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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市场监管总局公开征求意见《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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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前天 15: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heluhua 于 2025-9-3 15:03 编辑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强化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监管,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9月3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进入首页《互动》栏目的“征集调查”中提出意见。

二、邮件发送至:fldys@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三、信函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执法一司(邮编:10008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附件:1. 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

           2.《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8月20日   


第五章   公平竞争审查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三十三条 排斥或限制公用事业经营者参加招投标等经营活动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排斥或者限制公用事业经营者参加招标投标、谈判等特许经营权公开竞争以及其他经营活动:
(一)不依法发布招标投标等信息;
(二)排斥或者限制外地公用事业经营者参与本地特定的招标投标、谈判等特许经营权公开竞争和其他经营活动;
(三)设定歧视性的资质要求或者评审标准;
(四)设定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
(五)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加招标投标、谈判等特许经营权公开竞争以及其他经营活动的其他行为。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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