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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定环节,不是不受理质疑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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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12 08:41:3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在资格审查表上签字后还能提质疑吗?
案例回放
  近日,某中学委托一家代理机构,就电子产品进行公开招标。招标文件发布后,共有6家供应商提交了投标文件。
  其中,A公司因未提供“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的网站截图,没有通过资格审查,被判定为无效投标。
  随后,A公司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内容为:招标文件在供应商资格要求方面规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和豫财购[2016]15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视为无效投标。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截止时点为:从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注:本项以招标代理公司现场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的网站截图内容为准。
  A公司认为,招标文件中“注:本项以招标代理公司现场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的网站截图内容为准”应是代理机构在现场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网站截图内容,而不是A公司自己提供网站截图内容,项目资格审查人员未依法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评审,A公司要求重新评审。
  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函中回复:在开标现场,A公司的项目授权委托人,已经就资格审查不通过的原因咨询了资格审查人员,资格审查人员也进行了解释。并且,A公司的项目授权委托人已在资格审查表上签字确认,故对A公司所质疑内容予以驳回。
  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A公司向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起投诉,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没有受理该项投诉,原因是A公司资格审查没通过。
  问题引出
  1.本案例中,网站截图该由谁来提供?
  2.无效投标需要投标人签字吗?签字后还能提出质疑吗?
  专家点评
  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金翔认为,招标文件对于上述这一段内容没有写清楚,如果招标文件其他部分均未提及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网站查询截图资料,按“逆编写者释义”的原则,应当理解为此项查询工作由代理机构负责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供。
  同时,在《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发布的有关部门规章中,均未要求或提及无效投标需要相关投标人签字。因此,这不是一个法定环节,也不是不受理质疑的理由。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不受理其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
  本案例中还有一个争议点,招标文件中提到,“供应商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的声明并加盖公章。”是否可以理解为,包含了上述网站截图查询的内容?
  如果A公司没有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则可以判定其投标无效。金翔表示,书面声明并不等于包含网站截图资料。
个人看法:
1、信用中国查询:
财库〔
2016〕125号中,
明确”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这个是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之一,作为代理机构不能为了图省事就让投标人提供而忽略了履行自己的职能。
2、现在代理机构在开评标过程中基本上每一个步骤,力求不出现问题和异议,所以都是让投标人签字确认,如果像上述中专家认为的”不是一个法定环节,也不是不受理质疑的理由。“那么投标人在过程中很多事情都可以签过字都可以翻脸不认,法律法规中只能告诉你做那些,不可能细化到每一步骤该怎么做,所以我个人不赞成专家的这个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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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12 16:01:13 |只看该作者
个人理解与是否是法定程序关系不大。质疑是法定的权利,不能通过签订承诺这样一种方式,剥夺或是要求其放弃应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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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12 23:56:35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chenxi1511 发表于 2019-9-12 16:01
个人理解与是否是法定程序关系不大。质疑是法定的权利,不能通过签订承诺这样一种方式,剥夺或是要求其放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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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13 10:51:08 |只看该作者
目前按照87号令,政府采购采购的资格审查应该是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负责审查。信用查询应该属于资格审查的一项,因此并不需要向评标委员会出示(只需要报告审查结果即可)。
我个人也不建议信用查询记录由投标人提供,应该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按照采购文件约定的时间查询。另外资格审查结果也不需要投标人确认签字。中标公示的时候告知其未中标原因即可,有质疑可以在质疑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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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17 10:28:15 |只看该作者
1、那么这样理解:法律没有确定的环节,即使签署也仅作为质疑后代理机构回复中的一个过程佐证文件。质疑是必须接收的,回复是代理的义务。
2、质疑投诉管理办法中:招标文件质疑应在获取招标文件之后7个工作日内,我在招标文件中已明确标注,那么即使评标结果公示后,供应商仍旧能对招标文件质疑(是他的权利),但是回复:法定质疑提出条件和招标文件已明确获取招标文件之后7个工作日,供应商不具备质疑资格。
3、质疑投诉管理办法中: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同意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招标文件中也明确标注),如果质疑,代理机构回复,供应商又提出第二次质疑,质疑内容在第一次质疑范围外,这时候,代理机构可以回复:质疑无效,质疑投诉管理办法中和招标文件已明确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同意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第2和第3回复应该没什么问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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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20 10:44:08 |只看该作者
qqacj 发表于 2019-9-17 10:28
1、那么这样理解:法律没有确定的环节,即使签署也仅作为质疑后代理机构回复中的一个过程佐证文件。质疑是必 ...

对于质疑,虽然未明确审查、受理环节,但实际当中是存在该环节的。无论质疑函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比如质疑主体、质疑期限),都只有先接收、审查后才能清楚。审查后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最好是给一个书面回复。回复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给出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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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26 10:44:37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chenxi1511 发表于 2019-9-20 10:44
对于质疑,虽然未明确审查、受理环节,但实际当中是存在该环节的。无论质疑函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比如质疑 ...

不能直接拒收依法提出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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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15 17:26:15 |只看该作者
任何时候,质疑都必须接收,不能像以前一样想各种办法逃避,该收就收,该怎么回复就怎么回复。就算是资格审查签字了,也应该告知资格审查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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