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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的资格审查出错,评审专家是否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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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12 14:31:4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兄弟们,近期遇到个案例,求教!

     某个货物类公开招标项目,金额约300w。
     1、投标人资格要求中,遵循国家法定要求,无特别说明。
     2、在招标文件正文的招标需求中,有一段备注:
    ①本次采购项目需求货物中涉及到需要国家强制性行政许可的必须获得行政许可方可经营,属危险化学品的,投标人如为生产厂家时须提供《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投标人如为非生产厂家时须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及投标产品生产厂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等证件。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投标人如为生产厂家时须提供《非药品类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非药品类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药品类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投标人如为非生产厂家时须提供《非药品类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药品类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经营备案证》及投标产品生产厂家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非药品类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药品类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否则视为投标无效。  
     但是在之后的整个公开招标文件中 包括货物商务参数、技术参数,均没有涉及需要审核 国家强制性行政许可证 的要求。
    3、货物清单中又某样普通中学试验化学物品,例如煤油、汽油等,数量较少,只有几百毫升。
    4、该项目经过评审并公示结果后遭到投诉。理由是中标的供应商所没有提供 国家强制性行政许可证,例如煤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销售许可证。
   
    我们先不说投诉及之后的质疑结果,现在是本地财政监管部门指出,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没有遵循87号令:第六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评审专家必须受到处罚!!
   
    在此小弟先提及个人的几个观点:
    首先,招标文件资格要求第三点明确表明: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国内注册(指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注册的),生产或经营本次采购货物(经营范围包含本次采购货物),具备法人资格的供应商。国内注册,一般指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且获得批准并颁发了营业执照的供应商。生产或经营本次采购货物(经营范围包含本次采购货物),这一点,主要的问题本次采购的货物中包含了危险化学品、非药品类易制毒危险化学品,这类货物的生产或经营属于国家强制性行政许可。
(营业执照与许可证的关系和区别
    1、经营范围不同。
营业执照是每个行业的经营者都需要办理的证件,没有营业执照的工商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一律不许开业,没有营业执照的经营行为是违法的。
经营许可证是做某种特定行业所必须取得的证件,这个证件必须在办理营业执照之前取得的,如烟草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
    2、发放证件的部门不同。
营业执照由工商局颁发,每年年检;而经营许可证,是由主管部门办理发放的许可经营的证明。)
因此,对于采购货物中包含了这类国家强制性行政许可的物品,在资格审查中,就应该包含审核强制性的经营许可或生产许可。否则,供应商提供的货物都没有生产资格或者经营资格,又怎么能够体现出供应商具备参与本次公开招标的资格。该强制性行政许可应该列入到资格审查范围。
   
    其次,根据财政部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
首先,招标文件资格要求第三点明确表明:
     财政部87号令已经明确公开招标采购项目赋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的权利,那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就应当承担这个权利带来的责任。当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审核通过了投标人的资格,就应该对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承担相应的责任。
     纵观整份公开招标文件,在商务、技术等参数要求以及其后的评审办法中,均没有涉及到需要评审小组审核国家强制性行政许可证件。还是根据权责相等的原则,评审小组根据招标文件的评审方法,没有权利对国家强制性行政许可证件进行审核,就不能随意扩大评审专家的权利及审核范围。

    现在的问题是,评审专家是否应该认可财政监管部门指出的,违反87号令第65条规定,没有及时发现标书中的重大缺陷并及时停止评标。接受财政监管部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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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14 11:57:36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审查的,评审专家可依法将违规行为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2020112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审查的,评审专家可依法将违规行为向.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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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14 21:31:39 |只看该作者
    由于你没有提供完整的招标文件内容,因此不能轻易下结论。但有一点请千万要注意(往往造成和得出错误的结论),即虽然招标文件在备注里提出要求投标人具有资格证书,但实际上招标文件写与不写都一个样,因为这是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要具有的。关键的问题是:招标文件的资格审查内容中“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供资格证书,以及提供证书的方式(如复印件加盖公章或者直接要提供原件)”,如果没有要求则投标人无须提供,因此也不存在你接下来说的那些问题(没有资格证书);如果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则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证书提交方式,装订进投标文件后提交,评标专家据此进行评审。
    所有,还是先仔细、认真地看下招标文件,是否另有明确的条款要求投标人提交资格证书,如果没有,仅仅是在采购需求中的一段备注,中标人未提交资格证书就认定投标人无效,则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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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15 10:37:23 |只看该作者
1、代理机构在中间应该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就应初步确定一下,哪些产品是行政许可的产品,但是很多时候,代理公司就不管这些,就写一个通常版本,最终不写其实就是在挖坑,具体给谁再挖,就只能问自己了;
2、评委会的专家很多时候也是只知道常见的产品需要***行政许可,不能把所有全部责任推给评审专家;
3、如果这个项目是很多产品,有的是生产许可和经营许可,有的是生产许可就行;资格项的设置大多时候不可能全部列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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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15 10:58:44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如果涉及到行政许可的内容应该在投标资格条件中进行规定,在资格审查中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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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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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17 11:36:20 |只看该作者

