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应真实可靠;
◆ 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案情概述】
20××年8月2日,Z招标公司受采购人H中心委托,就该中心“监测系统采购项目”进行招标。8月7日发布招标公告后,共有15家供应商购买了招标文件。8月29日投标截止,15家投标人均按时提交了投标文件。经过评标专家评审,B公司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采购人H中心确认评标结果后,Z招标公司发布了中标公告,B公司中标。
9月6日,投标人F公司提出质疑,称:中标人的产品数据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需求,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收到质疑材料后,Z招标公司通知B公司提交证明材料,B公司未提供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技术参数的证明材料。9月11日,Z招标公司组织复核,认为:根据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据,可认定B公司在招标阶段提供了虚假材料,建议认定B公司中标无效。随后,采购人H中心向财政部门提出举报。
【调查情况】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B公司投标文件中的产品技术参数是否与招标文件要求和产品实际参数相符。因此,财政部门调取了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资料,并对Z招标公司、采购人H中心、中标人B公司等相关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调查发现:招标文件技术部分对产品的数据参数和供应商的服务方案进行了明确要求。B公司的投标文件显示其投标产品的技术参数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产品运营商提供的材料证明投标产品的部分数据参数与招标文件不符。随后,B公司承认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与事实不符,但声称是由于标书制作审查不严而导致的笔误,投标产品在实质上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该笔误并未影响评分分值。
【问题分析与处理情况】
本案集中反映了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通过修改投标文件中的产品参数以满足招标要求的行为。该行为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构成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情形。本案中,供应商在明知投标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的情况下,通过修改投标文件中的产品参数,意图达到满足招标要求的目的。该行为是典型的“提供虚假材料”。 二是违背了《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诚信原则是供应商的生存之本,提供产品的真实数据参数是对供应商最基本的要求。产品的技术参数是产品性能的说明,直接决定着产品能否满足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如果供应商凭借虚假数据获得了中标资格,一方面剥夺了其他投标人的中标机会,造成对其他投标人的不公;另一方面也使采购人无法采购到真正符合要求的产品,造成对其合法权益的侵害。
三是供应商以“笔误”为由进行辩解的理由不能成立。首先,供应商对此辩解理由并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其次,供应商实际提供的产品确实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综上,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如下:B公司的行为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本项目中标无效,对B公司作出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德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