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2019年北戴河海域生态综合浮标、岸基河口监测系统运行维护及浮标传感器更新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HXZB-2019-0062-102)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青岛鲁诚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地 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通榆路31号203户
被投诉人:河北宏信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石家庄市新华区华西路19号
当事人:国家海洋局秦皇岛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南山街33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投诉人报价低于中标供应商却没有中标,且排名靠后,评审结果不公正。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鉴于本项目存在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评审因素的分值设置未与其量化指标相对应、未按规定对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等多处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问题,决定本项目采购活动违法。因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影响对采购结果的认定,不再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就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限期改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五)、(七)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五)、(七)项的规定,责令代理机构就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未按规定对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未按规定组织评标的问题限期改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九条的规定,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2019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