xxxxxxxxxx有限公司xxxx教育教学设备采购项目(重)[项目编号: xxxxxxxxx(重)]公开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xxxxxx)   的潜在投标人应在xxxxxxxxxxxxxxxx,登录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模块自行下载采购文件,并于xxxxxxx(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xxxxxxxxxxx
项目名称:xxxxxxxxxxxxxx
预算金额(人民币):xxxxxxxxxxxxxx
采购需求:
标项一
标项名称: xxxxxxxxxxxx
数量:/
预算金额(元): xxxxxxxxxxxx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详见公开招标文件
最高限价(如有):/
合同履约期限: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历天内交货并安装完毕交付使用
本标项(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备注:
标项二
标项名称: xxxxxxxxxxxx
数量:/
预算金额(元): xxxxxxxxxxxx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详见公开招标文件
最高限价(如有):/
合同履约期限: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历天内交货并安装完毕交付使用
本标项(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备注: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20﹞46 号)、《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规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国内注册(指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注册的),生产或经营本次采购货物(经营范围包含本次采购货物),具备法人资格的供应商。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
5、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注:各潜在投标人如投两(或多)个分标时,该投标人已被推荐为其中一个分标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则不再被推荐为其它分标的第一中标候选人。评标顺序为1→2。
三、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xxxxxxxxxxxx,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xxxxxxxxxxxx。
3.方式:xxxxxxxxx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模块自行下载采购文件。
注:
1.已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不等于符合本项目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2. 为配合采购人进行政府采购项目执行和备案,未在政采云注册的供应商可在获取招标文件后登录政采云进行注册,如在操作过程中遇到问题或者需要技术支持,请致电政采云客服热线:400-881-719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xxxxxxxxxxxx(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网址):通过政采云平台实行在线投标响应
       开标时间:xxxxxxxxxxxx
   开标地点:通过政采云平台实行在线解密开启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一)其他要求:
1、本项目不接受未成功在政采云平台申请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竞标。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
3、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二)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我区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文件。
(三)网上查询地址:http://www.ccgp.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名称:xxxxxxxxxxxx     地 址:xxxxxxxxxxxx  
联系人: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2.采购代理机构名称:xxxxxxxxxxxx
地 址:xxxxxxxxxxxx
项目联系人: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传真xxxxxxxxxxxx
3、政府采购监管管理部门:xxxxxxxxxxxx    电话: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













第二章        招标项目采购需求

1. 本招标文件所称中小企业必须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
2. 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以《评标办法及评标标准》的规定为准。
3.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4.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大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大型企业。
5. 根据财库〔2019〕9号及财库〔2019〕19号文件规定,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压缩机(冷水机组、水源热泵机组、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空调机组[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制冷量>14000W),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制冷量>14000W)],专用制冷、空调设备(机房空调),镇流器(管型荧光灯镇流器),空调机[房间空气调节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制冷量≤14000W)、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制冷量≤14000W)],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普通电视设备(电视机)],视频设备(视频监控设备、监视器),便器(坐便器、蹲便器、小便器),水嘴均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标注“▲”的品目,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若采购货物属于以上品目清单的产品时,投标人的投标货物必须使用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专业定制除外),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所投产品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6.技术参数中所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证书及检测报告均为供货时提供,节能产品除外),如为外文文本的请提供中文翻译文本。
7.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8.本采购需求中技术要求所使用的标准或应用标准如与投标人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按最新标准或较高标准执行。
9.招标文件中标注“▲”号的条款为实质性条款,必须满足,否则投标无效。
10.未如实提供投标货物的技术参数,或者投标文件标明的响应或偏离与事实不符或虚假投标的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1. 非“▲”项功能参数,达到 5 项(含本数)以上负偏离的视为未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作投标无效处理。
12.①本次采购项目需求货物中涉及到需要国家强制性行政许可的必须获得行政许可方可经营,属危险化学品的,投标人如为生产厂家时须提供《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投标人如为非生产厂家时须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及投标产品生产厂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等证件。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投标人如为生产厂家时须提供《非药品类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非药品类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药品类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投标人如为非生产厂家时须提供《非药品类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药品类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经营备案证》及投标产品生产厂家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非药品类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药品类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否则视为投标无效。







  问题的关键就是红字这两点,具体货物中

70021        碘        试剂        克        100
70086        硫酸铜(无水)        试剂        毫升        500
70088        硫酸铝钾(明矾)        工业        克        500
71035        硫代硫酸钠(海波)        试剂        克        500
72016        甘油        分析纯        毫升        100
72025        酒精        95%        毫升        2000
72027        煤油        应符合JY 0001-2003教学仪器设备产品要求        千克        1
72028        石蜡        工业,250g        千克        1
72045        油酸        分析纯        毫升        500
77003        硫酸        分析纯        毫升        500

关于这点点货物,被潜在供应商质疑/投诉,指出中标供应商没有提供相关的国家强制性许可的证明。
现在问题是,这个由标书要求的强制行许可证明,属否属于资格,是否应该由评审小组来审核,因为这个是公开标,按理说如果是属于资格范畴,那么不应该由评审小组来审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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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19 08:52:56 |只看该作者
bidboy 发表于 2022-2-15 10:58
我觉得如果涉及到行政许可的内容应该在投标资格条件中进行规定,在资格审查中进行审查。

《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也就是说:法律赋予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行政许可的资质证明的权力,不是义务,更不是强制性规定。因此,如果招标人没有要求提供,放弃这个权力,这在评审时评标委员会只能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而不能超出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范围,违法认定某个投标人没有提供法律规定的行政许可内容而对它作出废标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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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2 17:47:55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资格评审实施主体是招标人,与评标专家无关,资格审查出错依法应由招标人承担责任!本项目当地监督部门的处理是不合法的。具体本案经投诉后发现招标人资格审查错误后,只能废标后重新招标,也不能重新评审,因为它不属于重新评审的法定情形。当地监督部门对招标人处理后,应责令招标人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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