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中标”最近着实“火”了一把,短短一个月内,政府部门、业内专家、企业、媒体都说了自己的看法。“低价中标”究竟有没有错?!
5月31日,人民日报发表评论,“低价中标”现象之所以出现,和法律法规执行不严、监管机制不完善有一定关系,而从根源上讲,是鼓励优胜劣汰的竞争环境不足导致的。
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很多人认为是低价惹的祸。6月初,国务院决定依法依纪对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严厉问责,除了对涉案违法生产企业8名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同时依法依纪问责处理相关地方职能部门122名责任人,包括厅级16人、处级58人。此外,对央企驻陕单位19名涉案人员立案侦查。但未提及“低价中标”问题。
6月24日下午, 发改委主任何立峰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联组会议上详细分析了“低价中标”现象的成因。“低价中标”本身并没有问题,而且是国际上确定中标人的通行做法。这样看来“低价中标”并没有错,不过从《人民日报》6月26日公布的对100多家实体企业调查的情况看,企业对“低价中标”都是“欲杀之而后快”。
为此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召集部分行业专家召开研讨会,对此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经过讨论,专家们形成了三点基本共识。
我们再看看专家是怎么说的:
第一,我国现行招投标制度不接受低于成本投标,低价中标导致的问题更多是操作层面的问题。
中国通用咨询投资有限公司岳小川总监指出,《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这是从制度上制止投标人可能的恶性竞争、为投标人能够履行合同作出的制度保证。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投标是一种违法行为。评标时,对于低于成本的投标,评标委员会应该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如果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其投标不低于成本,则投标应被否决。因此,招标投标制度本身是不接受投标人低于成本投标的。在实际招标投标中,有的投标人低于成本投标并且中标,是投标人的违法行为,同时也是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没有认真履行评审职责的失职行为,并不是招标投标制度本身的问题。
北京建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谭敬慧律师认为,造成低于成本价中标是招标人、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与评标办法本身无关,投标人明知招标控制价不合理仍参与投标,实则是寄希望于低价中标、高价索赔,导致市场恶性竞争。低价中标后承包商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中标后偷工减料,这是合同执行问题,而不是招标问题。采购人应该在合同条款中加强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罚、提高履约保证金的比例、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由专业人员对工程或货物进行验收。一旦出现合同纠纷,一定要及时解决,必要时诉诸法律。
国际关系学院赵勇教授认为,当前我国尚未建立全国范围内完善的履约和信用评价体系。承包商一旦出现违法行为,不会及时受到处罚或者处罚的力度不足,这是低价中标现象频繁出现的重要原因。
第二,《招标投标法》有多种评标方法可以选择,低价中标问题部分是由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被滥用、错用导致的。
曾经参与起草《招标投标法》的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总裁朱建元认为,《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评标方法有两类,一类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另一类是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满足招标要求、评审后的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中标的方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还分为折算分数、折算价格进行比较的方法供招标人选择。综合评估法是对满足招标要求的投标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其投标价格、技术水平、人员、业绩等综合因素,选择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中标的方法。综合评估法的基准价格确定方法有中间价法、最低价法、浮动价法等。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总裁毛强指出,招标人应该根据招标项目的不同特点,选择适合的评标方法。一般而言,采购标的物简单、规格型号统一的简单商品、半成品、设备、原材料,或者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适合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而对于类似于概念方案设计、大型成套设备、技术方案复杂的施工工程等项目,需要进行综合的性能价格比较,适合采用综合评估法。
葛晓峰专家认为,无论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都是对于价格因素和非价格因素的综合考量。出现“在招投标中,低价就能中标,造成大家不比质量,只比价格”的说法,是对招标投标制度的曲解,也反映出招标投标制度的执行方面还有改进和加强的空间。
第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最低评标价法”也是国际常用的做法。
世界银行中国局高级采购专家余国平介绍,世行贷款项目的土建工程招标通常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标,即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最低要求,评标价最低,且资格审查合格、具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投标人将被授予合同。世行于2016年7月1日发布的“借款人采购规则”中,为防止出现以往异常低价的投标,增加了专门的条款。异常低价的投标是指其投标的价格明显偏低,使业主实质上担心投标人以其所报的价格履行合同的能力。如果业主识别出潜在的异常低价的投标,应要求该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包括提供详细的价格分析、工作范围、实施方法、时间表、风险和责任分配以及和投标文件中的其它问题。如果评估了价格分析后,业主确定投标人未能证明其具有以其报价履行合同的能力,应拒绝其投标。
亚洲开发银行驻中国代表处高级采购官员秦小岩认为,应该区别“恶意低价”和“合理低价”。对于治理“恶意低价”,一是要完善市场体系建设,政府应该考虑适当激发市场主体意识,同时更多地加强事后审查和合同监管,例如为低价中标而在执行合同中“不作为”的企业建立黑名单,限制其在全国范围内参与项目投标;二是要提升招标文件编制水平,招标文件越完善、漏洞越少,投标人能够投机报价的机会也就越少;三是要把好评标关,对于严重偏离市场价格的投标,亚行鼓励招标人在评标阶段对工程单价进行澄清,要求投标人提供单价分析和针对低价的合理解释并使业主满意并接受,如果业主认为存在风险,可以提高履约保证金以保护业主利益;四是要加强事后合同管理,业主单位的管理水平是能否管理好低价合同的关键,以亚行项目为例,也有不少低价合同管理的成功案例,正是由于业主优秀的管理水平,使得项目最初的几个低价合同保质按期交工,而且合同变更后的总金额并没有出现明显增加。
与此同时,为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做好招标投标工作,专家们从加强监督管理、加大履约执行和失信惩戒、提高招标采购人员能力素质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建议。与会专家一致认为,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招标采购事中事后监督、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改善产业结构、提升采购理念,同时应加强招标采购从业人员职业制度建设,提高专业能力素质,多管齐下,共同努力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