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学研究所第五次国民体质监测器材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ZB2019/06)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深圳泰山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十二路方大大厦4楼02室
被投诉人1: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学研究所(以下称体研所)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路11号
被投诉人2: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以下称器材装备中心)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路3号
相关供应商1:北京鑫东华腾体育器械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丰台科学城恒富中街2号院1号楼6408室(园区)
相关供应商2:北京兴鑫亚华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南四街13号25号楼三层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器材装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10为:招标文件的相关技术指标设置缺乏科学合理性,具有指向性和排他性。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6、8-10以及投诉事项7中关于“具有指向性和排他性”的问题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投诉事项7中关于“缺乏科学合理性”的问题成立,责令体研所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责令体研所及器材装备中心就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的问题限期改正。
2019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