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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也论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取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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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8 14:11:3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8-29 14:03 编辑

     近日受国家发改委法规司委托,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将组织市场主体、业内专家学者,就《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关于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管理的条款修订收集意见。

会议将首先讨论以下两个议题:


1、取消招标代理资格对招投标市场的影响和效果。
2、招标代理资格取消后,政府和协会应从哪些方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行业自律。

     随即,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发布公告:“我委正在研究制定新的管理规定,今年暂不受理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认定申请。……资格证书有效期即将届满,决定该批单位资格证书有效期统一延续至新管理规定实施之日。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延续期内,我委不换发新证”。

     由此可以看出,招标代理机构的最后一个法定资格被取消,将铁板钉钉!十八大之后已经取消三项资格:分别是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资格、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真的会全面取消吗?


如果取消,招标代理业务由谁承接?从业人员何去何从?相关部门又该如何监管?


本人斗胆妄言,借此抛砖引玉,谈几点自己的看法。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取消是大势所趋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取消是大势所趋,是遵循市场经济规

律的必然行为。市场经济是一种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的经济体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行各业都应当遵循市场规律,需要开放竞争。


一、价值规律


从这个角度分析,政府不能长期对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招标代理等服务性收费采取政府指导价进行保护,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应当让市场主体按照双方认可的服务价值进行自由交换,促进该类服务市场化程度的提高。


二、供求规律


从这个角度分析,政府不应设置门槛、资质认定等方式来控制进入招标代理市场的企业数量,并分资质等级来限定企业的从业范围,应当由企业自主决策是否进入或退出,进入后自主选择服务的地区、行业、专业和规模层次,甲乙双方也按照双方认可原则完成供求的选择。


三、竞争规律


从这个角度分析,政府应当为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不能对进入招标代理服务市场的企业有差别待遇,如不能对外地企业进行备案管理或要求成立分支机构等形式才能进入本地市场,不应采取抽签、摇号等表面合理的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本届政府牵动改革的“牛鼻子”就是深入推进“放管服”(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在建筑业市场管理的表现之一就是,对企业资质做“减法”。


一、取消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是落实放管服的需要

取消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从简政放权这个角度考虑,可以减少相关行政成本,进一步放开市场,培育公开、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同时,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向事中事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


近几年被取消的代理机构资格汇总:


2010年,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被列为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2013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批和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定被取消。


2014年,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自2014年8月31日起,取消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实施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


暂时保留但可能即将被取消的代理机构资格:


1、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二、取消代理机构资格是消除空壳代理机构的需要


现在存在部分代理公司根本属于三无产品(无场地,无人员、无经营),通过一定手段取得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后,以出借代理机构资格(挂靠等方式)发展下线,赚钱资质出让费,挂羊头,卖狗肉。取消代理机构资格后,让这些躺在资格证书上赚钱的人失去铁饭碗。


三、取消代理机构资格是建立个人执业制度的需要

目前正在将建筑业往个人执业制和合伙制的方向推进,目前,我国实行合伙人制的企业基本是三类,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咨询公司。近两年,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2016]261号)》等文件已经越来越清晰地指明要将造价、设计等服务业往个人执业的事务所制发展。


现行的招投标管理制度,对招标代理机构约束的多,对具体执业人员约束的少,从某种意义上讲,招标代理机构的存在就是代理执业人员从事违法行为的挡风墙,取消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就等于把这堵墙给拆掉,有利于落实采购代理人员的个人责任,“特殊合伙制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个人执业制度的建立更是对招标投标的诚实信用原则的根本体现,以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等为代价的诚信体系建立将更加有利于强化代理从业人员遵纪守法,强化执业人员在工作中的权力、义务和法律责任,促进代理事业有序健康发展。


四、取消代理机构资格是实现优胜劣汰竞争的需要


目前,很多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水平参差不齐,且大多数还仅处于CTRL+C和CTRL+V阶段,所有招标文件都是千篇一律,评标标准评标办法一模一样,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有些招标代理机构制作的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居然全是评委酌情打分,没有具体的量化,让招标流于形式,无法体现招标竞争择优择强的目的,究其原因是代理人员根本没有对于招标人(采购人)的采购需求作任何市场调研和分析论证,更无法也没有能力去对评标因素作科学合理的量化。


有竞争才有压力,有压力才有动力 ,取消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打破原甲级、乙级、暂定级分灶吃饭的做法,让挂靠证书打天下成为历史,一方面有利于从业人员自觉的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和业务水平,另一方面,优胜劣汰,实现市场配置资源,促进市场主体的新陈代谢。

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是大势所趋,下一步,对企业资质还将实施哪些大手术,让我们拭目以待!


互动:作为招标从业者,大家各自对招标代理资格的取消持赞成还是反对意见呢,我们一起来投票看看?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招标大爆炸”,微信号“zhaobiaopind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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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8 15:43:18 |只看该作者
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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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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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9 08:45:00 |只看该作者
取消企业资格可以理解,个人职业资格也取消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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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7-8-29 08:51:16 |只看该作者
列入精华贴汇总。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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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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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9 13:01:27 |只看该作者
哎  我觉得取消的是招标代理资格,这个机构、市场主体还是存在,国家可能是改变一种管理方式,不像现在一样发资格证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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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30 11:40:00 |只看该作者
我就觉得14年政府采购的资质取消以来我们业务难做很多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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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 15:35:33 |只看该作者
取消代理机构资格是建立个人执业制度的需要,这个能落实是好事,招标师或许能重新被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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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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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5 11:51:15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没大问题,但确实应该重视个人的执业能力,项目负责人就必须要具有招标师资格的人担任,同时对招标文件,招标报告这些文件加盖执业印章,由项目负责人对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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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6 23:47:53 |只看该作者
造价师倒是可以单打独斗,招标师一人单打独斗?仿佛在逗我笑,再说招标师15年就取消了,玩个毛线?
现在我这边,招投标从业人员资格证都取消了,以后岂不是猫猫狗狗都能搞代理了?招标代理的初衷就是为了服务的,代理机构自身水平达不到标准,那甲方选择代理机构还不如自己发展几个人员,自己搞算了。
而且招标代理这块,像我酱紫的员工想上升简直很难,走造价?还是走咨询?还是走施工?制定政策也要考虑下实际情况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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