15:22:11 |只看该作者
如果写了大小不一致,以大写为准,这个还废标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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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12#
发表于 2017-5-9 17:32:09 |只看该作者
参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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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13#
发表于 2017-5-10 13:00:24 |只看该作者
这种问题,个人认为只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最终要看释法权、招标文件解释权在谁那里!你有这个权利,又搬出法无禁止即可为,招标文件也没有明确规定,那么不是明确不可以的事情,都是可以的!大小写澄清会实质改变报价吗?事实清晰表明不会改变结果的情况下,有什么不可以!
但是话说回来,有这个权利的一方,如果又搬出报价就是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或者说招标文件规定大小写不一致以大写为准,这种情况属于没有大写报价或者大写报价为0,或者你投标文件范的这种错误,我就有权作出按不利于你投标人的认定!还有的,更简单,一句话你连报个价这么简单的事情都做不好,有什么资格说你中标后的事情能干的好!
莫衷一是,都有道理!
个人浅见,要么法律、招标文件完善这类情形的描述和认定规则,要么就该按有利于招标人的原则进行认定解释!比如我公平的资格预审后我完全认可该投标人具备完成好这项工作的能力和经验,价格又是最好,比人家低几十万、几百万甚至几千万,我就因为这样一个无法明确一致判定有效无效的问题,就把这家报价废了?你搬出各种公家莫衷一是的规定可能解释不清,但你如果是个私营企业,哪怕上市公司,这个问题的处理结果都应该很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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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14#
发表于 2017-5-10 13:02:45 |只看该作者
恩,该工程是修路还是架桥?记得以后工程某个地方跨了、塌了,也让他澄清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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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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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7-5-11 10:26:06 |只看该作者
现在死刑都尽量少判,标也应该尽量少废为好。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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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16#
发表于 2017-5-22 17:53:07 |只看该作者
这个我认为不算非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应该作为细微偏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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